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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德克顿法学 潘德克顿法学( Pand kten)即《学说汇纂》译音 历史法学派述评 何勤华 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德国形成了以胡果和萨维尼等为首的历史法学派( Historische Rechtsschule)。该学派诞生之初代表了德国封建贵族的利益,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演变成为 资产阶级的重要法学流派之一,并统治欧洲法学界长达近一个世纪。在19世纪,历史法学 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学思想发展的主流。(1)历史法学派的先驱者是霍伯特( Hauboldt)和贝 克曼( Beckmann),而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则是胡果。胡果( Gustav Hugo,1764~1844) 的主要著作是《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1798)、《市民法教科书》(全7卷,1792~1802) 《査士丁尼罗马法教科书》(1832)等。历史法学派的核心人物是胡果的学生、德国著名私 法学家萨维尼( F.C. von Savigny,1779~1861),主要作品有《占有权论》(1803)、《论立法 及法学的现代使命》1814)、《中世纪罗马法史》1815~1831)和《现代罗马法的体系》1840~ 1849)等。继胡果和萨维尼之后,历史法学派的另一位主要代表是萨维尼的学生普赫塔 ( Georg Friedrich Puchta,1798~1846),其主要著作有《习惯法》(全2卷,1828~1837)、 《潘德克顿教科书》(1838)、《教会法入门》(1840)和《法理学教程》(全2卷,1841~ 1847)等。除胡果、萨维尼和普赫塔外,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还有艾希霍恩( K EIchhorn, 1781~1854)、温德海得、耶林、格林、祁克等, 胡果最先将历史性的实用主义批判引入法学领域,他在对“历史性的”自然法理论表示赞 同的同时,反对纯理论的自然法学和法典化了的自然法思想。他在《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 法》中认为,由于法学家从事的是文科研究,并不进行任何实验,所以他们的一般性的思索 对立法没有价值。他指出,一定民族的各种法规、法律,不会顾及一般性的自然法,如同医 生在开处方时,总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会顾及医学的一般原则一样。因此,历史主义的 个别化的观察方法与一般化的认识方法是对立的 基于上述理由,胡果批判了启蒙主义立法者对法发展的僭越。他指出,“将自己的意见 提供给统治者的法学家,一般而言,并不比同时代的其他人贤明多少。”(2)他们试图将法 纳入各种法律之中的努力,完全是荒谬的,法的本质之源是习惯法。从现存的历史和比较观 察中,必然导致出将来应发生的事情。而与此相对,自然法并不是追求正确的、合目的的事 物的标准。当然,在这一点上,胡果还不是站在民族精神的意识上,而只是站在由孟德斯鸠 在继承法国道德论过程中确立起来的经验主义立场上对自然法理论进行了批判。〔3 系统论述历史法学派之基本观点的是萨维尼。他通过对法的产生、法的本质和法的基础 三个问题的阐述,表达了该学派的代表性理论。萨维尼认为,“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 是盲目地发展,不能通过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4)他指出:“一个民族的法律制 象艺术和音乐一样,都是他们的文化的自然体现,不能从外部强加给他们”。“在任何地 方,法律都是由内部的力量推动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专断意志推动。”(5)法律如同语言 样,没有绝对停息的时候,潘德克顿法学 潘德克顿法学(Pandkten)即《学说汇纂》译音。 历史法学派述评 何勤华 18 世纪末 19 世纪初,在德国形成了以胡果和萨维尼等为首的历史法学派(Historische Rechtsschule)。该学派诞生之初代表了德国封建贵族的利益,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演变成为 资产阶级的重要法学流派之一,并统治欧洲法学界长达近一个世纪。在 19 世纪,历史法学 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学思想发展的主流。〔1〕历史法学派的先驱者是霍伯特(Hauboldt)和贝 克曼(Beckmann),而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则是胡果。胡果(Gustav Hugo,1764 ~1844) 的主要著作是《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1798)、《市民法教科书》(全 7 卷,1792~1802)、 《查士丁尼罗马法教科书》(1832 )等。历史法学派的核心人物是胡果的学生、德国著名私 法学家萨维尼(F.C.von Savigny,1779~1861),主要作品有《占有权论》(1803)、《论立法 及法学的现代使命》(1814)、《中世纪罗马法史》(1815~1831)和《现代罗马法的体系》(1840~ 1849)等。继胡果和萨维尼之后, 历史法学派的另一位主要代表是萨维尼的学生普赫塔 (GeorgFriedrich Puchta,1798~1846),其主要著作有《习惯法》(全 2 卷,1828~1837)、 《潘德克顿教科书》(1838 )、 《教会法入门》(1840)和《法理学教程》(全 2 卷,1841~ 1847)等。除胡果、 萨维尼和普赫塔外,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还有艾希霍恩(K.F.Eichhorn, 1781~1854)、温德海得、耶林、格林、祁克等。 一 胡果最先将历史性的实用主义批判引入法学领域,他在对“历史性的”自然法理论表示赞 同的同时,反对纯理论的自然法学和法典化了的自然法思想。他在《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 法》中认为,由于法学家从事的是文科研究,并不进行任何实验,所以他们的一般性的思索 对立法没有价值。他指出,一定民族的各种法规、法律,不会顾及一般性的自然法,如同医 生在开处方时,总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会顾及医学的一般原则一样。因此,历史主义的 个别化的观察方法与一般化的认识方法是对立的。 基于上述理由,胡果批判了启蒙主义立法者对法发展的僭越。他指出,“将自己的意见 提供给统治者的法学家,一般而言,并不比同时代的其他人贤明多少。”〔2〕他们试图将法 纳入各种法律之中的努力,完全是荒谬的,法的本质之源是习惯法。从现存的历史和比较观 察中,必然导致出将来应发生的事情。而与此相对,自然法并不是追求正确的、合目的的事 物的标准。当然,在这一点上,胡果还不是站在民族精神的意识上,而只是站在由孟德斯鸠 在继承法国道德论过程中确立起来的经验主义立场上对自然法理论进行了批判。〔3〕 系统论述历史法学派之基本观点的是萨维尼。他通过对法的产生、法的本质和法的基础 三个问题的阐述,表达了该学派的代表性理论。萨维尼认为,“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 是盲目地发展,不能通过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4〕他指出:“一个民族的法律制 度, 象艺术和音乐一样,都是他们的文化的自然体现,不能从外部强加给他们”。“在任何地 方,法律都是由内部的力量推动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专断意志推动。”〔5〕法律如同语言 一样,没有绝对停息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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