到的那样)或者根本无力增进那一共同利益,或者不能充分地 增进那一利益.因此当存在共同或集团利益时,组织就能二显 身手,而且尽管组织经常也能服务于纯粹的私人、个人利益, 它们特有的和主要的功能是增进由个人组成的集团的共同利 益。 大多数关于组织的文章都暗含了组织的存在是为了增进 集团成员的共同利益这一假设,而前面引用过的两位作者已 经明确表述了这种假设:哈罗德·拉斯基强调组织的存在是 为了实现“一个集团的成员共同拥有的”目的或利益,而当亚 里士多德辩称政治社团是因为它们带来的“总的好处”才产生 和存在时,他显然也想着相似的念头。R.M.麦基弗也明确表 述了这一观点,他说:“每个组织都预先假定有一个其成员共 同享有的利益。”⑧ 即使在讨论没有组织的集团时,至少在对“压力集团”和 “集团理论”进行讨论时,“集团”一词也意味着“一些有共同利 益的个人”,当然,甚至把一些随机挑选的人(这样就不存在任 何共同利益或一致的特点)也可称为一个“集团”,但对集团的 大多数讨论看来关心的主要是有共同利益的集团。如现代政 治学“集团理论”的奠基人阿瑟·本特利所述,“不存在没有其 利益的集团,⑨社会心理学家雷蒙德·卡特尔的观点同样鲜 明,他说“每个集团都有其利益”,@本书中的“集团”一词也沿 用这一意思。 正如可以假定一个组织或一个集团的成员拥有共同利 益,①他们显然也拥有不同于组织或集团中其他人的纯粹的 个人利益:例如,一个工会中的全体成员对更高的工资有共同 的利益,但同时每个工人对他的私人收入有一个独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