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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并在对外宜传资 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二00五年八月五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制定的《旅游区(点) 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并在对外宣传资 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二 00 五年八月五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制定的《旅游区(点) 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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