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三个人理财风险管理和现金规划 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提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水 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待 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指引 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及自身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方式和所开展的个人理 财业务特点,制定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规程,建立健全个人 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全面、全程风险管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 管理,既应包括商业银行在提供个人理财师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往风险 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也应包括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 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对名类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都应同时满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相 关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 能力 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源保证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并落实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合规、有序地开展个人理 财业务,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分析、审核与报告制度,并就个人理财业务的 主要风险管理方式、风险测算方法与标准,以及其他涉及风险管理的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 与监管部门沟通, 第八条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等业务活动,应与客户签定合 同,确保获得客户的充分授权。商业银行应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并至少每年 重新确认一次。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安户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 管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 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 应交由第三方托管 十条商业银行应当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并保证恰当地使用这些记录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客户书面同意外,商业银行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客户的相关资 料和服务与交易记录。 第二章个人理财项问服务的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个人理财晒问服条可能对商业 银行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产生的重要 影响,密切关注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操作风险、合规 性风险等风险管控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确保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 措施体现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最大利益的原则。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充分认识建立银行内部监督审核机制对于降低个人理 财面问服务法律风哈、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的面要性,应至少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 内部调查和审计部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并要求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独立的风 险评估报告,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 项目三 个人理财风险管理和现金规划 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提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水 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及自身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方式和所开展的个人理 财业务特点,制定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规程,建立健全个人 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全面、全程风险管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 管理,既应包括商业银行在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 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也应包括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 风险。 第四条 商业银行对各类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都应同时满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相 关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 能力,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源保证。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并落实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合规、有序地开展个人理 财业务,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分析、审核与报告制度,并就个人理财业务的 主要风险管理方式、风险测算方法与标准,以及其他涉及风险管理的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 与监管部门沟通。 第八条 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等业务活动,应与客户签定合 同,确保获得客户的充分授权。商业银行应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并至少每年 重新确认一次。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 管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并保证恰当地使用这些记录。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客户书面同意外,商业银行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客户的相关资 料和服务与交易记录。 第二章 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可能对商业 银行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产生的重要影响,密切关注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操作风险、合规 性风险等风险管控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确保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 措施体现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最大利益的原则。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充分认识建立银行内部监督审核机制对于降低个人理 财顾问服务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的重要性,应至少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 内部调查和审计部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并要求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独立的风 险评估报告,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