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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俄罗斯等。中国人民银行的资本组成也属于国家所有的类型,《中国人民银行法》第8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二)资本部分为国家所有 这类资本组成,通常国家资本大多在50%以上,非国家资本即民间资本包括企业法人和自然人 的股份低于一半。如日本银行,政府拥有55%的股份,民间持股为45%:墨西哥的中央银行,国家 资本占53%,民间资本占47%:巴基斯坦中央银行的股份,政府持有51%,民间资本占49%,等 等。也有些国家如比利时、厄瓜多尔、委内瑞拉、卡塔尔等国中央银行的资本中政府和民间股份各 占50%。在国家不拥有全部股份的中央银行中,法律一般都对非国家股份持有者的权利作了限定, 如只允许有分取红利的权利而无经营决策权,其股权转让也必须经中央银行同意后方可进行等。由 于非国家股份持有者不能参与经营决策,所以对中央银行的政策基本上没有影响。 (三)资本全部为民间所有 这类资本组成,国家通常不持有股份,全部资本由其他股东投入,由法律规定执行中央银行职 能,主要有美国、意大利和瑞士等少数国家。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股本全部由参加联邦储备体系的 会员银行所拥有。意大利银行为公法银行,由储蓄银行、公营信贷银行、保险公司、社会保障机构 等所持有,股份转让也只能在上述机构之间进行,并须得到意大利银行董事会的许可。瑞士国家银 行多数股份由州政府银行持有,少数股份由私人持有。瑞士政府并不持有该银行的股份,但掌握其 人事权,国家银行的董事大部分由政府指派。 (四)无资本金的中央银行 韩国的中央银行是目前唯一没有资本金的中央银行。1950年韩国银行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5 亿韩元,全部由政府出资。1962年《韩国银行法》的修改使韩国银行成为“无资本的特殊法人”。 该行每年的净利润按规定留存准备之后,全部汇入政府的“总收入账户”。会计年度中如发生亏损, 首先用提存的准备弥补,不足部分由政府的支出账户划拨。 (五)资本为多国共有 跨国中央银行的资本金是由各成员国按商定比例认缴的,各成员国以此认缴比例作为其在跨国 中央银行所有权的标准。 中央银行的资本组成虽然有不同类型,但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中央银行,都是由国家通过法律或条 约赋予其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资本所有权的归属并不对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地位、作用等发 生实质性影响。 8.2.2中央银行的职能 一、中央银行的性质 中央银行的性质是指中央银行自身所具有的特有属性。从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特点和发挥的作 用看,中央银行既是为金融机构和政府提供金融服务的特殊金融机构,又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进行金融监管的管理机构。 首先,其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中央银行是非盈利性机构,它的存贷、结算业务不是为了谋求 利润,而是为了维护货币流通和金融制度的稳定。它制定并组织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的出 发点是社会公众利益和经济发展。 其次,其经营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办理各种特定的金融业务,但其业务 对象不是企业和个人。 最后,其经营业务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的业务。中央银行通过其存贷款业务监测国内货币状况, 及时调控货币规模,通过资金转移,引导资金流向,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中央银行是制定并组织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的专门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家管理金融活 动的政府管理机关。中央银行虽然经过一国的政府授权,享有各种金融管辖权,但与一般政府行政 管理机构存在区别:4 麦、俄罗斯等。中国人民银行的资本组成也属于国家所有的类型,《中国人民银行法》第 8 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二)资本部分为国家所有 这类资本组成,通常国家资本大多在 50%以上,非国家资本即民间资本包括企业法人和自然人 的股份低于一半。如日本银行,政府拥有 55%的股份,民间持股为 45%;墨西哥的中央银行,国家 资本占 53%,民间资本占 47%;巴基斯坦中央银行的股份,政府持有 51%,民间资本占 49%,等 等。也有些国家如比利时、厄瓜多尔、委内瑞拉、卡塔尔等国中央银行的资本中政府和民间股份各 占 50%。在国家不拥有全部股份的中央银行中,法律一般都对非国家股份持有者的权利作了限定, 如只允许有分取红利的权利而无经营决策权,其股权转让也必须经中央银行同意后方可进行等。由 于非国家股份持有者不能参与经营决策,所以对中央银行的政策基本上没有影响。 (三)资本全部为民间所有 这类资本组成,国家通常不持有股份,全部资本由其他股东投入,由法律规定执行中央银行职 能,主要有美国、意大利和瑞士等少数国家。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股本全部由参加联邦储备体系的 会员银行所拥有。意大利银行为公法银行,由储蓄银行、公营信贷银行、保险公司、社会保障机构 等所持有,股份转让也只能在上述机构之间进行,并须得到意大利银行董事会的许可。瑞士国家银 行多数股份由州政府银行持有,少数股份由私人持有。瑞士政府并不持有该银行的股份,但掌握其 人事权,国家银行的董事大部分由政府指派。 (四)无资本金的中央银行 韩国的中央银行是目前唯一没有资本金的中央银行。1950 年韩国银行成立时,注册资本为 15 亿韩元,全部由政府出资。1962 年《韩国银行法》的修改使韩国银行成为“无资本的特殊法人”。 该行每年的净利润按规定留存准备之后,全部汇入政府的“总收入账户”。会计年度中如发生亏损, 首先用提存的准备弥补,不足部分由政府的支出账户划拨。 (五)资本为多国共有 跨国中央银行的资本金是由各成员国按商定比例认缴的,各成员国以此认缴比例作为其在跨国 中央银行所有权的标准。 中央银行的资本组成虽然有不同类型,但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中央银行,都是由国家通过法律或条 约赋予其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资本所有权的归属并不对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地位、作用等发 生实质性影响。 8.2.2 中央银行的职能 一、中央银行的性质 中央银行的性质是指中央银行自身所具有的特有属性。从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特点和发挥的作 用看,中央银行既是为金融机构和政府提供金融服务的特殊金融机构,又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进行金融监管的管理机构。 首先,其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中央银行是非盈利性机构,它的存贷、结算业务不是为了谋求 利润,而是为了维护货币流通和金融制度的稳定。它制定并组织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的出 发点是社会公众利益和经济发展。 其次,其经营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办理各种特定的金融业务,但其业务 对象不是企业和个人。 最后,其经营业务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的业务。中央银行通过其存贷款业务监测国内货币状况, 及时调控货币规模,通过资金转移,引导资金流向,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中央银行是制定并组织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的专门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家管理金融活 动的政府管理机关。中央银行虽然经过一国的政府授权,享有各种金融管辖权,但与一般政府行政 管理机构存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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