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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中央银行在中央一级设立中央银行理事会和为其服务的若干业务职能机构,在地方一级设 立了9个州中央银行。 (二)复合中央银行制度 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国家不单独设立专司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机构,而是由一家集中 央银行与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国家大银行兼行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这种中央银行制度 往往与中央银行初级发展阶段和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相对应,前苏联和以前多数东欧国家即实行 这种制度。中国在1983年前也实行这种制度。 (三)准中央银行制度 准中央银行制度,是由政府授权专门机构行使对金融业的监督和管理职能,如金融管理局和货 币局等,同时政府又授权大商业银行行使货币发行、准备金保管等其它中央银行业务。目前采取这 种中央银行组织形式的国家和地区有新加坡、马尔代夫、斐济、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塞舌尔、中国香港等。 新加坡设立金融管理局,除货币发行权授予大商业银行之外,金融管理局全面行使中央银行的 其他各项职能,包括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监督管理金融业、为金融机构和政府提供各项金融服务 等:马尔代夫设立货币总局,负责货币发行和管理,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同时授权商业银行行使 某些中央银行职能。 中国香港在很长的时期内,并无一个统一的金融管理机构,长期实行英镑汇兑本位,1972年改 行港币与美元挂钩,1983年10月开始实行与美元挂钩的联系汇率制度。1993年4月1日香港成立 了金融管理局(HK Monetary Authority),集中行使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支付体系管理职能,但 货币发行由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和中国银行香港分行负责。票据结算则由汇丰银行负责。 (四)跨国中央银行制度 跨国中央银行型,即由多个国家联合组织一家中央银行,在成员国范围内发行共同货币,制定 和执行统一的货币政策,办理成员国共同商定和授权的金融事项。这种体制早期存在于一些经济欠 发达的地域相邻的经济联合体或货币联盟的国家。主要有:1960年3月由喀麦隆、乍得、刚果、加 蓬和中非共和国等5国联合组成的“中非国家银行”,并发行共同货币:1962年5月由贝宁、科特 迪瓦(象牙海岸)、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和布基纳法索(上沃尔特)等6国联合组成的“西 非国家中央银行”,发行共同货币:1965年1月由安提瓜、多米尼加、格林纳达、蒙德塞拉特、圣 卢西亚、圣文森特等6国组成的“东加勒比海货币管理局”,该货币管理局只对成员国发放贷款, 不负责对成员银行的监督,也不行使最后贷款人义务。跨国中央银行制度最具代表性和具有划时代 意义的当属“欧洲中央银行”(European Centre Bank,ECB)。 根据欧共体12国在1991年12月达成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的协议内容, 1998年7月1日,欧洲中央银行正式成立。 四、中央银行的资本类型 中央银行的资本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资本全部为国家所有 目前大多数国家中央银行的资本金是国家所有的。一部分国家通过购买中央银行资本中原来属 于私人的股份而对中央银行拥有了全部股权:另一部分中央银行成立时,全部资本金来源于国家。 一般说来,历史比较久远的中央银行大多为私营银行或股份银行演变而来,国家通过购买私人股份 的办法逐渐实行了中央银行的国有化,如加拿大银行(1938)、法兰西银行(1945)、英格兰银行(1946)、 荷兰银行(1948)等。1920年布鲁塞尔国际经济会议要求各国普遍建立中央银行制度以后,原来未建 立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纷纷设立了自己的中央银行,有许多国家是由政府直接拨款建立中央银行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一批新独立的国家由政府拨款直接建立了自己的中央银行。目前,中央银行 资本为国家所有的国家有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丹3 德国中央银行在中央一级设立中央银行理事会和为其服务的若干业务职能机构,在地方一级设 立了 9 个州中央银行。 (二)复合中央银行制度 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国家不单独设立专司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机构,而是由一家集中 央银行与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国家大银行兼行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这种中央银行制度 往往与中央银行初级发展阶段和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相对应,前苏联和以前多数东欧国家即实行 这种制度。中国在 1983 年前也实行这种制度。 (三)准中央银行制度 准中央银行制度,是由政府授权专门机构行使对金融业的监督和管理职能,如金融管理局和货 币局等,同时政府又授权大商业银行行使货币发行、准备金保管等其它中央银行业务。目前采取这 种中央银行组织形式的国家和地区有新加坡、马尔代夫、斐济、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塞舌尔、中国香港等。 新加坡设立金融管理局,除货币发行权授予大商业银行之外,金融管理局全面行使中央银行的 其他各项职能,包括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监督管理金融业、为金融机构和政府提供各项金融服务 等;马尔代夫设立货币总局,负责货币发行和管理,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同时授权商业银行行使 某些中央银行职能。 中国香港在很长的时期内,并无一个统一的金融管理机构,长期实行英镑汇兑本位,1972 年改 行港币与美元挂钩,1983 年 10 月开始实行与美元挂钩的联系汇率制度。1993 年 4 月 1 日香港成立 了金融管理局(HK Monetary Authority),集中行使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支付体系管理职能,但 货币发行由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和中国银行香港分行负责。票据结算则由汇丰银行负责。 (四)跨国中央银行制度 跨国中央银行型,即由多个国家联合组织一家中央银行,在成员国范围内发行共同货币,制定 和执行统一的货币政策,办理成员国共同商定和授权的金融事项。这种体制早期存在于一些经济欠 发达的地域相邻的经济联合体或货币联盟的国家。主要有:1960 年 3 月由喀麦隆、乍得、刚果、加 蓬和中非共和国等 5 国联合组成的“中非国家银行”,并发行共同货币;1962 年 5 月由贝宁、科特 迪瓦(象牙海岸)、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和布基纳法索(上沃尔特)等 6 国联合组成的“西 非国家中央银行”,发行共同货币;1965 年 1 月由安提瓜、多米尼加、格林纳达、蒙德塞拉特、圣 卢西亚、圣文森特等 6 国组成的“东加勒比海货币管理局”,该货币管理局只对成员国发放贷款, 不负责对成员银行的监督,也不行使最后贷款人义务。跨国中央银行制度最具代表性和具有划时代 意义的当属“欧洲中央银行”(European Centre Bank, ECB)。 根据欧共体 12 国在 1991 年 12 月达成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的协议内容, 1998 年 7 月 1 日,欧洲中央银行正式成立。 四、中央银行的资本类型 中央银行的资本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资本全部为国家所有 目前大多数国家中央银行的资本金是国家所有的。一部分国家通过购买中央银行资本中原来属 于私人的股份而对中央银行拥有了全部股权;另一部分中央银行成立时,全部资本金来源于国家。 一般说来,历史比较久远的中央银行大多为私营银行或股份银行演变而来,国家通过购买私人股份 的办法逐渐实行了中央银行的国有化,如加拿大银行(1938)、法兰西银行(1945)、英格兰银行(1946)、 荷兰银行(1948)等。l920 年布鲁塞尔国际经济会议要求各国普遍建立中央银行制度以后,原来未建 立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纷纷设立了自己的中央银行,有许多国家是由政府直接拨款建立中央银行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一批新独立的国家由政府拨款直接建立了自己的中央银行。目前,中央银行 资本为国家所有的国家有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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