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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委托都按该唯一的成交价格全部成交。成交价的确定原则通常是最大成交量原则,即在所确定的 成交价格上满足成交条件的委托股数最多。集合竞价制度是一种多边交易制度,其最大优点在于信 息集中功能,即把所有拥有不同信息的买卖者集中在一起共同决定价格。当市场意见分歧较大或不 确定性较大时,这种交易制度的优势就较明显。因此,很多交易所在开盘、收盘和暂停交易后的重 新开市都采用集合竞价制度。 连续竞价制度是指证券交易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连续进行。在连续竞价过程中,当新进入 笔买进委托时,若委托价大于等于已有的卖出委托价,则按卖出委托价成交:当新进入一笔卖出 委托时,若委托价小于等于已有的买进委托价,则按买进委托价成交。若新进入的委托不能成交 则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顺序排队等待。这样循环往复,直至收市。连续竞价制度是一种双 边交易制度,其优点是交易价格具有连续性。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证券交易所都是实行混合的交易制度。如纽约证交所实行辅之以专家 ( Specialists)的竞价制度,伦敦证交所部分股票实行做市商制度,部分股票实行竞价制度。巴 黎、布鲁塞尔、阿姆斯特丹证交所对交易活跃的股票实行连续竞价交易,对交易不活跃的股票实行 集合竞价。包括我国在内的亚洲国家和新兴证券市场大多实行竞价交易。 对于大宗交易,各个证券交易所都实行了较特殊的交易制度,其中最常见的是拍卖和标购。在 拍卖中,卖者只有一个,买者有很多竞争者;在标购中,买者只有一个,卖者则有很多竞争者。例如 上海证交所规定,参加拍买(标购)的应买(卖)证券商,其报价方式采用申报单方式公开表明买(卖)价 及数量。参加应买的证券商所报的买入价在拍卖底价以上时,其中出最高买入价的证券商即为拍定 人。拍定人有两人以上,而其申报应买的数量超过拍卖数量时,则按各拍定人申报数量的比例拍定。 如应买证券所报买价在拍卖底价以下时,均为无效。同样,凡参加应卖的证券商所报的卖价在标购底 价以下时,以卖价最低者为标定人。标定人有两人以上,而所申报应卖的数量超过标购数量时,按各 标定人申报买卖数量的比例标定。 3.证券交易委托的种类 证券交易委托是投资者通知经纪人进行证券买卖的指令,其主要种类有 (1)市价委托( Market order)。是指委托人自己不确定价格,而委托经纪人按市面上最有利 的价格买卖证券。市价委托的优点是成交速度快,能够快速实现投资者的买卖意图。其缺点是当行 情变化较快或市场深度不够时,执行价格可能跟发出委托时的市场价格相去甚远 2)限价委托( Limit order)。是指投资者委托经纪人按他规定的价格,或比限定价格更有利 的价格买卖证券。具体地说,对于限价买进委托,成交价只能低于或等于限定价格:对于限价卖出 委托,成交价只能高于或等于限定价格。限价委托克服了市价委托的缺陷,为投资者提供了以较有 利的价格妈妈证券的机会。但限价委托常常因市场价格无法满足限定价格的要求而无法执行,使投 资者坐失良机。 (3)停止损失委托( Stop Order)。是一种限制性的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经纪人在证券 价格上升到或超过指定价格时按市价买进证券,或在证券价格下跌到或低于指定价格时按市价卖出 证券 (4)停止损失限价委托( Stop limit Order)。它是停止损失委托与限价委托的结合。当时价 达到指定价格时,该委托就自动变成限价委托。 4.信用交易 信用交易又称垫头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证券买者或卖者通过交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得到 证券经纪人的信用而进行的证券买卖。信用交易可以分为信用买进交易和信用卖出交易。我国目前 暂不允许进行信用交易 (1)保证金购买( Buying on Margin) 信用交易又称为保证金购买,是指对市场行情看涨的投资者交付一定比例的初始保证金 Initial Margin),由经纪人垫付其余价款,为他买进指定证券。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通常是由中 央银行规定的。如美联储目前规定的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是50%。 保证金交易对于经纪人来说相当于在提供经纪服务的同时,又向客户提供了一笔证券抵押贷款 ①关于纽约证交所专家制度的详细讨论请详见郑振龙,“纽约证交所的特种会员制度及其借鉴”,《国际金融研究》 1992年第2期,17-19。 ②关于竞价交易制度与做市商制度的比较,请见屠光绍主编,《交易体制:原理与变革》,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58-6440 出委托都按该唯一的成交价格全部成交。成交价的确定原则通常是最大成交量原则,即在所确定的 成交价格上满足成交条件的委托股数最多。集合竞价制度是一种多边交易制度,其最大优点在于信 息集中功能,即把所有拥有不同信息的买卖者集中在一起共同决定价格。当市场意见分歧较大或不 确定性较大时,这种交易制度的优势就较明显。因此,很多交易所在开盘、收盘和暂停交易后的重 新开市都采用集合竞价制度。 连续竞价制度是指证券交易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连续进行。在连续竞价过程中,当新进入 一笔买进委托时,若委托价大于等于已有的卖出委托价,则按卖出委托价成交;当新进入一笔卖出 委托时,若委托价小于等于已有的买进委托价,则按买进委托价成交。若新进入的委托不能成交, 则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顺序排队等待。这样循环往复,直至收市。连续竞价制度是一种双 边交易制度,其优点是交易价格具有连续性。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证券交易所都是实行混合的交易制度。如纽约证交所实行辅之以专家 (Specialists)的竞价制度①,伦敦证交所部分股票实行做市商制度,部分股票实行竞价制度。巴 黎、布鲁塞尔、阿姆斯特丹证交所对交易活跃的股票实行连续竞价交易,对交易不活跃的股票实行 集合竞价。包括我国在内的亚洲国家和新兴证券市场大多实行竞价交易②。 对于大宗交易,各个证券交易所都实行了较特殊的交易制度,其中最常见的是拍卖和标购。在 拍卖中,卖者只有一个,买者有很多竞争者;在标购中,买者只有一个,卖者则有很多竞争者。例如, 上海证交所规定,参加拍买(标购)的应买(卖)证券商,其报价方式采用申报单方式公开表明买(卖)价 及数量。参加应买的证券商所报的买入价在拍卖底价以上时, 其中出最高买入价的证券商即为拍定 人。拍定人有两人以上,而其申报应买的数量超过拍卖数量时,则按各拍定人申报数量的比例拍定。 如应买证券所报买价在拍卖底价以下时,均为无效。同样,凡参加应卖的证券商所报的卖价在标购底 价以下时,以卖价最低者为标定人。 标定人有两人以上,而所申报应卖的数量超过标购数量时,按各 标定人申报买卖数量的比例标定。 3.证券交易委托的种类 证券交易委托是投资者通知经纪人进行证券买卖的指令,其主要种类有: (1)市价委托(Market Order)。是指委托人自己不确定价格,而委托经纪人按市面上最有利 的价格买卖证券。市价委托的优点是成交速度快,能够快速实现投资者的买卖意图。其缺点是当行 情变化较快或市场深度不够时,执行价格可能跟发出委托时的市场价格相去甚远。 (2)限价委托(Limit Order)。是指投资者委托经纪人按他规定的价格,或比限定价格更有利 的价格买卖证券。具体地说,对于限价买进委托,成交价只能低于或等于限定价格;对于限价卖出 委托,成交价只能高于或等于限定价格。限价委托克服了市价委托的缺陷,为投资者提供了以较有 利的价格妈妈证券的机会。但限价委托常常因市场价格无法满足限定价格的要求而无法执行,使投 资者坐失良机。 (3)停止损失委托(Stop Order)。是一种限制性的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经纪人在证券 价格上升到或超过指定价格时按市价买进证券,或在证券价格下跌到或低于指定价格时按市价卖出 证券。 (4)停止损失限价委托(Stop Limit Order)。它是停止损失委托与限价委托的结合。当时价 达到指定价格时,该委托就自动变成限价委托。 4.信用交易。 信用交易又称垫头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证券买者或卖者通过交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得到 证券经纪人的信用而进行的证券买卖。信用交易可以分为信用买进交易和信用卖出交易。我国目前 暂不允许进行信用交易。 (1)保证金购买(Buying on Margin) 信用交易又称为保证金购买,是指对市场行情看涨的投资者交付一定比例的初始保证金 (Initial Margin),由经纪人垫付其余价款,为他买进指定证券。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通常是由中 央银行规定的。如美联储目前规定的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是 50%。 保证金交易对于经纪人来说相当于在提供经纪服务的同时,又向客户提供了一笔证券抵押贷款。 ① 关于纽约证交所专家制度的详细讨论请详见郑振龙,“纽约证交所的特种会员制度及其借鉴”,《国际金融研究》, 1992 年第 2 期,17-19。 ② 关于竞价交易制度与做市商制度的比较,请见屠光绍主编,《交易体制:原理与变革》,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年, 5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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