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期 李步云:论人权的本原 11 就是上帝的法律”。他们认为,自然法具有更大的权威,是条例与习俗的准则。古罗马的西赛罗继承与 发展了斯多葛主义。他提出,自然法先于国家和法律而存在。它有两个来源:上帝的旨意和人类的本性 —理性,它是永恒不变的。依据自然法,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尊严,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人们如果不 尊重彼此的权利,社会就无法长期存在下去。自然法体现正义,任何与其相违背的法律都是不道德的、 不合理的。西赛罗的观念对罗马法起过很大影响。古罗马衰落时代的赛涅卡对自然法思想引入宗教起 过重要作用。他认为,每个人都是两个共和国的成员:在公民的国家里,他是一个居民;同时,他又因其 人性而属于一切有理性的人所组成的更大的国家它不是法律的和政治的,而是以道德与宗教为纽 带。在这个国家里,一切人都是平等的,怜悯、同情、慈善、宽容、仁爱等人道主义精神有着崇高的地位。 这些思想后来成了基督教伦理观念的中心内容。 在近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和人文主义的兴起,自然法学说得到广泛的发展,荷兰的格老秀斯做 出了重要贡献。他也认为自然法的渊源是上帝的意志和人类的理性。但是他开始将自然法引入对市民 社会特性与原则的分析中,包括对个人财产的天赋权利与社会契约关系的论证。例如,他说:“有约必 践,有言必偿,有罪必罚等等,都是自然法。”他认为自然法的一系列原则是不证自明的公理,并由此推演 出国内成文法和国际法的一系列原则。继格老秀斯之后的另一位著名自然法倡导者是英国的霍布斯。 他的突出贡献是开始抛弃笼罩在自然法之上的宗教的神秘面纱,力图将自然法学说建立在科学的推理 和实证的基础上。他提出,人类天性中包含着求利、求安全和进行侵犯这样三种基本的要素。在自然状 态中,人人享有自然权利,但由于人的天性中存在猜疑、争夺等非理性的东西,因此人们又是处于一种战 争状态中,其生存与安全得不到保障。因而自然法的第一条原则是寻求与信守和平:第二条原则是每个 人都放弃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而组成社会,以实现人类自我保护的目的,社会是契约的产物。由这一 观点出发,他又引申出一系列自然法原则,如:遵守信约、宽恕、平等、公道、公平分配、相互尊重等等。他 认为,自然法是理性的诚条,只在内心具有约束力,需要有成文法加以保护。成文法不应是主权者主观 意志的产物,而应当源自理性,以自然法为其基础和准则。 英国的约翰洛克是近代自然法理论的集大成者,对后世影响最大。同霍布斯相反,他是性善论者。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行为受自然法的支配。“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 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 志。》然而,他认为,这种自然状态也有很大缺陷,主要是:没有成文法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利益冲 突的明确而具体的标准:缺少一些有权来执行成文法以处理各种争议与纠纷的裁决者:也没有一种政治 权威与力量来保证执法者所作裁决的执行与遵守。这样,人们就同意通过订立契约来建立政治社会,成 立国家。而国家的目的和宗旨是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自由、平等、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公民的这 些权利不是外界的恩赐,而是公民应当享有的一种自然权利和天赋权利。人们在政治国家里所放弃的, 只是权利不能无限制地行使,也不能自己去处理各种违法行为。如果政府制定严重违背自然法精神的 法律,变成侵犯人民权利和压迫人民的工具,人民就有权推翻这个政府。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自然状 态、自然法、自然权利十分严密的分析与论证,使自然法、自然权利思想的发展达到了高峰,并成为后来 写入一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权利宣言和宪法的“天赋人权”观念的直接思想渊源。1774年10月14日第 一次大陆会议通过的《权利宣言》就认为“自古不变的自然法则”是殖民地获得自身权利的主要依据。 1776年通过的美国《独立宣言》指出:“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 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89年8月通过的 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指出:“所有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人权。这些 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 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 来改变或废除它。”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就是上帝的法律”。他们认为 ,自然法具有更大的权威 ,是条例与习俗的准则。古罗马的西赛罗继承与 发展了斯多葛主义。他提出 ,自然法先于国家和法律而存在。它有两个来源 :上帝的旨意和人类的本性 ———理性 ,它是永恒不变的。依据自然法 ,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尊严 ,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人们如果不 尊重彼此的权利 ,社会就无法长期存在下去。自然法体现正义 ,任何与其相违背的法律都是不道德的、 不合理的。西赛罗的观念对罗马法起过很大影响。古罗马衰落时代的赛涅卡对自然法思想引入宗教起 过重要作用。他认为 ,每个人都是两个共和国的成员 :在公民的国家里 ,他是一个居民 ;同时 ,他又因其 人性而属于一切有理性的人所组成的更大的国家 ———它不是法律的和政治的 ,而是以道德与宗教为纽 带。在这个国家里 ,一切人都是平等的 ,怜悯、同情、慈善、宽容、仁爱等人道主义精神有着崇高的地位。 这些思想后来成了基督教伦理观念的中心内容。 在近代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和人文主义的兴起 ,自然法学说得到广泛的发展 ,荷兰的格老秀斯做 出了重要贡献。他也认为自然法的渊源是上帝的意志和人类的理性。但是他开始将自然法引入对市民 社会特性与原则的分析中 ,包括对个人财产的天赋权利与社会契约关系的论证。例如 ,他说“: 有约必 践 ,有言必偿 ,有罪必罚等等 ,都是自然法。”他认为自然法的一系列原则是不证自明的公理 ,并由此推演 出国内成文法和国际法的一系列原则。继格老秀斯之后的另一位著名自然法倡导者是英国的霍布斯。 他的突出贡献是开始抛弃笼罩在自然法之上的宗教的神秘面纱 ,力图将自然法学说建立在科学的推理 和实证的基础上。他提出 ,人类天性中包含着求利、求安全和进行侵犯这样三种基本的要素。在自然状 态中 ,人人享有自然权利 ,但由于人的天性中存在猜疑、争夺等非理性的东西 ,因此人们又是处于一种战 争状态中 ,其生存与安全得不到保障。因而自然法的第一条原则是寻求与信守和平 ;第二条原则是每个 人都放弃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而组成社会 ,以实现人类自我保护的目的 ,社会是契约的产物。由这一 观点出发 ,他又引申出一系列自然法原则 ,如 :遵守信约、宽恕、平等、公道、公平分配、相互尊重等等。他 认为 ,自然法是理性的诫条 ,只在内心具有约束力 ,需要有成文法加以保护。成文法不应是主权者主观 意志的产物 ,而应当源自理性 ,以自然法为其基础和准则。 英国的约翰·洛克是近代自然法理论的集大成者 ,对后世影响最大。同霍布斯相反 ,他是性善论者。 他认为 ,在自然状态下 ,人们的行为受自然法的支配。“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 ,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 法 ,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 ,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 志。”[1 ] (P. 5)然而 ,他认为 ,这种自然状态也有很大缺陷 ,主要是 :没有成文法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利益冲 突的明确而具体的标准 ;缺少一些有权来执行成文法以处理各种争议与纠纷的裁决者 ;也没有一种政治 权威与力量来保证执法者所作裁决的执行与遵守。这样 ,人们就同意通过订立契约来建立政治社会 ,成 立国家。而国家的目的和宗旨是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自由、平等、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公民的这 些权利不是外界的恩赐 ,而是公民应当享有的一种自然权利和天赋权利。人们在政治国家里所放弃的 , 只是权利不能无限制地行使 ,也不能自己去处理各种违法行为。如果政府制定严重违背自然法精神的 法律 ,变成侵犯人民权利和压迫人民的工具 ,人民就有权推翻这个政府。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自然状 态、自然法、自然权利十分严密的分析与论证 ,使自然法、自然权利思想的发展达到了高峰 ,并成为后来 写入一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权利宣言和宪法的“天赋人权”观念的直接思想渊源。1774 年 10 月 14 日第 一次大陆会议通过的《权利宣言》就认为“自古不变的自然法则”是殖民地获得自身权利的主要依据。 1776 年通过的美国《独立宣言》指出“: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人生而平等 ,他们都从造物主 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 ,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89 年 8 月通过的 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指出“: 所有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人权。这些 权利就是 :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为了保障这些权利 ,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 正当权力 ,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如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 ,那么人民就有权 来改变或废除它。” 第 2 期 李步云 :论人权的本原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