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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义务的达成意味着民事权利主体保全了其原有的利益或获得了预期的利益,民 事责任的完成是民事权利主体在丧失了其原有的利益或未获得预期的利益后得到的非原义 务性的补偿。 3.两者赖以维持的基础不同 民事义务赖以存在的基础是民事权利这一私力,民事责任赖以确立的基础是国家强 制力这一公力。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的这一区别,连同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具有的内涵相 连性特征,使民事责任得以成为国家强制力干预民事权利这一私权利的保障,变成联结这 种关系中公力和私力的中介。 我国《民法通则》在立法体例上对债权、债务和民事责任作分别规定,在定义上将 债权、债务与责任作了区别,并且在第六章中各通过第一、第二、第三节分别规定民事责 任的一般规定、规定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规定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另《合同法》规 定了违约责任,从而初步实现了民事责任法的统 另有学者对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的关系作了研究: 在传统民法中,尽管理论认为义务为“当为”,责任为“必为”,义务由义务人自觉履 行,责任由国家强制履行,但在立法上并没有严格区分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无论违约责 任或侵权责任均作为一种债务规定在民法典债编之中。特别是侵权责任,被视为因侵权行 为而发生的债,将它与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并列 有的还把民事责任的典型形式—损害赔偿,视为一种债,称之为“损害赔偿之债”。 我国民法通则严格区分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将侵权责任规范和违约责任规范从债法中划 分出来,以专章(《民法通则》第六章进行规定,首创了统一的民事责任法,这对完善民法 体系,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在民事生活中划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发挥民法的教育功 能,都具有进步的意义 民事责任既是一个与民事义务相对应的概念,又是一种与救济权相对应的概念。民 事责任与救济权的对立统一,也构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由合法的表意行为或适法之事实 状态而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在此种民 事法律关系中,如果义务主体认真履行其义务,权利主体的合法利益完全实现,该关系即 正常消灭。 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其义务,该为的行为不为,不该为的行为又为了,侵害了权利 主体的合法利益,原来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发生性质和内容上的变化,转化为以救济权 和民事责任为内容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责任关系。原来的权利人因其原权受侵害 而取得救济权,成为救济权主体;而原来的义务人则因其义务的违反而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成为责任主体。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民事责任关系的这一动态过程我们可以看出: 民事责任既与民事义务相区别,又与民事义务相联系。 1.法律性质不同。 民事义务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当事人的合法意思表示而发生,当民事主体负担某 种民事义务时,他并未处于民事违法者的法律地位。而民事责任,作为民事违法行为的法 律效果,当民事主体承担某种民事责任时,即意味着他已处于民事违法者的法律地位。 2.发生条件不同。 民事义务的发生条件是民事合法行为包括合法的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某种适法的 事实状态。而民事责任的发生条件则是民事主体实施了违反其依法负担的民事义务的民事 违法行为。 3.法律的拘束力不同。 义务为“当为”,其法律的拘束力表现为如果民事主体不自觉履行其义务,将受法 律的强制和制裁。但是对义务负担者而言,这种强制或制裁还只是一种潜在的危险,如果民事义务的达成意味着民事权利主体保全了其原有的利益或获得了预期的利益,民 事责任的完成是民事权利主体在丧失了其原有的利益或未获得预期的利益后得到的非原义 务性的补偿。 3.两者赖以维持的基础不同 民事义务赖以存在的基础是民事权利这一私力,民事责任赖以确立的基础是国家强 制力这一公力。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的这一区别,连同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具有的内涵相 连性特征,使民事责任得以成为国家强制力干预民事权利这一私权利的保障,变成联结这 种关系中公力和私力的中介。 我国《民法通则》在立法体例上对债权、债务和民事责任作分别规定,在定义上将 债权、债务与责任作了区别,并且在第六章中各通过第一、第二、第三节分别规定民事责 任的一般规定、规定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规定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另《合同法》规 定了违约责任,从而初步实现了民事责任法的统一 。 另有学者对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的关系作了研究: 在传统民法中,尽管理论认为义务为“当为”,责任为“必为”,义务由义务人自觉履 行,责任由国家强制履行,但在立法上并没有严格区分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无论违约责 任或侵权责任均作为一种债务规定在民法典债编之中。特别是侵权责任,被视为因侵权行 为而发生的债,将它与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并列。 有的还把民事责任的典型形式——损害赔偿,视为一种债,称之为“损害赔偿之债”。 我国民法通则严格区分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将侵权责任规范和违约责任规范从债法中划 分出来,以专章(《民法通则》第六章)进行规定,首创了统一的民事责任法,这对完善民法 体系,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在民事生活中划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发挥民法的教育功 能,都具有进步的意义。 民事责任既是一个与民事义务相对应的概念,又是一种与救济权相对应的概念。民 事责任与救济权的对立统—,也构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由合法的表意行为或适法之事实 状态而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在此种民 事法律关系中,如果义务主体认真履行其义务,权利主体的合法利益完全实现,该关系即 正常消灭。 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其义务,该为的行为不为,不该为的行为又为了,侵害了权利 主体的合法利益,原来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发生性质和内容上的变化,转化为以救济权 和民事责任为内容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责任关系。原来的权利人因其原权受侵害 而取得救济权,成为救济权主体;而原来的义务人则因其义务的违反而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成为责任主体。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民事责任关系的这一动态过程我们可以看出: 民事责任既与民事义务相区别,又与民事义务相联系。 1.法律性质不同。 民事义务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当事人的合法意思表示而发生,当民事主体负担某 种民事义务时,他并未处于民事违法者的法律地位。而民事责任,作为民事违法行为的法 律效果,当民事主体承担某种民事责任时,即意味着他已处于民事违法者的法律地位。 2.发生条件不同。 民事义务的发生条件是民事合法行为(包括合法的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和某种适法的 事实状态。而民事责任的发生条件则是民事主体实施了违反其依法负担的民事义务的民事 违法行为。 3.法律的拘束力不同。 义务为“当为”, 其法律的拘束力表现为如果民事主体不自觉履行其义务, 将受法 律的强制和制裁。但是对义务负担者而言,这种强制或制裁还只是一种潜在的危险,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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