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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既为事实行为,民法中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不适用于无因管理。如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 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等。无因管理中不要求管理人有追求某种法律后果的意思,也不要求管理人有完全 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可以成为管理人,但无因管理中要求管 理人有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因而管理人须有意思能力 无因管理制度的社会功能 法律为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由,确立了个人事务由自己决定,不容他人干涉的原则。因此, 任何人无权任意干涉他人的事务,否则构成侵权行为。但人生活在社会中,互相依靠、友好帮助、见义 勇为是社会公德,也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需要。因而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或增进他人利益为 目的的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不仅不应作为侵权行为加以禁止,反而应当褒奖和倡扬。无因管理制度 恰当地权衡了个人事务由个人决定的个体利益与一定条件下干涉他人事务所体现的社会共同利益,使两 种利益达到最大限度的契合。一方面法律严格规定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防止滥加干涉他人的事务;另 方面,无因管理发生后,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本人应负担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支 出的必要费用,而不得以无因管理未经本人同意提出抗辩,从而弘扬社会美德 法律确认无因管理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第一,有利于倡导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无因管 理是一种自愿帮助他人的合法行为,法律通过保证无因管理人管理费用返还请求权,去鼓励人们互帮互 助,促进社会美德的发扬。第二,有利于避免财产损失。管理人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主动管理他 人的事务,可以有效地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资源浪费。第三,有助于形成良好的财产秩序和交易秩 序。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其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权衡管理人和受益人的利益,规定因管理 事务所得的利益归受益人,受益人应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的费用,从而维护良好的财产秩序和交易秩 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一)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中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对构成无 因管理而言非常重要。因为如果有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行为人的行为在性质上就属于履行义务 不属于无因管理 法律规定的义务有法律规定的私法上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公法上的义务之分。法律规定的私法上的 义务,如履行抚养、扶养、赡养、监护、遗嘱执行等义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法律规定的公法上的义 务,如消防队员救火、警察救助等,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为履行这些义务,进行事务管理后不能向受 益人要求费用偿还 约定的义务是当事人基于平等协商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合同上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通常 发生在委任、雇用、承揽、合伙、保管等合同中。管理人基于合同关系管理事务,属于有因,不构成无 因管理。但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义务人的管理行为超出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范围时,就其超过义务范围的 管理事务,仍然属于没有义务的管理事务,仍发生无因管理。如受雇人依约为雇用人修筑堤坝,完工后 突降暴雨,受雇人为使堤坝免遭洪水冲毁,为之加固,受雇人就其加固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衡量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否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应该以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开始之时为标准。如 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之初负有义务,那么不构成无因管理;但如在中途该义务消失,仍然管理事务的 自义务消失时起构成无因管理。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之初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则自管理事务之初就 构成无因管理;但若中途管理人和本人订立合同产生管理义务的,则自合同订立时起不再为无因管理 衡量管理人有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应以客观标准确定,不应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准。如果负 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人误认为没有义务,其管理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如果本无义务而误 认为有义务,从而进行管理行为,仍然构成无因管理。 (二)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人管理他人的事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客观要件 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对事务进行处理、实现事务内容的行为。管理人的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 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如处理、管理、保存、改良以及提供服务、帮助等,处分行为也包括在内。如为避 免他人的鲜活物品腐乱变质,不得已将其以合理价格出卖等。 管理人管理他人的事务,包括一切可以满足本人生产、生活利益需要的所有事项。有经济的事项, 如代交房租、税款等,也有非经济的事项,如收留走失的儿童并将其送回家中:有法律行为,如出卖鲜 活水产品,也有事实行为,如代为收取果实;有关于财产的行为,如维修他人的危险房屋,也有关于身 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行为,如抢救落水儿童;有单一事项,如将危重病人送往医院,也有多数事项,如8 无因管理既为事实行为,民法中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不适用于无因管理。如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 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等。无因管理中不要求管理人有追求某种法律后果的意思,也不要求管理人有完全 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可以成为管理人,但无因管理中要求管 理人有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因而管理人须有意思能力。 二、无因管理制度的社会功能 法律为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由,确立了个人事务由自己决定,不容他人干涉的原则。因此, 任何人无权任意干涉他人的事务,否则构成侵权行为。但人生活在社会中,互相依靠、友好帮助、见义 勇为是社会公德,也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需要。因而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或增进他人利益为 目的的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不仅不应作为侵权行为加以禁止,反而应当褒奖和倡扬。无因管理制度, 恰当地权衡了个人事务由个人决定的个体利益与一定条件下干涉他人事务所体现的社会共同利益,使两 种利益达到最大限度的契合。一方面法律严格规定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防止滥加干涉他人的事务;另 一方面,无因管理发生后,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本人应负担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支 出的必要费用,而不得以无因管理未经本人同意提出抗辩,从而弘扬社会美德。 法律确认无因管理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第一,有利于倡导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无因管 理是一种自愿帮助他人的合法行为,法律通过保证无因管理人管理费用返还请求权,去鼓励人们互帮互 助,促进社会美德的发扬。第二,有利于避免财产损失。管理人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主动管理他 人的事务,可以有效地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资源浪费。第三,有助于形成良好的财产秩序和交易秩 序。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其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权衡管理人和受益人的利益,规定因管理 事务所得的利益归受益人,受益人应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的费用,从而维护良好的财产秩序和交易秩 序。 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一)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中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对构成无 因管理而言非常重要。因为如果有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行为人的行为在性质上就属于履行义务, 不属于无因管理。 法律规定的义务有法律规定的私法上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公法上的义务之分。法律规定的私法上的 义务,如履行抚养、扶养、赡养、监护、遗嘱执行等义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法律规定的公法上的义 务,如消防队员救火、警察救助等,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为履行这些义务,进行事务管理后不能向受 益人要求费用偿还。 约定的义务是当事人基于平等协商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合同上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通常 发生在委任、雇用、承揽、合伙、保管等合同中。管理人基于合同关系管理事务,属于有因,不构成无 因管理。但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义务人的管理行为超出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范围时,就其超过义务范围的 管理事务,仍然属于没有义务的管理事务,仍发生无因管理。如受雇人依约为雇用人修筑堤坝,完工后 突降暴雨,受雇人为使堤坝免遭洪水冲毁,为之加固,受雇人就其加固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衡量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否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应该以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开始之时为标准。如 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之初负有义务,那么不构成无因管理;但如在中途该义务消失,仍然管理事务的, 自义务消失时起构成无因管理。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之初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则自管理事务之初就 构成无因管理;但若中途管理人和本人订立合同产生管理义务的,则自合同订立时起不再为无因管理。 衡量管理人有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应以客观标准确定,不应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准。如果负 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人误认为没有义务,其管理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如果本无义务而误 认为有义务,从而进行管理行为,仍然构成无因管理。 (二)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人管理他人的事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客观要件。 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对事务进行处理、实现事务内容的行为。管理人的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 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如处理、管理、保存、改良以及提供服务、帮助等,处分行为也包括在内。如为避 免他人的鲜活物品腐乱变质,不得已将其以合理价格出卖等。 管理人管理他人的事务,包括一切可以满足本人生产、生活利益需要的所有事项。有经济的事项, 如代交房租、税款等 ,也有非经济的事项,如收留走失的儿童并将其送回家中;有法律行为,如出卖鲜 活水产品,也有事实行为,如代为收取果实;有关于财产的行为,如维修他人的危险房屋,也有关于身 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行为,如抢救落水儿童;有单一事项,如将危重病人送往医院,也有多数事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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