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期 李步云:论人权的本原 13 宪法和法律是人制定的。立法者可以也可以不在法律中对公民权利保障做出规定,他们甚至还可以运 用宪法与法律的形式与手段,来剥夺公民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前南非种族主义政权就曾经这样做过。 而且,法律对人权保障做出明确规定,公民也不一定能够享受得到:相反,法律对权利保障不作规定,公 民也不一定一点权利都享受不到,因为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在某种程度上和某些方面能够得到其他 社会组织的章程、乡规民约与习俗、宗教与文化传统观念的认可、支持与保护。这就是我们所说“实有权 利”这个概念。同时,各种伦理道德观念和各种价值准则,尽管具有相对性,具有理性的人类是完全可以 认识与把握的。况且,伦理与其他价值标准在不同的人群那里,既有特殊性,也有共同性,人们对它们也 是可以达成共识的。人类的文明发展史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主张在法学研究中将价值与道德 性的东西排除出去,认为人性、正义理性这些东西人们无法把握与求得共识的观点是不正确的。这些 是人权本原问题上“法律权利”论的根本错误所在。然而,在现代社会里,用法律的形式与手段将人应当 享有的权利明确规定下来,是人权形态中的一种具体的、明确的,并最能得到实现的人权。在这个意义 上,“法律权利”说包含有某种合理的与积极的因素与成分在内。 另一种同“天赋人权”论相对立的观点是“社会权利”说。这派观点认为,人是一种“政治动物”、“社 会动物”、人不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人们是生活在各种社会关系之中,他们彼此之间存在着一种连带 关系。因而每个人的利益都有可能受到他人或社会组织的侵犯,每个人也可能去侵犯他人或各种社会 组织的整体利益,这就需要法律予以调整,这就产生了人权问题。应当说这些看法是正确的。但是,这 派观点由此进而否定“天赋人权论”的合理内核,不承认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不承认人权来源于 “人的本性”、来源于“人的人格与尊严”,则是根本错误的。其实,人权有其历史性、时空性,又有其超历 史性,超时空性。有些人权如生命、安全、自由、平等是人生而有之的;有些人权如选举权、罢工权是在一 定历史条件下才产生的。还是卢梭说得对:“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前者指的是人权的应 然性,后者指的是人权的实然性。我们必须善于将应然与实然区别开来,又必须善于将两者统一起来。 在笔者看来,西方流行的三种人权本原理论,都有其合理的方面,但也各有其局限性。相比而言, “天赋人权”论包括有更多的科学成分在内,因为它相当深刻地阐明了人权产生的内在根据,十分明确地 指出人权存在的根本价值。因而它始终处于主流的地位,并被写进各种各样的国际人权文书,并为越来 越多的人民和政府所认可与接受。例如,《联合国宪章》(1945年)指出:“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 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它肯定了人的尊严与平等是人 类所“固有”的,并非外界恩赐。《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 平等。他们富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一条)它肯定了人人在“尊严”与“权 利”上一律平等以及“理性与良心”在人权本原问题上的意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 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8年)也明确指出,人的“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第二次世界 人权会议于1993年6月25日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又重申,“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全人类与生 俱来的权利”,“一切人权都源于人与生俱来的尊严和价值”。同时,各种地区性人权公约也对“天赋人 权”理论持赞同态度。例如,《美洲人权公约附加议定书》(1988年)指出:“人的基本权利并非源于某人 是某国的国民,而是源于人类本性。”(序言)《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1981年)也持完全相同的态度, 它说:“基本人权源于人类本性,此乃国际保护的法律依据。” 长期以来,中国不少学者对“天赋人权”论采取了完全否定的态度,或者否定了那些不该否定的具有 合理的科学的内容与成分。例如,有学者认为:“资产阶级人权理论把上帝、人性、理性作为权利的本源, 并把权利看成是抽象的、永恒不变的、普遍适用的,抹杀了人权的历史性和阶级性,因而是唯心主义的和 形而上学的。所谓天赋人权理论只是一种抽象的假说,只是在观念上和理论上进行论证,而没有科学的 根据41但20P22“这种所谓的天赋人权论的实质是什么呢?它是否符合人的本质呢?马克思指 出,人的本质在于他是一种社会存在物。”笔者认为,人权源于人的本性。这种本性包括两个方面,即人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宪法和法律是人制定的。立法者可以也可以不在法律中对公民权利保障做出规定 ,他们甚至还可以运 用宪法与法律的形式与手段 ,来剥夺公民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前南非种族主义政权就曾经这样做过。 而且 ,法律对人权保障做出明确规定 ,公民也不一定能够享受得到 ;相反 ,法律对权利保障不作规定 ,公 民也不一定一点权利都享受不到 ,因为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 ,在某种程度上和某些方面能够得到其他 社会组织的章程、乡规民约与习俗、宗教与文化传统观念的认可、支持与保护。这就是我们所说“实有权 利”这个概念。同时 ,各种伦理道德观念和各种价值准则 ,尽管具有相对性 ,具有理性的人类是完全可以 认识与把握的。况且 ,伦理与其他价值标准在不同的人群那里 ,既有特殊性 ,也有共同性 ,人们对它们也 是可以达成共识的。人类的文明发展史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 ,主张在法学研究中将价值与道德 性的东西排除出去 ,认为人性、正义、理性这些东西人们无法把握与求得共识的观点是不正确的。这些 是人权本原问题上“法律权利”论的根本错误所在。然而 ,在现代社会里 ,用法律的形式与手段将人应当 享有的权利明确规定下来 ,是人权形态中的一种具体的、明确的 ,并最能得到实现的人权。在这个意义 上“, 法律权利”说包含有某种合理的与积极的因素与成分在内。 另一种同“天赋人权”论相对立的观点是“社会权利”说。这派观点认为 ,人是一种“政治动物”、“社 会动物”、人不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 ,人们是生活在各种社会关系之中 ,他们彼此之间存在着一种连带 关系。因而每个人的利益都有可能受到他人或社会组织的侵犯 ,每个人也可能去侵犯他人或各种社会 组织的整体利益 ,这就需要法律予以调整 ,这就产生了人权问题。应当说这些看法是正确的。但是 ,这 派观点由此进而否定“天赋人权论”的合理内核 ,不承认人“生而平等”“, 生而自由”;不承认人权来源于 “人的本性”、来源于“人的人格与尊严”,则是根本错误的。其实 ,人权有其历史性、时空性 ,又有其超历 史性 ,超时空性。有些人权如生命、安全、自由、平等是人生而有之的 ;有些人权如选举权、罢工权是在一 定历史条件下才产生的。还是卢梭说得对“: 人生而自由 ,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前者指的是人权的应 然性 ,后者指的是人权的实然性。我们必须善于将应然与实然区别开来 ,又必须善于将两者统一起来。 在笔者看来 ,西方流行的三种人权本原理论 ,都有其合理的方面 ,但也各有其局限性。相比而言 , “天赋人权”论包括有更多的科学成分在内 ,因为它相当深刻地阐明了人权产生的内在根据 ,十分明确地 指出人权存在的根本价值。因而它始终处于主流的地位 ,并被写进各种各样的国际人权文书 ,并为越来 越多的人民和政府所认可与接受。例如《, 联合国宪章》(1945 年) 指出“: 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 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 ,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它肯定了人的尊严与平等是人 类所“固有”的 ,并非外界恩赐。《世界人权宣言》(1948 年) 指出“: 人人生而自由 ,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 平等。他们富有理性和良心 ,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一条) 它肯定了人人在“尊严”与“权 利”上一律平等以及“理性与良心”在人权本原问题上的意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 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8 年) 也明确指出 ,人的“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第二次世界 人权会议于 1993 年 6 月 25 日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又重申“, 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全人类与生 俱来的权利”“, 一切人权都源于人与生俱来的尊严和价值”。同时 ,各种地区性人权公约也对“天赋人 权”理论持赞同态度。例如《, 美洲人权公约附加议定书》(1988 年) 指出“: 人的基本权利并非源于某人 是某国的国民 ,而是源于人类本性。”(序言)《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1981 年) 也持完全相同的态度 , 它说“: 基本人权源于人类本性 ,此乃国际保护的法律依据。” 长期以来 ,中国不少学者对“天赋人权”论采取了完全否定的态度 ,或者否定了那些不该否定的具有 合理的科学的内容与成分。例如 ,有学者认为“: 资产阶级人权理论把上帝、人性、理性作为权利的本源 , 并把权利看成是抽象的、永恒不变的、普遍适用的 ,抹杀了人权的历史性和阶级性 ,因而是唯心主义的和 形而上学的。所谓天赋人权理论只是一种抽象的假说 ,只是在观念上和理论上进行论证 ,而没有科学的 根据 ……。”[14 ] (P. 220、P. 229“) 这种所谓的天赋人权论的实质是什么呢 ? 它是否符合人的本质呢 ? 马克思指 出 ,人的本质在于他是一种社会存在物。”笔者认为 ,人权源于人的本性。这种本性包括两个方面 ,即人 第 2 期 李步云 :论人权的本原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