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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的任务,并且上诉本身的准入条件(比如提出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理由),也会产生 新的信息不对称,这就有必要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和解释,从而促进上诉审法 院新的审判任务的完成。28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法院收到第一审法院报送的 上诉案件的上诉状、答辩状、全部案卷和证据后,在开庭审理之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组成合议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 理。这是第二审审判组织的法定形式,也就是说,上诉案件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也 不能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 《民事诉讼法》之所以作此规定,是上诉案件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上诉案件不仅表明 上诉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仍然存在争议,而且表明上诉人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既要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加以认定,又要检查和监 督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有错误,因而在审判组织的形式上 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审阅案卷,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调查 1.审阅案卷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是在第一审案件审理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合议庭应 当首先认真审阅全部上诉材料。审查时,应特别注意审查当事人提起上诉是否具备了法定的 上诉条件。如果仅发现上诉状有欠缺的,能补正的应通知其按期补正:如果发现不符合上诉 的条件,原审法院又没有裁定驳回,第二审法院应作出裁定,予以驳回。 2.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调查 第二审合议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当有重点、有针对性、有计划地询问当事人、证 人,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核对证据,必要时收集和调查新的证据材料。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通观各国立法通例,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是一种当事人意志与国家干预力折衷平衡的产 物,它一方面要体现当事人对于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另一方面,对于 某些特殊类型的上诉案件,其审理范围也要体现国家干预的权力扩张。284关于上诉案件的审 理范围,《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 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第二审法院既要对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进行审查,又要对与上诉请求有关的适用 法律问题进行审查。我国的第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 2.第二审法院审理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应限定在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以内,即 要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对于上诉人没有提出的一审裁判中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原则 上不予审理。这一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关于第二审法院全面审理上诉案件,不 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的规定相比,更加符合处分原则,更加科学和合理。 283齐树洁:《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1页。 284齐树洁:《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页。院的任务,并且上诉本身的准入条件(比如提出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理由),也会产生 新的信息不对称,这就有必要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和解释,从而促进上诉审法 院新的审判任务的完成。28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法院收到第一审法院报送的 上诉案件的上诉状、答辩状、全部案卷和证据后,在开庭审理之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组成合议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 理。这是第二审审判组织的法定形式,也就是说,上诉案件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也 不能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 《民事诉讼法》之所以作此规定,是上诉案件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上诉案件不仅表明 上诉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仍然存在争议,而且表明上诉人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既要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加以认定,又要检查和监 督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有错误,因而在审判组织的形式上 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审阅案卷,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调查 1.审阅案卷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是在第一审案件审理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合议庭应 当首先认真审阅全部上诉材料。审查时,应特别注意审查当事人提起上诉是否具备了法定的 上诉条件。如果仅发现上诉状有欠缺的,能补正的应通知其按期补正;如果发现不符合上诉 的条件,原审法院又没有裁定驳回,第二审法院应作出裁定,予以驳回。 2.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调查 第二审合议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当有重点、有针对性、有计划地询问当事人、证 人,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核对证据,必要时收集和调查新的证据材料。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通观各国立法通例,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是一种当事人意志与国家干预力折衷平衡的产 物,它一方面要体现当事人对于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另一方面,对于 某些特殊类型的上诉案件,其审理范围也要体现国家干预的权力扩张。284关于上诉案件的审 理范围,《民事诉讼法》第 151 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 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 第二审法院既要对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进行审查,又要对与上诉请求有关的适用 法律问题进行审查。我国的第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 2. 第二审法院审理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应限定在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以内,即 要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对于上诉人没有提出的一审裁判中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原则 上不予审理。这一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关于第二审法院全面审理上诉案件,不 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的规定相比,更加符合处分原则,更加科学和合理。                                                               283 齐树洁:《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91 页。 284 齐树洁:《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0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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