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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 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全面 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等级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全国质量等级评定委员 会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景区,按以下方 法作出处理: 1、由相应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 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景区,需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 2、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政,并在规 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3、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新的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 理权限如下: 1、1A、2A、3A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 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国家旅 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4A、5A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 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如认为应作出 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 3、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各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 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但需事先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游 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 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第十九条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 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全面 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等级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全国质量等级评定委员 会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景区,按以下方 法作出处理: 1、由相应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 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景区,需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 2、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 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3、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新的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 理权限如下: 1、1A、2A、3A 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 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国家旅 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4A、5A 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 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如认为应作出 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 3、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各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 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但需事先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游 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 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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