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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和(推定看了公告,接受其规定)进入超市购物的硕客之间, 形成不了契约关系。没有契约上的权利,仅仅因为怀疑(而无确 凿证据)原告偷拿货物,就盘问、搜查,便是严重侵害原告“依 法享有”的名誉权。最后,经法院“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被告 表示愿向原告道歉并各付一干元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补偿,请求 原告撤诉。原告接受了“补偿费”,同意自行和解。法院裁定,准 予澈诉。 表面上,“法院认为”一段似乎主张权利法定,调过头米以法 律为权利的基础,拒绝契约自由的原则。实际上这里有-个宪法 性约束或难题,就是人民法院无权解释《宪法》:本来可能直接适 用本案的《宪法》条款,如“禁止.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 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七条),在审判中 不许引用、讨论。法院只好借口权利法定,将“找法作业”推给 被告,绕开这个难题(刘连泰《我国宪法规范》,页17)。说不出 法律“赋予”即无权利张贴公告,这样的推论,当然是现实的倒 置:大写的权利(意识形态)对权利的否定,或权利话语的无穷 循环。 然而“法院认为”作为司法文件公开发表,和被告请求和解 -样,也是法院“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结果,即以事实(问 题)和是非(价值)为出发点界定权利、解释法律。所以此案同 时表明,权利的界定在司法实践(和实际生活)中可以是“机会 腐做会不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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