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家主权( hoheitsrechtiche befugnisse)之行使,在通常情形下,应属于公务员之固定职责,公务员依据公 法服务、效忠 五、有关公务员之法律,应充分斟酌职业公务员( Berufsbeamtentum)法律地位之传统原则而规定之。 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执行交付担任之公职职务,如违反对第三者应负之职务上之义务时,原则上其责任应由国家或其任 机关负之。遇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保留补偿请求权。关于损害赔偿及补偿请求,得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联邦及各邦之机关应相互提供法律上及职务上之协助。 、为维护或恢复公共安全或秩序,遇有重大事件,如一邦之警察无协助即不能或甚难完成其任务时,得 请求联邦边境防卫队人员或设备之协助。遇有天然灾害或重大不幸事件,一邦得请求他邦警力、其它行政机 关、联邦边境防卫队或军队人员或设备之协助。 天然灾害或重大不幸事件如危及一邦以上之地区时,如为有效处理所必要,联邦政府得指示邦政府利 用他邦之警力,或指挥联邦边境防卫队或军队单位支持警力。联邦政府依本项前段所采之措施应随依联邦参议 院之要求或于危险排除后迅即取消 第三十六条 联邦最高机关之公务员( Beamte)应以适当比例选自各邦。联邦其它机关之公务员,原则上应选自其任职 之联邦 二、军事法律应对联邦之区分为邦及各邦之特殊地方环境,加以注意。 第三十七条 邦如未履行其依本基本法或其它联邦法律对联邦所负之义务,联邦政府得经联邦参议院之同意,采取 要措施,以联邦强制之法,强令该邦履行其义务 为执行联邦强制,联邦政府或其委任机关有对各邦及其机关发布命令之权 第三章联邦议会 第三十八条 德意志联邦议会( Bundestag议员依普通、直接、自由、平等及秘密选举法选举之。议员为全体人民之代 表,不受命令与训令之拘束,只服从其良心 二、凡年满十八岁者有选举权,成年者有被选举权 三、其细则由联邦法律规定之 第三十九条 联邦议会依下述规定选出,任期四年。其任期至新联邦议会集会时为止。新选举应于任期开始后四十 六至四十八个月间举行 二、联邦议会应于选举后三十日内集会 、联邦议会议决其会议之结束与再开。议长得提前召开会议。有议员三分之一或联邦总统或联邦总理要 求时,议长有义务提前召开会议。 第四十条 联邦议会选举议长、副议长及书记。联邦议会自行制定议定规则。四、国家主权(hoheitsrechtiche Befugnisse)之行使,在通常情形下,应属于公务员之固定职责,公务员依据公 法服务、效忠。 五、有关公务员之法律, 应充分斟酌职业公务员(Berufsbeamtentum)法律地位之传统原则而规定之。 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执行交付担任之公职职务,如违反对第三者应负之职务上之义务时,原则上其责任应由国家或其任 职机关负之。遇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保留补偿请求权。关于损害赔偿及补偿请求,得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一、联邦及各邦之机关应相互提供法律上及职务上之协助。 二、为维护或恢复公共安全或秩序,遇有重大事件,如一邦之警察无协助即不能或甚难完成其任务时,得 请求联邦边境防卫队人员或设备之协助。遇有天然灾害或重大不幸事件,一邦得请求他邦警力、其它行政机 关、联邦边境防卫队或军队人员或设备之协助。 三、天然灾害或重大不幸事件如危及一邦以上之地区时,如为有效处理所必要,联邦政府得指示邦政府利 用他邦之警力,或指挥联邦边境防卫队或军队单位支持警力。联邦政府依本项前段所采之措施应随依联邦参议 院之要求或于危险排除后迅即取消。 第三十六条 一、联邦最高机关之公务员(Beamte)应以适当比例选自各邦。联邦其它机关之公务员,原则上应选自其任职 之联邦。 二、军事法律应对联邦之区分为邦及各邦之特殊地方环境,加以注意。 第三十七条 一、邦如未履行其依本基本法或其它联邦法律对联邦所负之义务,联邦政府得经联邦参议院之同意,采取 必要措施,以联邦强制之法,强令该邦履行其义务。 二、为执行联邦强制,联邦政府或其委任机关有对各邦及其机关发布命令之权。 第三章联邦议会 第三十八条 一、德意志联邦议会(Bundestag)议员依普通、直接、自由、平等及秘密选举法选举之。议员为全体人民之代 表, 不受命令与训令之拘束,只服从其良心。 二、凡年满十八岁者有选举权,成年者有被选举权。 三、其细则由联邦法律规定之。 第三十九条 一、联邦议会依下述规定选出,任期四年。其任期至新联邦议会集会时为止。新选举应于任期开始后四十 六至四十八个月间举行。 二、联邦议会应于选举后三十日内集会。 三、联邦议会议决其会议之结束与再开。议长得提前召开会议。有议员三分之一或联邦总统或联邦总理要 求时,议长有义务提前召开会议。 第四十条 一、联邦议会选举议长、副议长及书记。联邦议会自行制定议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