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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诉法意见》第180条的规定,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不是 绝对的。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上诉请求没有涉及的原判确有错误时,应依法予以纠正, 可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这一规定是必要的,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的处分原则具有当事人自 由处分与国家干预相结合的特点,同时也反映了我国第二审的职能,它不仅要通过上诉案件 的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要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检 查和监督,保证对案件作出正确裁判。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原则上,第二审审理要经过必要的言词辩论。《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体现了这 样的原则,即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两种方式:开庭审理和径行判决。【本次修法】第 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 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 开庭审理。” (一)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和口头辩论有利于体现程序的复杂性,使当事人形成案件经过慎重考虑的感觉 并因此信服裁判结果,还能够为当事人提供进一步声明主张和宣泄不满的机会,从而强化程 序的公正性。285与之相适应,《民事诉讼法》在宗旨上强调的是,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要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径行判决为例外。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传唤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 参与人到庭,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判。开庭审理既可以在本院进行, 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 革问题的若干决定》第37条的规定,需要对原证据重新审查或者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应 当开庭审理: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事实清楚,只是定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案 件,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径行裁判。 (二)径行判决 所谓径行判决,又称不开庭审理,是指第二审法院不同时传唤和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 参与人到庭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而在经过阅卷和必要的调查之后,直接对案件作出裁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经过调查,询问当事人,把事实核 对清楚以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判决。《民诉法意见》第188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上诉案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上诉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 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案件:(4)原判 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第二审法院即使不开庭审理上诉案件,而径行判决,也必须遵守下列有关规定:(1)案 件必须由合议庭审理,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2)合议庭必须经过阅卷调查。调查可 以由合议庭的全体成员进行,也可以由合议庭指定一名成员进行,该成员调查后,应向合议 庭报告调查情况。(3)应当询问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4)全部案件事实核对清楚后, 由合议庭决定,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径行判决。具备以上这几个方面的条件,才能作径 285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66页。根据《民诉法意见》第 180 条的规定,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不是 绝对的。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上诉请求没有涉及的原判确有错误时,应依法予以纠正, 可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这一规定是必要的,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的处分原则具有当事人自 由处分与国家干预相结合的特点,同时也反映了我国第二审的职能,它不仅要通过上诉案件 的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要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检 查和监督,保证对案件作出正确裁判。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原则上,第二审审理要经过必要的言词辩论。《民事诉讼法》第 152 条的规定体现了这 样的原则,即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两种方式:开庭审理和径行判决。【本次修法】第 168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 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 开庭审理。” (一)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和口头辩论有利于体现程序的复杂性,使当事人形成案件经过慎重考虑的感觉 并因此信服裁判结果,还能够为当事人提供进一步声明主张和宣泄不满的机会,从而强化程 序的公正性。285与之相适应,《民事诉讼法》在宗旨上强调的是,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要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径行判决为例外。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传唤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 参与人到庭,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判。开庭审理既可以在本院进行, 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 革问题的若干决定》第 37 条的规定,需要对原证据重新审查或者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应 当开庭审理;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事实清楚,只是定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案 件,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径行裁判。 (二)径行判决 所谓径行判决,又称不开庭审理,是指第二审法院不同时传唤和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 参与人到庭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而在经过阅卷和必要的调查之后,直接对案件作出裁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52 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经过调查,询问当事人,把事实核 对清楚以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判决。《民诉法意见》第 188 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上诉案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52 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 (l)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上诉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 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案件;(4)原判 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第二审法院即使不开庭审理上诉案件,而径行判决,也必须遵守下列有关规定:(1)案 件必须由合议庭审理,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2)合议庭必须经过阅卷调查。调查可 以由合议庭的全体成员进行,也可以由合议庭指定一名成员进行,该成员调查后,应向合议 庭报告调查情况。(3)应当询问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4)全部案件事实核对清楚后, 由合议庭决定,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径行判决。具备以上这几个方面的条件,才能作径                                                               285 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6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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