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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案例:刘某无证驾车将王某撞成重伤,为了逃避刑事责任,刘某给了司机赵某2万元现金 叫赵某去公安机关投案,声称其是借了刘某的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赵依计而行,但事后其真相大 白。赵某构成(C)A.伪证罪B.交通肇事罪C.包庇罪D.窝赃罪 窝藏罪 (一)窝藏罪的概念和特征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本罪的主要 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正常工作秩序,窝藏的对象必须是已经 实施了犯罪的人,包括犯罪后潜逃尚未归案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司法机关依法羁押后又脱逃的已决 犯和未决犯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提供隐匿处所、 财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匿。此外,根据《刑法》第362条之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也 可以表现为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 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二)认定窝藏罪应划清的界限 1、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是作为犯,行为人只有积极地实施了为犯罪的人提供隐匿处 所、财物,帮助其逃跑、隐匿的行为的,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分子的威逼、胁迫之下被 迫为其提供隐匿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一般也不能按本罪论处。 2、划清本罪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的界限。构成本罪的窝藏行为发生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之 后,窝藏的犯罪故意也产生于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之后。如果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之前即约定好在 其犯罪后为其提供隐匿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当以犯罪分子所实施 的犯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四、包庇罪 (一)包庇罪的概念和特征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以作假证明的方式掩盖其罪行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正常工作秩序。包庇的对象是已经犯罪 的人。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作假证明的方式掩盖犯罪分子的罪行。即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 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罪行,逃避司法机关的追究,如提供虚假的证词证明犯罪分子不在犯罪现场或 者没有作案时间等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二)认定包庇罪应划清的界限 认定本罪时应当特别注意划清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本罪与伪证罪一样,在客观方面都可以 表现为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言。但两种犯罪存在以下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 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 主体,只有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成为伪证罪的主体。(2)犯罪的时间不同。本罪 可以发生在犯罪分子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甚至也可以发生在判 决生效后的执行过程中。而伪证罪则只能发生在从立案侦查到判决生效为止的刑事诉讼过程中, (3)本罪是通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的方法,掩盖犯罪分子的全部犯罪事实或重要罪行,使其逃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10 案例:刘某无证驾车将王某撞成重伤,为了逃避刑事责任,刘某给了司机赵某 2 万元现金, 叫赵某去公安机关投案,声称其是借了刘某的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赵依计而行,但事后其真相大 白。赵某构成( C ) A.伪证罪 B.交通肇事罪 C.包庇罪 D.窝赃罪 三、窝藏罪 (一)窝藏罪的概念和特征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本罪的主要 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正常工作秩序,窝藏的对象必须是已经 实施了犯罪的人,包括犯罪后潜逃尚未归案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司法机关依法羁押后又脱逃的已决 犯和未决犯。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提供隐匿处所、 财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匿。此外,根据《刑法》第 362 条之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也 可以表现为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 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二)认定窝藏罪应划清的界限 1、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是作为犯,行为人只有积极地实施了为犯罪的人提供隐匿处 所、财物,帮助其逃跑、隐匿的行为的,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分子的威逼、胁迫之下被 迫为其提供隐匿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一般也不能按本罪论处。 2、划清本罪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的界限。构成本罪的窝藏行为发生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之 后,窝藏的犯罪故意也产生于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之后。如果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之前即约定好在 其犯罪后为其提供隐匿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当以犯罪分子所实施 的犯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四、包庇罪 (一)包庇罪的概念和特征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以作假证明的方式掩盖其罪行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正常工作秩序。包庇的对象是已经犯罪 的人。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作假证明的方式掩盖犯罪分子的罪行。即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 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罪行,逃避司法机关的追究,如提供虚假的证词证明犯罪分子不在犯罪现场或 者没有作案时间等。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二)认定包庇罪应划清的界限 认定本罪时应当特别注意划清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本罪与伪证罪一样,在客观方面都可以 表现为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言。但两种犯罪存在以下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 一般主体,任何年满 16 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 主体,只有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成为伪证罪的主体。(2)犯罪的时间不同。本罪 可以发生在犯罪分子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甚至也可以发生在判 决生效后的执行过程中。而伪证罪则只能发生在从立案侦查到判决生效为止的刑事诉讼过程中。 (3)本罪是通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的方法,掩盖犯罪分子的全部犯罪事实或重要罪行,使其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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