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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的,可以为达到某一特定目标或效果(如反对商家“洋奴 意识”,保障公民言论自由)而收窄、放宽。前些年《人民法院案 例选》公布的一批案例,国家干部和科技人员“挂靠”全民或集 体单位,利用业余时间承包业务收取报翻,因符合“三个有利”和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不算贪污受贿,便是放宽的一例。 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不了所有的权利;权利可以源于法律之 外、之上而一样要求法律保障。在此意义上,权利可泛指任何“推 定享有保障而他人不得干涉的重要利益”(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页331)。保障的推定或期许,则可来自多种与国家法律共生、重 叠或冲突着的社会实践,如政策、道德、宗教、行业规范、乡约 民俗等。 明乎于此,就可以说腐败了。 “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这句话我想绝大多数人都会赞 同,至少到目前为止。赞同,不仅因为是毛主席的话,而且还反 映一种普流的道德态度:贪污可耻。毛主席讲贪污,包括贿赂侵 吞、勒索舞弊、假公济私等一切令干部被资产阶级“糖衣炮弹”打 倒而腐败的行为。反腐败的斗争方式,是通过“三反”((反贪污、 反浪费、反官僚主义)那样的运动:“全党的大清理,彻底揭露一 切大中小贪污事件,而着重打击大贪污犯,对中小贪污犯则取教 育改造不使重犯的方针”(引自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 4政法笔记 。u河体1说垫e溢搬,京、,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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