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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国的法学思路转向加强诉讼解决方式的权重,认为调解必将走向衰落之时,西方 却以社区司法为代表逐渐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经过20世纪90年代的衰微之后,人民调解开始发生变革: (1)2002年9月,最高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以司法解释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2)司法部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 (3)之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 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上述表明,当代中国的人民调解开始融入世界ADR潮流中。 2.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的人民调解 20世纪80年代以后,人民调解在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下全面恢复,依据宪法规定,人民 调解委员会依托居委会或村委会,在性质上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作出的人民调解协议始 终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到了20世纪90年代,调解的作用和地位有所下降,原因在于: (1)国家希望通过诉讼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保障社会稳定。 (2)诉讼过程本身就可以促进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 (3)法院为提高自身地位,扩张管辖范围,从而扩大案源,增加收案数量,收取诉讼 费。 (4)法院与行政处理机制未有效衔接,法院对行政处理缺乏应有的尊重,行政对司法 审查始终怀有敌意。 (5)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仍存在程序设计、人员素质和效力等方面的问题。 (6)法学界、媒体和舆情不断呼唤“法律万能论”。 (7)社会转型导致民间规则不像以往那样具有明显的影响力。 3.当前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动向 (1)行政性ADR。包括行政调解、行政复议。 (2)民间性ADR。建立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础上的人民调解,包括城市社区调 解中心和农村司法调解中心。 (3)专业性ADR。出现一些介于行政性与民间性之间的社会团体,如消协、劳动仲 裁机构、医疗纠纷解决部门、专利争议解决部门等。 4.当前ADR发展动向及存在的问题 2002年9月最高院关于人民调解的司法解释,明确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 性质。 但是,现实中仍存在许多问题: (1)所有纠纷解决机制一律以“依法调解”为宗旨,对自治性、协商性纠纷解决的 正当性并未给予应有的尊重。 (2)就整个社会而言,协商机制和诚信氛围尚未形成,当事人自主协商与和解在运 作和履行方面存在较大问题。 (3)现行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司法资源配置与ADR的分工与衔接仍不够合理,如不服 劳动仲裁仍可到法院诉讼。 (4)在当前法院尽力简化诉讼程序的情形下,ADR自身的程序利益和价值未得到充 分的重视。 66 当我国的法学思路转向加强诉讼解决方式的权重,认为调解必将走向衰落之时,西方 却以社区司法为代表逐渐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经过 20 世纪 90 年代的衰微之后,人民调解开始发生变革: (1)2002 年 9 月,最高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以司法解释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2)司法部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 (3)之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 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上述表明,当代中国的人民调解开始融入世界 ADR 潮流中。 2.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中国的人民调解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人民调解在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下全面恢复,依据宪法规定,人民 调解委员会依托居委会或村委会,在性质上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作出的人民调解协议始 终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到了 20 世纪 90 年代,调解的作用和地位有所下降,原因在于: (1) 国家希望通过诉讼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保障社会稳定。 (2) 诉讼过程本身就可以促进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 (3) 法院为提高自身地位,扩张管辖范围,从而扩大案源,增加收案数量,收取诉讼 费。 (4) 法院与行政处理机制未有效衔接,法院对行政处理缺乏应有的尊重,行政对司法 审查始终怀有敌意。 (5) 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仍存在程序设计、人员素质和效力等方面的问题。 (6) 法学界、媒体和舆情不断呼唤“法律万能论”。 (7) 社会转型导致民间规则不像以往那样具有明显的影响力。 3. 当前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动向 (1) 行政性 ADR。包括行政调解、行政复议。 (2) 民间性 ADR。建立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础上的人民调解,包括城市社区调 解中心和农村司法调解中心。 (3) 专业性 ADR。出现一些介于行政性与民间性之间的社会团体,如消协、劳动仲 裁机构、医疗纠纷解决部门、专利争议解决部门等。 4. 当前 ADR 发展动向及存在的问题 2002 年 9 月最高院关于人民调解的司法解释,明确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 性质。 但是,现实中仍存在许多问题: (1) 所有纠纷解决机制一律以“依法调解”为宗旨,对自治性、协商性纠纷解决的 正当性并未给予应有的尊重。 (2) 就整个社会而言,协商机制和诚信氛围尚未形成,当事人自主协商与和解在运 作和履行方面存在较大问题。 (3) 现行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司法资源配置与 ADR 的分工与衔接仍不够合理,如不服 劳动仲裁仍可到法院诉讼。 (4) 在当前法院尽力简化诉讼程序的情形下,ADR 自身的程序利益和价值未得到充 分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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