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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三十八条 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 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 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 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 (八)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 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 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附 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三十八条 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 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 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 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 (八)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 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 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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