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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己经2007 年8月25日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分)》同时废止。 部长孙政才 二0O七年九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 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 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第三条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 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 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对危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 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已经 2007 年 8 月 25 日农业部第 12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999 年 6 月 16 日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分)》同时废止。 部 长 孙政才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 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 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第三条 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 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 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对危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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