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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华联学院:《个人理财》课程教学资源(案例)项目三 个人理财风险管理和现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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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三个人理财风险管理和现金规划 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提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水 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待 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指引 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及自身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方式和所开展的个人理 财业务特点,制定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规程,建立健全个人 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全面、全程风险管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 管理,既应包括商业银行在提供个人理财师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往风险 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也应包括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 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对名类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都应同时满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相 关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 能力 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源保证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并落实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合规、有序地开展个人理 财业务,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分析、审核与报告制度,并就个人理财业务的 主要风险管理方式、风险测算方法与标准,以及其他涉及风险管理的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 与监管部门沟通, 第八条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等业务活动,应与客户签定合 同,确保获得客户的充分授权。商业银行应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并至少每年 重新确认一次。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安户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 管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 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 应交由第三方托管 十条商业银行应当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并保证恰当地使用这些记录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客户书面同意外,商业银行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客户的相关资 料和服务与交易记录。 第二章个人理财项问服务的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个人理财晒问服条可能对商业 银行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产生的重要 影响,密切关注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操作风险、合规 性风险等风险管控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确保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 措施体现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最大利益的原则。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充分认识建立银行内部监督审核机制对于降低个人理 财面问服务法律风哈、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的面要性,应至少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 内部调查和审计部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并要求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独立的风 险评估报告,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

项目三 个人理财风险管理和现金规划 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提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水 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及自身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方式和所开展的个人理 财业务特点,制定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规程,建立健全个人 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全面、全程风险管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 管理,既应包括商业银行在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 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也应包括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 风险。 第四条 商业银行对各类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都应同时满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相 关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 能力,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源保证。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并落实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合规、有序地开展个人理 财业务,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分析、审核与报告制度,并就个人理财业务的 主要风险管理方式、风险测算方法与标准,以及其他涉及风险管理的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 与监管部门沟通。 第八条 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等业务活动,应与客户签定合 同,确保获得客户的充分授权。商业银行应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并至少每年 重新确认一次。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 管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并保证恰当地使用这些记录。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客户书面同意外,商业银行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客户的相关资 料和服务与交易记录。 第二章 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可能对商业 银行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产生的重要影响,密切关注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操作风险、合规 性风险等风险管控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确保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 措施体现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最大利益的原则。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充分认识建立银行内部监督审核机制对于降低个人理 财顾问服务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的重要性,应至少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 内部调查和审计部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并要求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独立的风 险评估报告,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对本行从事个人理财 顾问服务的业务人员操守与胜任能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操作的合规性与规范性、个人理财 问服务品质等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调查监督,应在审查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相关 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况。 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调查监督人员,应采用多样化的方式对个人理财顺问服务 的质量讲行调查。销售每类理计别时,内部调杏监督人员都南亲白或委托话当的人品,以 客户的身份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审计,应制定审计规范, 并保证审计话动的独立性。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应根据不同种类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特点 以及客户的经济状况、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等,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分层,明确每类个人 理财顾问服务适宜的客户群体,防止由于错误销售损害客户利益。 七条商业银行应在客户分层的基础上 结合不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类型的特点 确定向不同客户群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通道。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到不同层次的客户、不同类型的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 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不同渠道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制定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业务管理制度、 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相关制度、规范和流程应当突出重点风哈的管理,洁断明确,具有较 高的可操作性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 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保证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 力,充分了解所从事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理解所推介产品的风险特性,遵守职 业道德。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 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 界限,禁止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投资咨询顾问意见 销售理财计划。客户在力 理一般产品业务时,如需要银行提供相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一股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应将 客户移交理财业务人员。 如确有需要,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可以协助理财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个人理财顾问 服务,但必须制定明确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授权管理规则。 第二 条商业银行 财务规划、投资顾问和产品推介等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活动的 业务人员,以及相关协助人员,应了解所销售的银行产品、代理销售产品的性质、风险收益 状况及市场发展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规划、投资顾问、推介投资产品服务,应首先调 查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评估客 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 三条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 银行不应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该产品。 客户主动要求了解或购买有关产品时,商业银行应向客户当面说明有关产品的投资风险 和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客户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产品, 第二十四条客户评估报告认为某 一安户不话官购买某一产品或计别,但户仍然要求 购买的,商业银行应制定专门的文件,列明商业银行的意见、客户的意愿和其他的必婴说 事项,双方签字认可。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在向客户说明有关投资风险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必 要的示例,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对本行从事个人理财 顾问服务的业务人员操守与胜任能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操作的合规性与规范性、个人理财 顾问服务品质等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调查监督,应在审查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相关 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况。 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调查监督人员,应采用多样化的方式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 的质量进行调查。销售每类理财计划时,内部调查监督人员都应亲自或委托适当的人员,以 客户的身份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审计,应制定审计规范, 并保证审计活动的独立性。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应根据不同种类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特点, 以及客户的经济状况、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等,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分层,明确每类个人 理财顾问服务适宜的客户群体,防止由于错误销售损害客户利益。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在客户分层的基础上,结合不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类型的特点, 确定向不同客户群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通道。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到不同层次的客户、不同类型的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 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不同渠道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制定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业务管理制度、 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相关制度、规范和流程应当突出重点风险的管理,清晰明确,具有较 高的可操作性。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 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保证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 力,充分了解所从事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理解所推介产品的风险特性,遵守职 业道德。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 界限,禁止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投资咨询顾问意见、销售理财计划。客户在办 理一般产品业务时,如需要银行提供相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应将 客户移交理财业务人员。 如确有需要,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可以协助理财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个人理财顾问 服务,但必须制定明确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授权管理规则。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从事财务规划、投资顾问和产品推介等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活动的 业务人员,以及相关协助人员,应了解所销售的银行产品、代理销售产品的性质、风险收益 状况及市场发展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规划、投资顾问、推介投资产品服务,应首先调 查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评估客 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 第二十三条 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 银行不应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该产品。 客户主动要求了解或购买有关产品时,商业银行应向客户当面说明有关产品的投资风险 和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客户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产品。 第二十四条 客户评估报告认为某一客户不适宜购买某一产品或计划,但客户仍然要求 购买的,商业银行应制定专门的文件,列明商业银行的意见、客户的意愿和其他的必要说明 事项,双方签字认可。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在向客户说明有关投资风险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必 要的示例,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

第二十六条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对客户的评估报告,应报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负责人或经 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 审核人员应若重审查理财投资建议是否存在误导客户的情况,避免部分业务人员为销售 特定银行产品或银行代理产品对客户进行了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 第二十七条对于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评估报告除应经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批准外,还应经其他相关部门或者商业银行主管理财业务的负责人审核。审核的权限,应根 据产品特性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跟踪评估制度,定期对客户评估报 告或投资顺问建议进行重新评估,并向客户说明有关评估情况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商业银行销售 的各类投资产品介绍,以及商业银行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包含相应的风险 揭示内容。风险揭示应当充分、清晰、准确,确保客户能够正确理解风险揭示的内容。 商业银行通过理财服务销售的其他产品,也应讲行明确的风险揭示 十条商业银行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业务时,要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 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术 。客户确认栏应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 “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 险”。 第三十一一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配置足够的资源支持所开展的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并向 客户提供有效的服务渠道 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关制度接受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第三章综合理财服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认识综合理财服务的高风 险性,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管理与监督体系、客户授权检查与管理体系和风险评估 与报告体系,并及时对相关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定期对内部风险监控和审计程序的独立性 充分性、有效性进 行审核和测试,商业银行内部监督部门应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独立的综合理财业务风 险管理评估报告。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 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别的销售起点」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 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 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 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必要的委托投资跟踪审计制度,保证商业银行代理客户 的投资活动符合与客户的事先约定。 未经客户书面许可,商业银行不得擅自变更客户资金的投资方向、范围或方式】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战 、风险管理能 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等,慎重研究决定商业银行是否销售以及销售哪些类型的理财计划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在销售任何理财计划时,应事前对拟销售的理财计划进行全面的 风险评估,制定主要风险的管控措施,并建立分级审核批准制度。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根据本行理财计划的发展策略、资本实 力和管理能力,确定本行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总体风险程度,并明确每个理财计划所能承受 的风险程度 可承受的风险程度应当是量化指标,可以与商业银行的资本总额相联系,也可以与个人 理财业务收入等其他指标相联系

第二十六条 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对客户的评估报告,应报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负责人或经 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 审核人员应着重审查理财投资建议是否存在误导客户的情况,避免部分业务人员为销售 特定银行产品或银行代理产品对客户进行了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 第二十七条 对于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评估报告除应经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批准外,还应经其他相关部门或者商业银行主管理财业务的负责人审核。审核的权限,应根 据产品特性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跟踪评估制度,定期对客户评估报 告或投资顾问建议进行重新评估,并向客户说明有关评估情况。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商业银行销售 的各类投资产品介绍,以及商业银行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包含相应的风险 揭示内容。风险揭示应当充分、清晰、准确,确保客户能够正确理解风险揭示的内容。 商业银行通过理财服务销售的其他产品,也应进行明确的风险揭示。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业务时,要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风险提示 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客户确认栏应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 “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 险”。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配置足够的资源支持所开展的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并向 客户提供有效的服务渠道。 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关制度接受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第三章 综合理财服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认识综合理财服务的高风 险性,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管理与监督体系、客户授权检查与管理体系和风险评估 与报告体系,并及时对相关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定期对内部风险监控和审计程序的独立性、充分性、有效性进 行审核和测试,商业银行内部监督部门应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独立的综合理财业务风 险管理评估报告。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 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 5 万元以上,外币应在 5 千美元(或等值外 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 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必要的委托投资跟踪审计制度,保证商业银行代理客户 的投资活动符合与客户的事先约定。 未经客户书面许可,商业银行不得擅自变更客户资金的投资方向、范围或方式。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战略、风险管理能 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等,慎重研究决定商业银行是否销售以及销售哪些类型的理财计划。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销售任何理财计划时,应事前对拟销售的理财计划进行全面的 风险评估,制定主要风险的管控措施,并建立分级审核批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根据本行理财计划的发展策略、资本实 力和管理能力,确定本行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总体风险程度,并明确每个理财计划所能承受 的风险程度。 可承受的风险程度应当是量化指标,可以与商业银行的资本总额相联系,也可以与个人 理财业务收入等其他指标相联系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确保理财计划的风险管理能够按照规定 的程序和方法实施,并明确划分相关部门或人员在理财计划风险管理方面的权限与责任,建 立内部独立审计监督机制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理财计划及其所包含的投资产品的 性质、销售规模和投资的复杂程度,针对理财计划面临的各类风险,制定清晰、全面的风险 限额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理财计涉及的有关交易工且的风险四额,同时应纳入相应的交易工且的总体风险限朝 管理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采用多重指标管理市场风险限额,市场风险的限额可以采用交 易限额、止损限额、错配限额、期权限额和风险价值限额等。但在所采用的风险限额指标中, 至少应包括风险价值限额。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除应制定银行总体可承受的市场风险限额外,还应当按照风险管 理权限,制定不同的交易部门和交易人员的风险限额,并确定每一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风险限 额。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限额的管理,应当包括结算前信用风险限额和结算信 用风险限额。 结算前信用风险限额可采用传统信贷业务信用额度的计算方式,根据交易对手的信用状 况计算:结算信用风险限额应根据理财计划所涉及的交易工具的实际结算方式计算。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管理 但流动性风险 限额应至少包括期限错配限额,并应根据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对银行流动性产生的影响, 制定相应的限额指标。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的各相关部门都应当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交易,任何突破限额的 交易都应当按照有关内部管理规定事先审批。对于未事先审批而突破交易限额的交易,应子 以记录并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对相关风险的评估测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适宜、有效的方 法,并应保证相关风险平估测算的一致性。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清楚划分相关业务运作部门的职责,采取充分的隔离措施,避 免利益冲突可能给客户造成的损害。 理财计划风险分析部门、研究部门应当与理财计划的销售部门、交易部门分开,保证有 关风险评估分析、 市场研究等的客 观性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将负责理财计划或产品相关交易工具的交易人员,与负责银 行自营交易的交易人员相分离,并定期检查、比较两类交易人员的交易状况。 第四十九条理财计划的内部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独立于理财计划的运营部门,适 时对理财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并直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 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清晰、准确地向客户提示综合理财服务和理财计划的风 险。对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 “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 谨慎投资"。 第五十一条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 “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 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产品风险管理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确保理财计划的风险管理能够按照规定 的程序和方法实施,并明确划分相关部门或人员在理财计划风险管理方面的权限与责任,建 立内部独立审计监督机制。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理财计划及其所包含的投资产品的 性质、销售规模和投资的复杂程度,针对理财计划面临的各类风险,制定清晰、全面的风险 限额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理财计划涉及的有关交易工具的风险限额,同时应纳入相应的交易工具的总体风险限额 管理。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采用多重指标管理市场风险限额,市场风险的限额可以采用交 易限额、止损限额、错配限额、期权限额和风险价值限额等。但在所采用的风险限额指标中, 至少应包括风险价值限额。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除应制定银行总体可承受的市场风险限额外,还应当按照风险管 理权限,制定不同的交易部门和交易人员的风险限额,并确定每一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风险限 额。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限额的管理,应当包括结算前信用风险限额和结算信 用风险限额。 结算前信用风险限额可采用传统信贷业务信用额度的计算方式,根据交易对手的信用状 况计算;结算信用风险限额应根据理财计划所涉及的交易工具的实际结算方式计算。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管理,但流动性风险 限额应至少包括期限错配限额,并应根据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对银行流动性产生的影响, 制定相应的限额指标。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各相关部门都应当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交易,任何突破限额的 交易都应当按照有关内部管理规定事先审批。对于未事先审批而突破交易限额的交易,应予 以记录并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相关风险的评估测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适宜、有效的方 法,并应保证相关风险评估测算的一致性。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清楚划分相关业务运作部门的职责,采取充分的隔离措施,避 免利益冲突可能给客户造成的损害。 理财计划风险分析部门、研究部门应当与理财计划的销售部门、交易部门分开,保证有 关风险评估分析、市场研究等的客观性。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负责理财计划或产品相关交易工具的交易人员,与负责银 行自营交易的交易人员相分离,并定期检查、比较两类交易人员的交易状况。 第四十九条 理财计划的内部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独立于理财计划的运营部门,适 时对理财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并直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清晰、准确地向客户提示综合理财服务和理财计划的风 险。对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 “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 谨慎投资”。 第五十一条 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 “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 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第四章 个人理财业务产品风险管理

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产品时,应 对产品提供者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等进行评估,并明 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划分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第五十三条商业银行应要求提供代销产品的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的市 场分析报告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组合中如包括代理销售产品,应对所代理的产品 进行充分的分析,对相关产品的风险收益预测数据进行必要的验证。商业银行应根据产品提 供者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对产品的分析情况,按照审慎原则重新编写有关产品介绍材料和宜传 材 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部门销售商业银行原有产品时,应当要求产品开发 部门提供产品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以上材料进行重新编写时,应注意所编写的相关材料应 与原有产品介绍和官传材料保持一致。 第五十六条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业务发展需要研发的新投资产品的介绍和宣传材料,应 当按照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在编写有关产品介绍和宜传材料时,应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提 供必要的举例说明,并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将需要报告的材料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报告 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研发新的投资产品,应当制定产品开发审批程序与规范,在进行 任何新的投资产品开发之前,都应当 产品开发的背景、可行性、拟销售的潜在目标客户群 等进行分析,并报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 第五十九条新产品的开发应当编制产品开发报告,并经各相关部门审核签字。产品开 发报告应详细说明新产品的定义、性质与特征,目标客户及销售方式,主要风险及其测算和 控制方法,风险限额,风险控制部门对相关风险的管理权力与责任,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方 法 后续服务, 应急计划等 第六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新产品风险的跟踪评估制度,在新产品推出后,对新产品 的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指引中个人理财业务的定义与分类、活用范用第,与《商业银行个人理 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同 第六十二条本指引中数值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六十三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指引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 2.高级白领家庭现金规划 一、客户家庭情况 家庭成员职业状况 收入 各注 张先生 外企职员 每月用于补贴双方父母约为2000元, 每月房屋按揭还贷2000元, 家庭年收入40万元 赵女士 外企职员 家庭日常开销在3000元左右, 每年举家外出旅行,约12000元左右 儿子8岁 上小学 无收入 孩子教有费用1年约1万元左右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产品时,应 对产品提供者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等进行评估,并明 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划分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要求提供代销产品的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的市 场分析报告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组合中如包括代理销售产品,应对所代理的产品 进行充分的分析,对相关产品的风险收益预测数据进行必要的验证。商业银行应根据产品提 供者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对产品的分析情况,按照审慎原则重新编写有关产品介绍材料和宣传 材料。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部门销售商业银行原有产品时,应当要求产品开发 部门提供产品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以上材料进行重新编写时,应注意所编写的相关材料应 与原有产品介绍和宣传材料保持一致。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业务发展需要研发的新投资产品的介绍和宣传材料,应 当按照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编写有关产品介绍和宣传材料时,应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提 供必要的举例说明,并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将需要报告的材料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报告。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研发新的投资产品,应当制定产品开发审批程序与规范,在进行 任何新的投资产品开发之前,都应当就产品开发的背景、可行性、拟销售的潜在目标客户群 等进行分析,并报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 第五十九条 新产品的开发应当编制产品开发报告,并经各相关部门审核签字。产品开 发报告应详细说明新产品的定义、性质与特征,目标客户及销售方式,主要风险及其测算和 控制方法,风险限额,风险控制部门对相关风险的管理权力与责任,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方 法,后续服务,应急计划等。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新产品风险的跟踪评估制度,在新产品推出后,对新产品 的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指引中个人理财业务的定义与分类、适用范围等,与《商业银行个人理 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同。 第六十二条 本指引中数值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指引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施行。 2.高级白领家庭现金规划 一、客户家庭情况 家庭成员 职业状况 收入 备注 张先生 外企职员 赵女士 外企职员 家庭年收入 40 万元 每月用于补贴双方父母约为 2000 元, 每月房屋按揭还贷 2000 元, 家庭日常开销在 3000 元左右, 每年举家外出旅行,约 12000 元左右。 儿子 8 岁 上小学 无收入 孩子教育费用 1 年约 1 万元左右

资产情况 购有一套总价为90万元的复式住宅:还剩10万左右的贷款未还:夫妇俩在股市 的投资约为70万(现值)。银行存款25万左右。 二、近一年现金收支分析RMB 收入 年收入 400,000 支出 支出项 数额 比例 月节余 按揭还贷 24,000 23% 投资收入 日常支出 36,000 34% 年节余 294,000 其他支出 46,000 43% 活存 250,000 住房贷款 100,000 现金 250,000 资产 个人资产 900,000 负债 股票 700.000 资产总计 1,850,000 总体看来,张生生家庭的储蓄能力、投资能力和偿债能力都较强,结余出例较高,财务 状况较好。但其缺陷在于活期存款占总资产的比例过高,投资结构不太合理。因为孩子还在 上学,双方父母需要补贴,夫妇俩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旦出现风险,将会影响孩子的 教有及家庭的正常生活,所以建议增加保险保障这一理财计划。 现在银行存款25万元左右,还剩10万元左右的贷款未还。存贷利差高达每年3.24 %,这一情祝在央行升息,房贷利率从明年开始调整后,将进一步加剧。另外家庭有购买 轿车的想法,建议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车 三、理财方案 一现金规划 客户现有资产配置中,现金/话期存款额度偏高,对于张先生赵女士夫妇这样收入比较 稳定的家庭来说,保持三个月的消费支出额度即可,建议保留30,000元的家庭备用金,以 保障家庭资产适当的流动性。这30,000元的家庭各用金从现有活期存款中提取,其中10 000元可续存活期,另外,20,000元购买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身流动性很强, 同时收益高于活期存款,免征利息税,是理想的现金规划工具

资产情况 购有一套总价为 90 万元的复式住宅;还剩 10 万左右的贷款未还;夫妇俩在股市 的投资约为 70 万(现值)。银行存款 25 万左右。 二、近一年现金收支分析 RMB 收入 年收入 400,000 支出 支出项 数额 比例 月节余 按揭还贷 24,000 23% 投资收入 日常支出 36,000 34% 年节余 294,000 其他支出 46,000 43% 活存 250,000 住房贷款 100,000 现金 250,000 个人资产 900,000 股票 700,000 资产 资产总计 1,850,000 负债 总体看来,张先生家庭的储蓄能力、投资能力和偿债能力都较强,结余比例较高,财务 状况较好。但其缺陷在于活期存款占总资产的比例过高,投资结构不太合理。因为孩子还在 上学,双方父母需要补贴,夫妇俩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一旦出现风险,将会影响孩子的 教育及家庭的正常生活,所以建议增加保险保障这一理财计划。 现在银行存款 25 万元左右,还剩 10 万元左右的贷款未还。存贷利差高达每年 3.24 ℅, 这一情况在央行升息,房贷利率从明年开始调整后,将进一步加剧。另外家庭有购买 轿车的想法,建议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车。 三、理财方案——现金规划 客户现有资产配置中,现金 /活期存款额度偏高,对于张先生赵女士夫妇这样收入比较 稳定的家庭来说,保持三个月的消费支出额度即可,建议保留 30,000 元的家庭备用金,以 保障家庭资产适当的流动性。这 30,000 元的家庭备用金从现有活期存款中提取,其中 10, 000 元可续存活期,另外,20,000 元购买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身流动性很强, 同时收益高于活期存款,免征利息税,是理想的现金规划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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