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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教研室、科研室、 技术室、医疗科(室)和军代表室(处)党支部 第四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机关中设立的支部和总支部,是党在军队机关中的基 层组织,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党的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领 导完成任务。 党的机关支部和总支部的设立,由所在部队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或党的机关直属委员 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党的机关总支部在同级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或党的机关直属委员会领 导下,领导所属单位的党支部 党的机关支部和总支部的主要任务是: 密(一抓好自身的思想、政治、组织和作风建设,对党员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纪 廉洁奉公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和保障党员的权利。做好党员教育和发展工作。 (二)支持行政领导行使职权,教育党员和群众做好本职工作,保证机关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经常了解和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协助有关部门改善机关人员的物 质文化生活,做好职工、家属的思想工作。 (四)教育机关人员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保证机关安全。 (五)对机关人员的奖惩提出建议 党员领导干部应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监督。 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党的机关支部和总支 第五章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团级以上单位设立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各级维 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检查机关,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十九条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全军纪律检查机关,其组成人员由 中央军委决定。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军委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与总政治部共 同负责党的全军纪律检查工作 第五十条党的团级以上单位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名额七至十一人 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 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一级党的 委员会批准。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第五十一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成员, 调离本单位或免职、退出现役时,其在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务即自行免除,缺额由该级纪律检査委员会提 出增补意见,委员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审批,书记、副书记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査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以及 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决议、指示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军队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 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调查分析本单位的党风党纪状况,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 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六)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三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对所属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直至立案检查。初步核实和立案检查的批 准权限按中央军委纪律检査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对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检查处理中的问题和结果,必须 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纪的情况,应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在同级党的委员 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时,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对同级党的委 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9 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教研室、科研室、 技术室、医疗科(室)和军代表室(处)党支部。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机关中设立的支部和总支部,是党在军队机关中的基 层组织,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党的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领 导完成任务。 党的机关支部和总支部的设立,由所在部队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或党的机关直属委员 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党的机关总支部在同级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或党的机关直属委员会领 导下,领导所属单位的党支部。 党的机关支部和总支部的主要任务是: (一)抓好自身的思想、政治、组织和作风建设,对党员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纪 守法、廉洁奉公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和保障党员的权利。做好党员教育和发展工作。 (二)支持行政领导行使职权,教育党员和群众做好本职工作,保证机关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经常了解和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协助有关部门改善机关人员的物 质文化生活,做好职工、家属的思想工作。 (四)教育机关人员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保证机关安全。 (五)对机关人员的奖惩提出建议。 党员领导干部应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监督。 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党的机关支部和总支 部。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团级以上单位设立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各级维 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检查机关,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全军纪律检查机关,其组成人员由 中央军委决定。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军委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与总政治部共 同负责党的全军纪律检查工作。 第五十条 党的团级以上单位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名额七至十一人, 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 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一级党的 委员会批准。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第五十一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成员, 调离本单位或免职、退出现役时,其在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务即自行免除,缺额由该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 出增补意见,委员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审批,书记、副书记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以及 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决议、指示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军队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 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调查分析本单位的党风党纪状况,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 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六)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对所属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直至立案检查。初步核实和立案检查的批 准权限按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对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检查处理中的问题和结果,必须 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二)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纪的情况,应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在同级党的委员 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时,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对同级党的委 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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