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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 录、翻译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所谓虚假, 种形式指无中生有,虚构犯罪事实或者捏造证据或者夸大犯罪事实,以陷害他人;另一种形式 则是将有说成无,掩盖事实真相,隐匿证据或者缩小犯罪事实,以包庇罪犯。其次,行为人必须 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是指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及罪行轻重具有重要影响的情节,即与定罪量刑 有重要影响的情节。最后,行为人必须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 鉴定、记录、翻译。所谓刑事诉讼中,是指从公安机关立案、经过侦査、起诉、一审、二审,到 终审判决生效时为止的诉讼全过程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 证人,是指依法负有义务将所知悉的案件的全部或者部分真实情况提供给司法机关的诉讼参与人。 所谓鉴定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和 判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诉讼参与人。所谓记录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以 及刑事诉讼活动进行客观记录的人,包括侦查人员和书记人员。所谓翻译人,是指受司法机关的 指派或者聘请,在刑事诉讼中担任不同民族、国家的语言文字或者聋哑语言翻译工作的诉讼参与 人。 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而故意向司法机关提 供,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隐匿证据包庇罪犯 (二)认定伪证罪应划清的界限 认定伪证罪时,应当特别注意划清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侵犯 的客体不同。两者虽然都可能同时侵犯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但伪证罪侵 犯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诬告陷害罪侵犯的客体则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利;(2) 伪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诬告陷害罪则发生在刑事诉讼开始以前,并且往往是引起刑事诉 讼的原因;(3)伪证罪是就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而诬告 陷害罪则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4)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 翻译人,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5)伪证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出于陷害他人的犯 罪目的,也可以是出于隐匿罪证为他人开脱罪责的目的,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则是意图使他人受 到错误的刑事追究 二、扰乱法庭秩序罪 (一)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聚众哄闹法庭、聚众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行为之 并且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所谓聚众冲击法庭,是指未经许可,纠集众人强行进入法庭,干扰法庭 秩序。所谓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一般是指不听劝阻、制止,多次扰乱法庭秩序,或者扰乱法庭秩 序,情节恶劣,影响极坏,或者致使法庭秩序大乱、法庭审判难以继续进行的等。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9 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 录、翻译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所谓虚假, 一种形式指无中生有,虚构犯罪事实或者捏造证据或者夸大犯罪事实,以陷害他人;另一种形式 则是将有说成无,掩盖事实真相,隐匿证据或者缩小犯罪事实,以包庇罪犯。其次,行为人必须 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是指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及罪行轻重具有重要影响的情节,即与定罪量刑 有重要影响的情节。最后,行为人必须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 鉴定、记录、翻译。所谓刑事诉讼中,是指从公安机关立案、经过侦查、起诉、一审、二审,到 终审判决生效时为止的诉讼全过程。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 证人,是指依法负有义务将所知悉的案件的全部或者部分真实情况提供给司法机关的诉讼参与人。 所谓鉴定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和 判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诉讼参与人。所谓记录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以 及刑事诉讼活动进行客观记录的人,包括侦查人员和书记人员。所谓翻译人,是指受司法机关的 指派或者聘请,在刑事诉讼中担任不同民族、国家的语言文字或者聋哑语言翻译工作的诉讼参与 人。 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而故意向司法机关提 供,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隐匿证据包庇罪犯。 (二)认定伪证罪应划清的界限 认定伪证罪时,应当特别注意划清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侵犯 的客体不同。两者虽然都可能同时侵犯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但伪证罪侵 犯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诬告陷害罪侵犯的客体则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利;(2) 伪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诬告陷害罪则发生在刑事诉讼开始以前,并且往往是引起刑事诉 讼的原因;(3)伪证罪是就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而诬告 陷害罪则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4)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 翻译人,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5)伪证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出于陷害他人的犯 罪目的,也可以是出于隐匿罪证为他人开脱罪责的目的,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则是意图使他人受 到错误的刑事追究。 二、扰乱法庭秩序罪 (一)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聚众哄闹法庭、聚众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行为之一, 并且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所谓聚众冲击法庭,是指未经许可,纠集众人强行进入法庭,干扰法庭 秩序。所谓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一般是指不听劝阻、制止,多次扰乱法庭秩序,或者扰乱法庭秩 序,情节恶劣,影响极坏,或者致使法庭秩序大乱、法庭审判难以继续进行的等。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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