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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议长管辖议会大厦并在大厦内执行警察权。在联邦议会大厦范围内,非经议长许可,不得搜索或扣 第四十一条 审查选举为联邦议会之责。联邦议会并决定其议员是否丧失议员资格 二、不服联邦议会之决定,得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抗告。 其细则由联邦法律规定之。第四十二条一、联邦议会应公开举行会议。但经议员十分之一之建议或经 联邦政府之请求,得以三分之二多数决议举行秘密会议。此项建议之决议应以秘密会议为之。 联邦议会之决议,除本基本法另有规定外,以投票之过半数决定之。联邦议会内之选举,议事规则得 另为规定 三、联邦议会及其委员会公开会议之翔实报告,对外不负责任。 第四十三条 联邦议会及其委员会得要求联邦政府任何人员列席 二、联邦参议院议员、联邦政府总理与阁员及其委派之人员,均得列席联邦议会及其委员会之一切会议 上述各人有随时陈述之权。 第四十四条 、联邦议会有设置调查委员会之权利,经议员四分之一建议,并有设置之义务,调查委员会应举行公开 会议聆取必要证据。会议得不公开 二、证据调查准用刑事诉讼程序之规定。书信、邮政及电讯秘密不受影响 三、法院及行政机关有给予法律及职务协助之义务。 、调查委员会之决议不受司法审查。但法院对调查所根据之事实得自由评价及定断。 第四十五条联邦议会应设一委员会,掌理欧洲联盟事务,联邦议会得授权该委员会执行联邦议会依本法第 二十三条相对于联邦政府之权利 第四十五条之 联邦议会应设一外交委员会及一个国防委员会。 二、国防委员会并应享有调查委员会之权利。如经其委员四分之一之建议,有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之义 务 三、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于国防事项不适用之。 第四十五条之二 联邦议会应委派一防卫专员,以确保人民之基本权利,并协助联邦议会施行议会监督权。其细则由联邦法 律规定之。 第四十五条之三 、联邦议会应设一请愿委员会,掌理人民依本法第十七条向联邦议会所提出请求与诉愿之处理 二、关于审査诉愿之委员会权限以联邦法律定之。第四十六条一、议员不得因其在联邦议会投票或发言, 对之采取法律或惩戒行为,亦不对联邦议会以外负责。但诽谤不在此限 非经联邦议会之许可,议员不得因犯罪行为而被诉追或逮捕,但在犯罪当场或次日补逮捕者不在此 此外,非经联邦议会之许可,不得对议员之个人自由加以其它限制或根据本基本法第十八条对之采取 行为二、议长管辖议会大厦并在大厦内执行警察权。在联邦议会大厦范围内,非经议长许可,不得搜索或扣 押。 第四十一条 一、审查选举为联邦议会之责。联邦议会并决定其议员是否丧失议员资格。 二、不服联邦议会之决定,得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抗告。 三、其细则由联邦法律规定之。第四十二条一、联邦议会应公开举行会议。但经议员十分之一之建议或经 联邦政府之请求,得以三分之二多数决议举行秘密会议。此项建议之决议应以秘密会议为之。 二、联邦议会之决议,除本基本法另有规定外,以投票之过半数决定之。联邦议会内之选举,议事规则得 另为规定。 三、联邦议会及其委员会公开会议之翔实报告,对外不负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一、联邦议会及其委员会得要求联邦政府任何人员列席。 二、联邦参议院议员、联邦政府总理与阁员及其委派之人员,均得列席联邦议会及其委员会之一切会议。 上述各人有随时陈述之权。 第四十四条 一、联邦议会有设置调查委员会之权利,经议员四分之一建议,并有设置之义务,调查委员会应举行公开 会议聆取必要证据。会议得不公开。 二、证据调查准用刑事诉讼程序之规定。书信、邮政及电讯秘密不受影响。 三、法院及行政机关有给予法律及职务协助之义务。 四、调查委员会之决议不受司法审查。但法院对调查所根据之事实得自由评价及定断。 第四十五条联邦议会应设一委员会,掌理欧洲联盟事务,联邦议会得授权该委员会执行联邦议会依本法第 二十三条相对于联邦政府之权利。 第四十五条之一 一、联邦议会应设一外交委员会及一个国防委员会。 二、国防委员会并应享有调查委员会之权利。如经其委员四分之一之建议,有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之义 务。 三、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于国防事项不适用之。 第四十五条之二 联邦议会应委派一防卫专员,以确保人民之基本权利,并协助联邦议会施行议会监督权。其细则由联邦法 律规定之。 第四十五条之三 一、联邦议会应设一请愿委员会,掌理人民依本法第十七条向联邦议会所提出请求与诉愿之处理。 二、关于审查诉愿之委员会权限以联邦法律定之。第四十六条一、议员不得因其在联邦议会投票或发言, 对之采取法律或惩戒行为,亦不对联邦议会以外负责。但诽谤不在此限。 二、非经联邦议会之许可,议员不得因犯罪行为而被诉追或逮捕,但在犯罪当场或次日补逮捕者不在此 限。 三、此外,非经联邦议会之许可,不得对议员之个人自由加以其它限制或根据本基本法第十八条对之采取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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