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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4年 “天赋人权"观是清末民初分别经由英美和日本两个渠道传入中国的。有意思的是,尽管当时中国 的经济政治、文化同西方有很大的区别,中国学者阐释“天赋人权”也并非鹦鹉学舌,但我们可以发现, 关于这一理论的一些论据,他们之间是如此相同。例如,康有为说,“凡人皆天生。不论男女,人人皆有 天与之体,即有自立之权,上隶于天,人尽平等,无形体之异也2]®1,)。康有为所说人的自立(即 自由)与平等是一种“天权”,并非是指人权为上天所赋予,而是指人应当生而平等、生而自由。梁启超 说,“人权者出于天授者也,故人人皆有自主权,人人皆平等2]®1,3,8)。“人也者生而有平等之权,即 生而当享自由之福,此天之所以与我,无贵贱一也1但0;“自由者,天下之公理,人生之要具,无往而不 适用者也”412。“自由者,权利之表征也。凡人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 缺一,时乃非人。故自由者,亦精神界之生命也。”梁启超所说“天授”当然也不是指人权是上帝或神明所 赐予,而是指自由与平等是生命的一部分,是与生俱来的,这乃是“公理州5]136)。陈独秀认为,人的平 等与自由属于人格的范畴,它应当是每个人所“固有”。他说:“社会之所向往,国家之所祈求拥护个人 之自由权利与幸福而已6158)。“解放云者,脱离夫奴隶之羁绊,以完其自主自由之人格之谓也。我 有手足,自谋温饱;我有口舌,自陈好恶;我有心思,自崇所信:绝不认他人之越,亦不应主我而奴他人:盖 自认为独立自主之人格以上,一切操行,一切权利,一切信仰,惟有听命各自固有之智能,断无盲从隶属 他人之理”。“法律上之平等人权,伦理上之独立人格,学术上之破除迷信,思想自由”,“此三者为欧美文 明进化之根本原因州]但240)。胡适是着重从人的个性和人格来看待这个问题。他说,“社会最大的罪恶 莫过于摧折个人的个性,不使他们自由发展”。“社会国家没有自由独立的人格,如同酒里少了酒曲,面 包里少了酵母,人身上少了脑筋:那种社会国家决没有改良进步的希望8]®1)。李大钊则从人的 价值来阐释这个问题,他说,“自由为人类生存必需之要求,无自由则无生存之价值9]24。罗隆基则 是从满足人的需要和幸福来解释人权的本原。他说,“人权,简单地说,就是一些做人的权,人权是做人 的那些必要的条件1。“说彻底些,人权的意义,完全以功用二字为根据。凡对于下列之点有必要功 用的,都是做人的必要的条件,都是人权:(一)维持生命;(二)发展个性,培养人格;(三)达到人群最大多 数的最大幸福的目的州1o1。 中国一些先进思想家有关人权本原问题的上述论断,我们大致上可以用一句话加以概括,就是:人 权是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不是任何外界的恩赐;否认人权就是否认做人的权利,没有人权就失 去了做人的资格。这些同西方“天赋人权”论所内含的各种道理是相通的。 在西方人权思想发展史上,同“天赋人权”论相对立的有“法律权利”说,或曰“法赋人权”论。这一派 的代表人物有边沁、戴西、密尔等人,法学史上属法律规范主义这一流派。它强调人权不是生而有之的, 而是法律赋予的。它否认法律与人权的伦理性,认为伦理属于主观的范畴,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伦理观, 其好坏是非难以做出客观的确切的判断,并批评“天赋人权”论的“自然状态”具有虚构性,其“自然法”具 有神秘性,因而是不科学的。如边沁说,“权利是法律的产物;没有法律也就没有权利不存在与法律 相抗衡的权利也不存在先于法律的权利洲)。“权利是法之子,自然权利是无父之子”:“在一个多 少算得上文明的社会里,一个人所以能够拥有一切权利,他之所以能抱有各种期望来享受各种认为属于 他的东西,其惟一的由来是法2®)。从人权的本原这个意义上,这种理论是不正确的,但它也包含 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人权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应有权利、法律权利与实有权利]。人权本来的含义是 一种依照人的本性和他们的人格和尊严所应当享有的权利。这里顺便指出,笔者之所以不用西方学者 常用的“道德权利”这一称谓,是因为笔者认为“道德”属于主观的领域,而应有权利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 社会关系,是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现象。法律上的权利只是对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的一种认可。美 国第一部宪法开始制定与通过之时,并未规定有关人权保障方面的内容,只是后来才有《权利法案》作为 修正案予以补充。我们不能说美国人民在此之前不应当享有他们应当享有的人权。中国1982年宪法 第一次规定中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我们也不能说,中国公民在此之前不应当享有人格尊严权。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天赋人权”观是清末民初分别经由英美和日本两个渠道传入中国的。有意思的是 ,尽管当时中国 的经济、政治、文化同西方有很大的区别 ,中国学者阐释“天赋人权”也并非鹦鹉学舌 ,但我们可以发现 , 关于这一理论的一些论据 ,他们之间是如此相同。例如 ,康有为说“, 凡人皆天生。不论男女 ,人人皆有 天与之体 ,即有自立之权 ,上隶于天 ,人尽平等 ,无形体之异也”[2 ] (P. 188 ,93 ,183) 。康有为所说人的自立 (即 自由) 与平等是一种“天权”,并非是指人权为上天所赋予 ,而是指人应当生而平等、生而自由。梁启超 说“, 人权者出于天授者也 ,故人人皆有自主权 ,人人皆平等”[2 ] (P. 188 ,93 ,183) 。“人也者生而有平等之权 ,即 生而当享自由之福 ,此天之所以与我 ,无贵贱一也”[3 ] (P. 30) “; 自由者 ,天下之公理 ,人生之要具 ,无往而不 适用者也”[4 ] (P. 271) 。“自由者 ,权利之表征也。凡人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 ,一曰生命 ,二曰权利。二者 缺一 ,时乃非人。故自由者 ,亦精神界之生命也。”梁启超所说“天授”当然也不是指人权是上帝或神明所 赐予 ,而是指自由与平等是生命的一部分 ,是与生俱来的 ,这乃是“公理”[5 ] (P. 136) 。陈独秀认为 ,人的平 等与自由属于人格的范畴 ,它应当是每个人所“固有”。他说“: 社会之所向往 ,国家之所祈求 ,拥护个人 之自由权利与幸福而已”[6 ] (P. 158) 。“解放云者 ,脱离夫奴隶之羁绊 ,以完其自主自由之人格之谓也。我 有手足 ,自谋温饱 ;我有口舌 ,自陈好恶 ;我有心思 ,自崇所信 ;绝不认他人之越 ,亦不应主我而奴他人 ;盖 自认为独立自主之人格以上 ,一切操行 ,一切权利 ,一切信仰 ,惟有听命各自固有之智能 ,断无盲从隶属 他人之理”。“法律上之平等人权 ,伦理上之独立人格 ,学术上之破除迷信 ,思想自由”“, 此三者为欧美文 明进化之根本原因”[7 ] (P. 240) 。胡适是着重从人的个性和人格来看待这个问题。他说“, 社会最大的罪恶 莫过于摧折个人的个性 ,不使他们自由发展”。“社会国家没有自由独立的人格 ,如同酒里少了酒曲 ,面 包里少了酵母 ,人身上少了脑筋 ;那种社会国家决没有改良进步的希望”[8 ] (P. 741 - 744) 。李大钊则从人的 价值来阐释这个问题 ,他说“, 自由为人类生存必需之要求 ,无自由则无生存之价值”[9 ] (P. 244) 。罗隆基则 是从满足人的需要和幸福来解释人权的本原。他说“, 人权 ,简单地说 ,就是一些做人的权 ,人权是做人 的那些必要的条件”[10 ] 。“说彻底些 ,人权的意义 ,完全以功用二字为根据。凡对于下列之点有必要功 用的 ,都是做人的必要的条件 ,都是人权 : (一) 维持生命 ; (二) 发展个性 ,培养人格 ; (三) 达到人群最大多 数的最大幸福的目的”[10 ] 。 中国一些先进思想家有关人权本原问题的上述论断 ,我们大致上可以用一句话加以概括 ,就是 :人 权是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不是任何外界的恩赐 ;否认人权就是否认做人的权利 ,没有人权就失 去了做人的资格。这些同西方“天赋人权”论所内含的各种道理是相通的。 在西方人权思想发展史上 ,同“天赋人权”论相对立的有“法律权利”说 ,或曰“法赋人权”论。这一派 的代表人物有边沁、戴西、密尔等人 ,法学史上属法律规范主义这一流派。它强调人权不是生而有之的 , 而是法律赋予的。它否认法律与人权的伦理性 ,认为伦理属于主观的范畴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伦理观 , 其好坏是非难以做出客观的确切的判断 ,并批评“天赋人权”论的“自然状态”具有虚构性 ,其“自然法”具 有神秘性 ,因而是不科学的。如边沁说“, 权利是法律的产物 ;没有法律也就没有权利 ———不存在与法律 相抗衡的权利 ———也不存在先于法律的权利”[11 ] 。“权利是法之子 ,自然权利是无父之子”“; 在一个多 少算得上文明的社会里 ,一个人所以能够拥有一切权利 ,他之所以能抱有各种期望来享受各种认为属于 他的东西 ,其惟一的由来是法”[12 ] (P. 357) 。从人权的本原这个意义上 ,这种理论是不正确的 ,但它也包含 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人权有三种存在形态 ,即应有权利、法律权利与实有权利[13 ] 。人权本来的含义是 一种依照人的本性和他们的人格和尊严所应当享有的权利。这里顺便指出 ,笔者之所以不用西方学者 常用的“道德权利”这一称谓 ,是因为笔者认为“道德”属于主观的领域 ,而应有权利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 社会关系 ,是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现象。法律上的权利只是对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的一种认可。美 国第一部宪法开始制定与通过之时 ,并未规定有关人权保障方面的内容 ,只是后来才有《权利法案》作为 修正案予以补充。我们不能说美国人民在此之前不应当享有他们应当享有的人权。中国 1982 年宪法 第一次规定中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我们也不能说 ,中国公民在此之前不应当享有人格尊严权。 12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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