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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 2、本案存在一个主合同关系和从合同关系。主合同关系是甲与乙之间在96年的达成的 贷款合同关系;从合同关系是丙与甲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 3、争议焦点有两个:(1)以借新还旧为目的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有效;(2)保证人在 不知主合同真实目的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处理依据 1、确立贷款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 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确立保证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时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 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 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是保证 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处理意见 对于本案争议的焦点司法界和理论界意见各不相同,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 为,借新还旧主合同无效;另有一种观点认为,主合同不因该贷款用于借新还旧而无效。在 此前提下,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判断又分为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应 无效,担保人不应承担提保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无论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只要担保人不9 担保。 2、本案存在一个主合同关系和从合同关系。主合同关系是甲与乙之间在 96 年的达成的 贷款合同关系;从合同关系是丙与甲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 3、争议焦点有两个:(1)以借新还旧为目的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有效;(2)保证人在 不知主合同真实目的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处理依据 1、确立贷款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57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 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确立保证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 5 条规定:担保合同时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 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第 30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 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是保证 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处理意见 对于本案争议的焦点司法界和理论界意见各不相同,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 为,借新还旧主合同无效;另有一种观点认为,主合同不因该贷款用于借新还旧而无效。在 此前提下,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判断又分为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应 无效,担保人不应承担提保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无论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只要担保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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