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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判决 公告期满,该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确认申请该公民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 法作出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如公告期内该公民出现或者查明下落,人民法院则作出 判决,驳回申请。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的同时,应按照《民事通则》的规定,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 管人。《民法通则》第21条第1款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如果没有上述代管人或者对代管人有争议的,则应由人 民法院指定代管人。根据《民诉法意见》第195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 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应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 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的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 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 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以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因此而消灭,与失踪人人身有关的民事 法律关系(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也不发生变化。例如,在宣告失踪以后涉及继承问题, 仍然应当为失踪人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 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以后,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并由他以失踪人的财产清偿失踪 人的债务。对于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负责从失踪人的财产中 支付。 (四)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判决,是根据法定的条件所作的法律上的判定,因而被宣告失踪的 人就会有重新出现的可能。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了他的下落,宣告失踪的判 决就不能继续有效。该公民本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以恢复该 公民失踪前的事实和法律状态。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原判 决撤销后,财产代管人的职责终止,他应当把被代管人的财产及时返还给该公民。 四、宣告公民死亡程序 (一)概念和意义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 公民的死亡对于他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他所参与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 影响。尽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将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公民宣告为失踪人,但是,宣 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并不能结束下落不明的公民所参与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财产代管人对财 产的代管也只是一项临时性措施,失踪人的权利义务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我国法律规定 了宣告死亡制度。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宣告失踪人死亡,结束因公民长期下落不明而 使某些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保护该公民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 会秩序和生活秩序。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成立条件4.判决 公告期满,该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确认申请该公民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 法作出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如公告期内该公民出现或者查明下落,人民法院则作出 判决,驳回申请。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的同时,应按照《民事通则》的规定,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 管人。《民法通则》第 21 条第 l 款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如果没有上述代管人或者对代管人有争议的,则应由人 民法院指定代管人。根据《民诉法意见》第 195 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 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应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 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的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 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 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以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因此而消灭,与失踪人人身有关的民事 法律关系(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也不发生变化。例如,在宣告失踪以后涉及继承问题, 仍然应当为失踪人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 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以后,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并由他以失踪人的财产清偿失踪 人的债务。对于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负责从失踪人的财产中 支付。 (四)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判决,是根据法定的条件所作的法律上的判定,因而被宣告失踪的 人就会有重新出现的可能。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了他的下落,宣告失踪的判 决就不能继续有效。该公民本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以恢复该 公民失踪前的事实和法律状态。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原判 决撤销后,财产代管人的职责终止,他应当把被代管人的财产及时返还给该公民。 四、宣告公民死亡程序 (一)概念和意义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 公民的死亡对于他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他所参与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 影响。尽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将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公民宣告为失踪人,但是,宣 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并不能结束下落不明的公民所参与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财产代管人对财 产的代管也只是一项临时性措施,失踪人的权利义务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我国法律规定 了宣告死亡制度。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宣告失踪人死亡,结束因公民长期下落不明而 使某些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保护该公民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 会秩序和生活秩序。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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