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张向阳诉南大拒授学位案(详见最高院、人民大学《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9 年民事卷P515)。 经审理查明,1989年原告取得南农学士学位,1993年又参加南大的法律本科自考。1996 年原告申请法学学士,考试科目:合同法、企业法、学位英语。原告考虑自己有南农学位, 遂未参加学位英语考试。后另两门考试合格,但南大以原告缺考英语为由拒授学位。万不得 己,原告取得毕业证书后又参加了学位英语考试,但南大以该成绩并非在学期间取得,仍拒 授学位。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鼓楼法院认为,原告未按南大规定参考英语,不具备英语免试条件。故以重考成绩 申请学位,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二审南京中院认为,(1)学位是行政机关颁发的学业荣誉。原告虽自认完成学业,符合 学位申请条件,但并不意味着原告就一定能取得学位,它还要借助于南大的积极承认,南大 可以拒授学位。(2)南大经过行政授权而授予学位。在学位授予关系中,南大是以行政主体 身份出现,其与原告形成的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故本案不属人民 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本案焦点有二:(1)从实体处理上,指涉学位定性。学位作为一种学业荣誉,其取得必 须具备主客观两方面条件,即主观上本人完成学业,客观上学校还要认可。两者任缺其一, 均无法取得学位。本案中,南大依法有权拒授学位。(2)从程序处理上,指涉民事案件受理 范围。根据《教育法》和《学位条例》的授权,高校可以授予学位。因此,高校在授予学位 时是以行政主体身份出现的,与申请人并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不对等的行政关系,高 校完全有权决定是否授予学位。这里,一来双方在学位授权中的地位不平等,二来指向的是 授予学位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三来申请人对是否授予学位无处分权,而完全由高校决定。因 之,本案不属民事纠纷,而是行政纠纷。从救济途径上看,从两种方式,一是先向校内学位 评定委员会提出异议,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省学位委员会申请复议:二是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出行政诉讼。 四、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的法理分析 (一)现实背景 1.从诉讼功能分析,诉讼不仅要求解决争议,而且要求合理使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在 法理上表现为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与平衡。 2.从诉讼实践分析,诉讼爆炸时代已经到来,我国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占70% 左右,个别沿海地区达到90%:但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的条文只有5条,远不能适应实践 需要。在法理上表现为需求与供给的矛盾与平衡。 3.从世界经验分析,91年,英国沃尔夫勋爵临危受命,指出传统诉讼的三大弊端:拖 拉、复杂、昂贵:历时5年,推出英国民事制度改革报告,体现五大原则:平等、开支、相 称、迅速、效率。在法理上表现为两大法系间在当事人程序保障与诉讼指挥权之间距离的拉 近,方便快捷的简易程序成为弥合法系文化差异的桥梁。 (二)法理基础 1.诉讼契约 (1)诉讼契约的三层含义: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意思一致。 (2)诉讼契约的五种类型:协议管辖、诉讼和解、证据契约、弃诉契约、执行契约。 (3)诉讼契约的私法性质:其一,诉讼法虽为公法,但存在公益色彩并不重的任意规7 案例分析:张向阳诉南大拒授学位案(详见最高院、人民大学《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9 年民事卷 P515)。 经审理查明,1989 年原告取得南农学士学位,1993 年又参加南大的法律本科自考。1996 年原告申请法学学士,考试科目:合同法、企业法、学位英语。原告考虑自己有南农学位, 遂未参加学位英语考试。后另两门考试合格,但南大以原告缺考英语为由拒授学位。万不得 已,原告取得毕业证书后又参加了学位英语考试,但南大以该成绩并非在学期间取得,仍拒 授学位。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鼓楼法院认为,原告未按南大规定参考英语,不具备英语免试条件。故以重考成绩 申请学位,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二审南京中院认为,(1)学位是行政机关颁发的学业荣誉。原告虽自认完成学业,符合 学位申请条件,但并不意味着原告就一定能取得学位,它还要借助于南大的积极承认,南大 可以拒授学位。(2)南大经过行政授权而授予学位。在学位授予关系中,南大是以行政主体 身份出现,其与原告形成的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故本案不属人民 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本案焦点有二:(1)从实体处理上,指涉学位定性。学位作为一种学业荣誉,其取得必 须具备主客观两方面条件,即主观上本人完成学业,客观上学校还要认可。两者任缺其一, 均无法取得学位。本案中,南大依法有权拒授学位。(2)从程序处理上,指涉民事案件受理 范围。根据《教育法》和《学位条例》的授权,高校可以授予学位。因此,高校在授予学位 时是以行政主体身份出现的,与申请人并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不对等的行政关系,高 校完全有权决定是否授予学位。这里,一来双方在学位授权中的地位不平等,二来指向的是 授予学位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三来申请人对是否授予学位无处分权,而完全由高校决定。因 之,本案不属民事纠纷,而是行政纠纷。从救济途径上看,从两种方式,一是先向校内学位 评定委员会提出异议,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省学位委员会申请复议;二是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出行政诉讼。 四、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的法理分析 (一)现实背景 1.从诉讼功能分析,诉讼不仅要求解决争议,而且要求合理使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在 法理上表现为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与平衡。 2.从诉讼实践分析,诉讼爆炸时代已经到来,我国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占 70% 左右,个别沿海地区达到 90%;但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的条文只有 5 条,远不能适应实践 需要。在法理上表现为需求与供给的矛盾与平衡。 3.从世界经验分析,91 年,英国沃尔夫勋爵临危受命,指出传统诉讼的三大弊端:拖 拉、复杂、昂贵;历时 5 年,推出英国民事制度改革报告,体现五大原则:平等、开支、相 称、迅速、效率。在法理上表现为两大法系间在当事人程序保障与诉讼指挥权之间距离的拉 近,方便快捷的简易程序成为弥合法系文化差异的桥梁。 (二)法理基础 1.诉讼契约 (1)诉讼契约的三层含义: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意思一致。 (2)诉讼契约的五种类型:协议管辖、诉讼和解、证据契约、弃诉契约、执行契约。 (3)诉讼契约的私法性质:其一,诉讼法虽为公法,但存在公益色彩并不重的任意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