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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 社会科学家 Jul.2009 (第7期,总第147期 SOCIAL SCIENTIST (No.7.General No.147) 【政治文明与构建和谐社会】 美国社会的法律与性别:一种法社会学分析 青维富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南充630103 摘要:作为社会的人,必须洞悉人类是如何从不可能、从社会或它的合法性中解放出来的,并且必须在我们许 多人尚未成为社会盲人时研究社会。如果运用社会学的分析方法,并以美国判例为研究资料,那么我们不仅可以诠释 美国特定时期的社会法律因性别差异而使妇女受到的限制和影响,并能够阐释特定语境下的美国妇女争取和获得权 利的艰难历程。 关键词:美国社会:美国法律:性别问题:妇女权利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0907-0096-04 法律是社会的法律,人类创制法律都具有一定的社会语保有色人种男性公民被许可从事律师的特权·任何州皆不 境。当审视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时,人们必须注意到社会和文化应当制定或将要实施缩减公民特权或公民豁免权的法律。且如 制约着法律的基本因素。从某种意义而言,美国妇女争取权利果这一条款是保护有色人种公民的权利,那么它将同样地保护 和法律地位的历程表现出了美国社会的法律及司法判决的某每个公民,无论是黑人还是白人,男性还是女性。 些传统特色,但是它也使美国法律因性别的差异在不同历史时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驳斥了这种推理,认为在宪法第十四修 期所存在的时间嬗变和恒定状态中把不连贯性的事实连接了 正案的前提下提出此问题并非适宜。进而,法院认为,宪法第十 起来,从而构成了一幅法律贬抑权利和保护权利的可变场景。 四修正案的规定仅仅针对特定条件下公民所在地的州通过和 实施废除另一州公民的权利而制定的法律。因此,法院认为: 一、美国社会的法律对妇女从事职业的限 许可有权在一州的法院从事律师职业…在任何意义上 制:布莱德韦尔案 都应取决于具有美国公民身份的资格…一州法院有权控制 和管理授予本州从事律师职业的许可证…不能转让…给 联邦政府,并且美国具有公民身份资格的认定权力之行使是决 马丽·布莱德韦尔作为伊利诺伊州的一名公民向伊利诺伊 不能被联邦政府所主导或控制…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 州最高法院申请颁发从事法律职业的许可证。伊利诺伊州最高 出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院拒绝授予她许可证,而拒绝的理由则是基于伊利诺伊州法 当然,布莱德韦尔案判决的做出具有社会的时代性和现实 律规定,妇女不能被许可从事法律职业。布莱德韦尔于是向美 性特征。因为美国在既定的社会时期内,盛行的社会观念既影 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辩称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保护的免 响着美国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影响着美国司法制度的特性。 受歧视的权利应当予以保护。当联邦最高法院审查伊利诺伊州 在1860年至1870年代期间,如果以许可美国有色人种的妇女 最高法院驳回布莱德韦尔从事律师职业的申请所适用法律的 从事律师职业即法律实践所必备要件的观念来分析美国的法 合理性时,虽然认为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并不能过分挑剔地适律体系,那么当下的我们几乎是不可想象的。在当时的美国,妇 用法律从而做出此种判决,这是明目张胆地排除具有同一性的 女恭顺地待在家里的社会观念占社会的支配地位。直到马丽· 一个阶层的人们,即妇女的权利。但是却承认此判决具有合法布莱德韦尔案直接挑战这一观念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 性基础。 为,布莱德韦尔作为个体性的权利是不容否认的。而当布莱德 布莱德韦尔的律师,马特休H·卡彭特使问题在美国联邦韦尔向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请求许可她从事律师职业时,尽管 最高法院面前变得明确起来。从本质而言,不管种族如何,如果她符合从事律师职业的普通标准(如教有、法律测试、道德品行 基于性别的原因而否定妇女所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那就直接等,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判决阐明,在法律上妇女被排除于与 挑战了授予公民特权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他认为:如果立法其丈夫所签订的协议之外。如果许可布莱德韦尔从事律师职业 机关在所确定条件的假象之下,宣称没有任何女性公民应当被行为,这可能导致另外的法律诉讼,即对她丈夫的起诉。这就使 许可从事法律职业,那么它可能同样也会宣称非有色人种公民法院认为,这种做法是激进的和不合情理的要求。虽然它具有 也不应当被许可从事法律职业:因为在美国宪法中仅仅规定确法律上的合理性,而实际的判决反映了当时美国对性别角色所 收稿日期:2009-04-13 作者简介:青维富(1966),四川南充人,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 96美国社会的法律与性别:一种法社会学分析 青维富 (西华师范大学 法学院,四川 南充 630103) 摘 要:作为社会的人,必须洞悉人类是如何从不可能、从社会或它的合法性中解放出来的,并且必须在我们许 多人尚未成为社会盲人时研究社会。如果运用社会学的分析方法,并以美国判例为研究资料,那么我们不仅可以诠释 美国特定时期的社会法律因性别差异而使妇女受到的限制和影响,并能够阐释特定语境下的美国妇女争取和获得权 利的艰难历程。 关键词:美国社会;美国法律;性别问题;妇女权利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09)07-0096-04 收稿日期:2009- 04- 13 作者简介:青维富(1966-),四川南充人,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 社会科学家 SOCIAL SCIENTIST 2009 年 7 月 (第 7 期,总第 147 期) Jul.,2009 (No.7,General No.147) 【政治文明与构建和谐社会】 法律是社会的法律,人类创制法律都具有一定的社会语 境。当审视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时,人们必须注意到社会和文化 制约着法律的基本因素。从某种意义而言,美国妇女争取权利 和法律地位的历程表现出了美国社会的法律及司法判决的某 些传统特色,但是它也使美国法律因性别的差异在不同历史时 期所存在的时间嬗变和恒定状态中把不连贯性的事实连接了 起来,从而构成了一幅法律贬抑权利和保护权利的可变场景。 一、美国社会的法律对妇女从事职业的限 制:布莱德韦尔案 马丽·布莱德韦尔作为伊利诺伊州的一名公民向伊利诺伊 州最高法院申请颁发从事法律职业的许可证。伊利诺伊州最高 法院拒绝授予她许可证,而拒绝的理由则是基于伊利诺伊州法 律规定,妇女不能被许可从事法律职业。布莱德韦尔于是向美 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辩称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保护的免 受歧视的权利应当予以保护。当联邦最高法院审查伊利诺伊州 最高法院驳回布莱德韦尔从事律师职业的申请所适用法律的 合理性时,虽然认为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并不能过分挑剔地适 用法律从而做出此种判决,这是明目张胆地排除具有同一性的 一个阶层的人们,即妇女的权利。但是却承认此判决具有合法 性基础。 布莱德韦尔的律师,马特休·H·卡彭特使问题在美国联邦 最高法院面前变得明确起来。从本质而言,不管种族如何,如果 基于性别的原因而否定妇女所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那就直接 挑战了授予公民特权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他认为:如果立法 机关在所确定条件的假象之下,宣称没有任何女性公民应当被 许可从事法律职业,那么它可能同样也会宣称非有色人种公民 也不应当被许可从事法律职业;因为在美国宪法中仅仅规定确 保有色人种男性公民被许可从事律师的特权……任何州皆不 应当制定或将要实施缩减公民特权或公民豁免权的法律。且如 果这一条款是保护有色人种公民的权利,那么它将同样地保护 每个公民,无论是黑人还是白人,男性还是女性。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驳斥了这种推理,认为在宪法第十四修 正案的前提下提出此问题并非适宜。进而,法院认为,宪法第十 四修正案的规定仅仅针对特定条件下公民所在地的州通过和 实施废除另一州公民的权利而制定的法律。因此,法院认为: 许可有权在一州的法院从事律师职业……在任何意义上 都应取决于具有美国公民身份的资格……一州法院有权控制 和管理授予本州从事律师职业的许可证……不能转让……给 联邦政府,并且美国具有公民身份资格的认定权力之行使是决 不能被联邦政府所主导或控制……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 出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当然,布莱德韦尔案判决的做出具有社会的时代性和现实 性特征。因为美国在既定的社会时期内,盛行的社会观念既影 响着美国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影响着美国司法制度的特性。 在 1860 年至 1870 年代期间,如果以许可美国有色人种的妇女 从事律师职业即法律实践所必备要件的观念来分析美国的法 律体系,那么当下的我们几乎是不可想象的。在当时的美国,妇 女恭顺地待在家里的社会观念占社会的支配地位。直到马丽· 布莱德韦尔案直接挑战这一观念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 为,布莱德韦尔作为个体性的权利是不容否认的。而当布莱德 韦尔向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请求许可她从事律师职业时,尽管 她符合从事律师职业的普通标准(如教育、法律测试、道德品行 等),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判决阐明,在法律上妇女被排除于与 其丈夫所签订的协议之外。如果许可布莱德韦尔从事律师职业 行为,这可能导致另外的法律诉讼,即对她丈夫的起诉。这就使 法院认为,这种做法是激进的和不合情理的要求。虽然它具有 法律上的合理性,而实际的判决反映了当时美国对性别角色所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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