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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 表2.2.5不同监测对象的地下水采样频次 监测对象 采样频次 地下水饮用水源取水井 常规指标采样宜不少于每月1次,非常规指标采样宜不少于每年1次。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 采样宜不少于每年2次(枯、丰水期各1次)。 区域采样频次应结合工作地区地下水年内变化规律,对不同位置和层位的监测井 设计不同的监测频率。高风险区的监测点,第年取样4次(每季度取样1次),较 区域 高风险区的监测点,每年取样2次(枯、丰水期各取样1次),中等、较低、低风 险区的监测点,每年取样1次(枯水期),地表水监测点每年取样4次(每季度取 样1次)。 对照监测点采样频次宜不少于每年1次,其他监测点采样频次宜不少于每年2次, 污染源 发现有地下水污染现象时需增加采样频次。 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尾页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四、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 监测对象 采样频次 地下水饮用水源取水井 常规指标采样宜不少于每月1次,非常规指标采样宜不少于每年1次。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 采样宜不少于每年2次(枯、丰水期各1次)。 区域 区域采样频次应结合工作地区地下水年内变化规律,对不同位置和层位的监测井 设计不同的监测频率。高风险区的监测点,第年取样4次(每季度取样1次),较 高风险区的监测点,每年取样2次(枯、丰水期各取样1次),中等、较低、低风 险区的监测点,每年取样1次(枯水期),地表水监测点每年取样4次(每季度取 样1次)。 污染源 对照监测点采样频次宜不少于每年1次,其他监测点采样频次宜不少于每年2次, 发现有地下水污染现象时需增加采样频次。 表2.2.5 不同监测对象的地下水采样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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