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货位选了一个像架。付过款,走出市场大门五六米处时,两名市 场工作人员追来拦下她们盘问,还带到办公室让她们打开手提包、 解外衣扣、摘帽子检查。两位消费者觉得人格受了侮辱,名誉遭 到侵害,据报道还曾有轻生的念头。终于,半年后问朝阳区人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国贸中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辩称,惠康超市关于工 作人员有权在收银处检查顾客带进店内的包袋等规定,以公告形 式张贴在市场入口处。原告一旦进入市场购物,即应视为自愿接 受该规定,等等。很多人,包括吴祖光先生,听说后都挺气愤:“店 大欺客”是“中国长期封建社会留下来的丑恶现象”哪!结果吴 先生反而被国贸中心告了,指他在《中华工商时报》发表的一篇 批评文章与事实不符,并且说某某“洋奴意识”、“活不知耻”,已 构成诽谤,侵害了国贸中心的名誉权(李束1文力编《中国名人名 案实录》,页140以下)。 法院怎么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一九九三年第一期刊登 的“倪培路、王颗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侵害名誉权纠纷案”说:“法 院认为: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可以行使的一定行为和 可以享受的一定利益。公民或法人行使某一行为,如果没有法律 的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都不能自认为有权利行使这样的行 为。”法律既然从未赋子商家盘问、搜查倾客的权利,惠康超市便 无权张贴那张公告。即使张贴了,由于没有法律根据,也属无效。 2政法笔记 魔能维鲜罐茶: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