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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须为确定。关于给付确定的时间,可以在债成立时确定,也可以在债成立后确定:在债成立后确定 的,债的成立时应有给付的确定标准或确定方法,从而使得给付于债务履行时能够确定 (3)适格。即依事务的性质,适合于作为债的标的。首先,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须具有法律意义, 宗教上的事物以及单纯社交上的事务不得作为债的标的;其次给付还须为私法上的事务,公法上的事务, 如选举、为行政行为等,均不得作为债的标的。 (二)给付的形态 在不同的债的关系中,给付具有不同的内容和表现方式。给付的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交付财物 交付财物是给付的最常见的给付方式。在买卖、租赁、保管、融资租赁等合同中,以及不当得利返 还、侵犯财产所有权时的所有物返还等,都是以交付财物作为给付的形态的 债务人交付财物,有以下四种形式:一是现实交付,指将财产的占有现实地转移给债权人,这也是 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交付方式。二是简易交付,指债权人已占有标的物,依债权人与债务人所达成的 让与物的合意,即完成交付,如基于保管、租赁等合同占有让与物的前提下,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转移 物的所有权的协议,交付即完成。三是占有改定,指于交付后,债务人仍然占有让与物,依债权人与债 务人所达成的让与物的协议,即为完成交付。四是指示交付,指财产为第三人占有时,债务人将物的返 还请求权移转于债权人时,即为完成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与现实交付的法律后果相同, 在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的民法理论之下,均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 交付作为给付的形态,与给付本身有着不同。给付是债的标的,而交付是给付诸多形态中的一种 除交付这种形态外,给付的形态还有支付金钱、提供劳务、转移权利等。此外,给付通常具有财产内容, 但也不尽如此,不作为的给付就不具有财产内容,而交付财物均具财产利益,可以以金钱计算,并会给 债权人带来一定的物质利益。因而不能将给付与交付作为同义使用。 2、支付金钱 支付金钱也是比较常见的给付形态。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在支付价金、报酬、支付损害赔偿金、 违约金等情形下经常适用。在我国,法定流通货币为人同币,此外还包括在涉外合同中作为标的物的外 币 3、移转权利 移转权利,广义上包括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他物权、股权等权利,由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已为交付财物、支付金钱所包容,因而这里的移转权利,仅指不伴随物而单独作为转移对象的权利,即 债权、知识产权、他物权、股权等。债权的转移,主要是通过债权让与的行为为之;知识产权的转移 主要是通过许可使用合同为之:他物权、股权的转移,也主要是依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合意而为之。当 法律对某些权利的让与有特别规定时,应依法律的规定办理 4、提供劳务 提供劳务是指债务人以自已的劳作、服务供债权人消费。如雇佣合同、委任合同、运输合同、技术 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等,都是以提供劳务作为给付形态的 劳务的提供与债务人的人身难以分离,因而现代各国民法都禁止以人身奴役性劳务作为债的标的 对于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劳务提供,也在禁止之列。为保障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各国法律通常规定雇佣 合同不得无期限地存在。 5、提交成果 提交成果是债务人以自己的劳动、技术、智能等为债权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成果交与债权人 如承揽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提交成果与提供劳务不同,提交成果侧重于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交工作成 果,而提供劳务则只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单纯的服务或劳作。如果给付的形态为提交成果,则即使 债务人付出了劳动、但没有工作成果,也构成债务不履行,也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6、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不为特定的行为。不作为包括单纯的不作为与容忍。单纯的不作为,如不为营业性竞争、 不泄漏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等:容忍,如承租人容忍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等 思考题: 1、什么是债?其有何法律特征? 债的客体有哪 3、债权与物权存在哪些区别? 4、债务与责任的关系如何? 学习文献:张广兴著:《债法总论》第一、二、六章,法律出版社 66 给付须为确定。关于给付确定的时间,可以在债成立时确定,也可以在债成立后确定;在债成立后确定 的,债的成立时应有给付的确定标准或确定方法,从而使得给付于债务履行时能够确定。 (3)适格。即依事务的性质,适合于作为债的标的。首先,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须具有法律意义, 宗教上的事物以及单纯社交上的事务不得作为债的标的;其次给付还须为私法上的事务,公法上的事务, 如选举、为行政行为等,均不得作为债的标的。 (二)给付的形态 在不同的债的关系中,给付具有不同的内容和表现方式。给付的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交付财物 交付财物是给付的最常见的给付方式。在买卖、租赁、保管、融资租赁等合同中,以及不当得利返 还、侵犯财产所有权时的所有物返还等,都是以交付财物作为给付的形态的。 债务人交付财物,有以下四种形式:一是现实交付,指将财产的占有现实地转移给债权人,这也是 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交付方式。二是简易交付,指债权人已占有标的物,依债权人与债务人所达成的 让与物的合意,即完成交付,如基于保管、租赁等合同占有让与物的前提下,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转移 物的所有权的协议,交付即完成。三是占有改定,指于交付后,债务人仍然占有让与物,依债权人与债 务人所达成的让与物的协议,即为完成交付。四是指示交付,指财产为第三人占有时,债务人将物的返 还请求权移转于债权人时,即为完成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与现实交付的法律后果相同, 在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的民法理论之下,均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 交付作为给付的形态,与给付本身有着不同。给付是债的标的,而交付是给付诸多形态中的一种, 除交付这种形态外,给付 的形态还有支付金钱、提供劳务、转移权利等。此外,给付通常具有财产内容, 但也不尽如此,不作为的给付就不具有财产内容,而交付财物均具财产利益,可以以金钱计算,并会给 债权人带来一定的物质利益。因而不能将给付与交付作为同义使用。 2、支付金钱 支付金钱也是比较常见的给付形态。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在支付价金、报酬、支付损害赔偿金、 违约金等情形下经常适用。在我国,法定流通货币为人同币,此外还包括在涉外合同中作为标的物的外 币。 3、移转权利 移转权利,广义上包括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他物权、股权等权利,由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已为交付财物、支付金钱所包容,因而这里的移转权利,仅指不伴随物而单独作为转移对象的权利,即 债权、知识产权、他物权、股权等。债权的转移,主要是通过债权让与的行为为之;知识产权的转移, 主要是通过许可使用合同为之;他物权、股权的转移,也主要是依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合意而为之。当 法律对某些权利的让与有特别规定时,应依法律的规定办理。 4、提供劳务 提供劳务是指债务人以自已的劳作、服务供债权人消费。如雇佣合同、委任合同、运输合同、技术 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等,都是以提供劳务作为给付形态的。 劳务的提供与债务人的人身难以分离,因而现代各国民法都禁止以人身奴役性劳务作为债的标的; 对于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劳务提供,也在禁止之列。为保障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各国法律通常规定雇佣 合同不得无期限地存在。 5、提交成果 提交成果是债务人以自己的劳动、技术、智能等为债权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成果交与债权人。 如承揽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提交成果与提供劳务不同,提交成果侧重于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交工作成 果,而提供劳务则只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单纯的服务或劳作。如果给付的形态为提交成果,则即使 债务人付出了劳动、但没有工作成果,也构成债务不履行,也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6、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不为特定的行为。不作为包括单纯的不作为与容忍。单纯的不作为,如不为营业性竞争、 不泄漏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等;容忍,如承租人容忍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等。 思考题: 1、什么是债?其有何法律特征? 2、债的客体有哪些? 3、债权与物权存在哪些区别? 4、债务与责任的关系如何? 学习文献:张广兴著:《债法总论》第一、二、六章,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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