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员工工作的协调:③预期向被审计单位提交的其他函件或报告;④与治理层整体直接沟通: ⑤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时,对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安排:⑥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 之间需要达成进一步协议的事项 如果负责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同时负责组成部分财务报表的审计,注册会 计师应当考虑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委托人,是否对组成部分单独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 规的规定,母公司,总公司或总部占组成部分的所有权份额,组成部分管理层的独立程度 等因素,以决定是否与各个组成部分单独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对于连续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修改业务约定书的条款 以及是否需要提醒被审计单位注意现有的业务约定条款。注册会计师可以与被审计单位签 订长期审计业务约定书,但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当考虑重新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①有 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误解审计目标和范围:②需要修改约定条款或增加特别条款:③高级 管理人品、董宙会或所有权结构析期发生变动:④被宙计单位业条的性质或规模发生重大 变化:⑤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发生变 化。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范份例 下面举例说明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格式和内容(见范例) 三、审计业务变更 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被审计单位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 的鉴证业务或相关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变更业务的适当性。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要 求变更业务的原因一般包括:情况变化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产生影响:对原来要求的审计业 务的性质存在误解:审计范围存在限制。第一项和第二项原因通常被认为是变更业务的合 理理由,但如果有迹象表明该变更要求与错误的、不完整的或者不能令人满意的信息有关, 则注册会计师不应认为该变更是合理的。 在同意将审计业务变更为其他服务前,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变更业务对法律责任或 业务约定条款的影响。如果变更业务引起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 单位就新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认为变更业务具有合理的理由,并且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已实施的审计工作也适 用于变更后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修改后的业务约定条款出具报告。为避免引起报 告使用者的误解,报告不应提及原审计业务和在原审计业务中己执行的程序。只有将审计 业务变更为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注册会计师才可在报告中提及已执行的程序。 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同意变更业务。如果不同意变更业务,被审计 单位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业务约定,并考虑是否有义务向 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或股东会等方面说明解除业务约定的理由。 第二节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 一计划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审计 工作,使审计业务以有效的方式得到执行。计划审计工作包括针对审计业务制定的总体审 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计划审计工作对于注册会计 师/顷利完成审计工作和控制审计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合理的审计计划有助于注册 会计师关注重点审计领域、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及恰当地组织和管理审计工作,以使员工工作的协调;③预期向被审计单位提交的其他函件或报告;④与治理层整体直接沟通; ⑤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时,对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安排;⑥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 之间需要达成进一步协议的事项。 如果负责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同时负责组成部分财务报表的审计,注册会 计师应当考虑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委托人,是否对组成部分单独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 规的规定,母公司,总公司或总部占组成部分的所有权份额,组成部分管理层的独立程度 等因素,以决定是否与各个组成部分单独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对于连续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修改业务约定书的条款, 以及是否需要提醒被审计单位注意现有的业务约定条款。注册会计师可以与被审计单位签 订长期审计业务约定书,但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当考虑重新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①有 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误解审计目标和范围;②需要修改约定条款或增加特别条款;③高级 管理人员、董事会或所有权结构近期发生变动;④被审计单位业务的性质或规模发生重大 变化;⑤法律法规的规定;⑥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发生变 化。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范例 下面举例说明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格式和内容(见范例)。 三、审计业务变更 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被审计单位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 的鉴证业务或相关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变更业务的适当性。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要 求变更业务的原因一般包括:情况变化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产生影响;对原来要求的审计业 务的性质存在误解;审计范围存在限制。第一项和第二项原因通常被认为是变更业务的合 理理由,但如果有迹象表明该变更要求与错误的、不完整的或者不能令人满意的信息有关, 则注册会计师不应认为该变更是合理的。 在同意将审计业务变更为其他服务前,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变更业务对法律责任或 业务约定条款的影响。如果变更业务引起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 单位就新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认为变更业务具有合理的理由,并且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已实施的审计工作也适 用于变更后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修改后的业务约定条款出具报告。为避免引起报 告使用者的误解,报告不应提及原审计业务和在原审计业务中已执行的程序。只有将审计 业务变更为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注册会计师才可在报告中提及已执行的程序。 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同意变更业务。如果不同意变更业务,被审计 单位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业务约定,并考虑是否有义务向 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或股东会等方面说明解除业务约定的理由。 第二节 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0l 号——计划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审计 工作,使审计业务以有效的方式得到执行。计划审计工作包括针对审计业务制定的总体审 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计划审计工作对于注册会计 师/顷利完成审计工作和控制审计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合理的审计计划有助于注册 会计师关注重点审计领域、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及恰当地组织和管理审计工作,以使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