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第二章债的发生原因 学时数:4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各种债的发生原因。 ◆教学重点: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上的过失、单方允诺的要件及法律后果 ◇教学难点:不当得利的利益返还,无因管理的要件,缔约上过失之债中的赔偿损失,悬赏广告的法 律性质。 ◆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以实例分析各种债的发生原因 ◇教学方式:课堂讲授、多媒体、案例分析 ◆教学过程和内容 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因为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 为根据的,所以债的发生原因也就是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依照《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依此,债的发生原因可 分为两类:一是基于合同:一是基于法律规定。但这一规定似有不妥。因为除合同外,其他的法律行为 也可以发生债。例如,遗嘱就可引起债的发生。基于遗嘱而发生的债就不是按照法律规定发生的。因此 债的发生原因依其是否依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而发生的,而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行为发 生的债通常称为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通常称为法定之债。 在各国法上,可发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及其他 第一节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 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即为合 同之债。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所以合同之债又称 为合意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根据其利益依其意思自行设定的,因此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但合同 之债不等同于意定之债,意定之债还包括基于单方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 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定的,它是民事主体主动参与民事活动,积极开展各种经济 交往的法律表现。同时,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产生合同之债,合同之债媒介着正常的经济联系,维 护着正常的经济秩序。所以,合同之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合同是最常见的、最主要的 债的发生原因 第二节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遭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 事务的人为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因事务的管理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发 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的现象在社会生活中非常多见,大到救人性命,小到替 人收取果实,比比皆是。凡是为了他人利益兔受损失的管理行为,都可成立无因管理。 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性质,通说认为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件, 其意思中必须包括效果意思:民事法律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正是法律按照效果意思赋予的。在民事 法律行为中表意人须将自己的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部并为他人知晓。而无因管理则不同,法律虽然也要求 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但此意思仅指管理人要有使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的意思 并不是发生何种法律后果的意思。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其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无论管理人 或本人是否追求这种法律规定的后果,这种法律后果都会发生。另外,管理人的管理意思也无须明示于 外部:法律虽然要求管理人于管理开始时通知本人,但这种通知的内容只是将自己已开始管理的事实告 知本人,而非将自己的管理意思明示本人,理论上称之为观念通知。无因管理虽非法律行为,却以一定 的精神作用(管理意思)为要件,因而属于混合的事实行为7 第二章 债的发生原因 学时数: 4 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各种债的发生原因。  教学重点: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上的过失、单方允诺的要件及法律后果.  教学难点:不当得利的利益返还,无因管理的要件,缔约上过失之债中的赔偿损失,悬赏广告的法 律性质。  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以实例分析各种债的发生原因。  教学方式:课堂讲授、多媒体、案例分析  教学过程和内容: 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因为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 为根据的,所以债的发生原因也就是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依照《民法通则》第 84 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依此,债 的发生原因可 分为两类:一是基于合同;一是基于法律规定。但这一规定似有不妥。因为除 合同外,其他的法律行为 也可以发生债。例如,遗嘱就可引起债的发生。基于遗嘱而发生的 债就不是按照法律规定发生的。因此, 债的发生原因依其是否依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而发生的 , 而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行为发 生的债通常称为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而发 生的债通常称为法定之债。 在各国法上,可发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及其他。 第一节 合 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合同 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即为合 同之债。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所以合同之债又称 为合意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根据其利益依其意思自行设定的,因此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但合同 之债不等同于意定之债,意定之债还包括基于单方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 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定的,它是民事主体主动参与民事活动,积极开 展各种经济 交往的法律表现。同时,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产生合同之债,合同之债媒介着正常的经济联系,维 护着正常的经济秩序。所以,合同之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合同是最常见的、最主要的 债的发生原因。 第二节 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遭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 事务的人为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因事务的管理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发 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的现象在社会生活中非常多见,大到救人性命,小到替 人收取果实,比比皆是。凡是为了他人利益免受损失的管理行为,都可成立无因管理。 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性质,通说认为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件, 其意思中必须包括效果意思;民事法律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正是法律按照效果意思赋予的。在民事 法律行为中表意人须将自己的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部并为他人知晓。而无因管理则不同,法律虽然也要求 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但此意思仅指管理人要有使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的意思, 并不是发生何种法律后果的意思。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其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无论管理人 或本人是否追求这种法律规定的后果,这种法律后果都会发生。另外,管理人的管理意思也无须明示于 外部;法律虽然要求管理人于管理开始时通知本人,但这种通知的内容只是将自己已开始管理的事实告 知本人,而非将自己的管理意思明示本人,理论上称之为观念通知。无因管理虽非法律行为,却以一定 的精神作用(管理意思)为要件,因而属于混合的事实行为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