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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理、适度竞争原则 实施金融监管的目的是维护金融市场和金融业的安全有序、公平高效、健康稳定的发展。因此, 既要避免由于排斥竞争的高度垄断而丧失效率和活力,又要防止过度竞争而危害安全和稳定,保持 合理、适度竞争。 3.自我约束和外部强制相结合原则 如果被监管对象不配合、不协作.而且设法逃避,那么外部强制监管就难以收到顶期的效果: 如果仅仅依靠金融机构自觉自愿地自我约束,则难免存在种种冒险经营与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因此,需要“内控”和“外控”、即自我约束和外部强制相结合。 4.安全稳定和经济效率相结合原则 一方而,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开展经营活动,历来都是金融监管的中心目的:另一方而,社会 经济的发展要求金融业必须有相应的发展,而追求发展必须讲求效率。因此,需要协调防范风险和 提高效率的关系,坚持安全稳定和经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二、金融监管体系 (一)金融监管体系的构成 金融监管就是由监管主体(金融当局)为了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监管对象(金 融市场参与者的活动和行为)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和主动的干预和管理活动,这种干预活动的直 接结果是限制了被监管者(金融市场参与者)的选择。它涉及到监管主体(金融当局)与监管对象 (金融活动和金融行为)之间、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监管主体与其他相关 组织、监管对象与其他相关组织之间的关系的定位,这种关系定位构成了监管体系。就金融监管而 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监管体系一般可以用下图15-1表示。 在图中,根据立法要求创立了金融监管机构,目的是对金融业实施监管。一方面,金融行业的 活动将会对该行业的消费者产生影响,同时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供应量的变化又会影响到有关集团 的利益。另一方面,金融行业本身又受到来自消费者和有关利益集团的影响。除此之外,金融产品 和金融服务的消费者和有关利益集团,以及金融企业自己都可能向金融监管机构提出采取金融监管 行动的建议和要求,或者可能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金融方面法律法规的建议。同时,金融监管机构 所采取的某些监管行动,有可能被上诉到法院,而法院的判决则可能导致金融监管机构又改变自己 的行为。另外,金融监管机构本身可能向立法机关提出改变自己职责和使命的要求,而其他监管部 门也可以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法律法规的要求。 除了上面所描述的各种复杂的关系之外,一旦金融监管进入实施阶段,还有一个金融执法过程 中的决策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那么,金融监管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金融执法活动可以被 看成是一个“合规机制”或一个“防范机制”。“合规机制”的基本任务是通过一定的合规手段使 被监管者一一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一一的行为符合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或者采取各种监管行动防止 被监管者可能的越轨或犯规行为,但并不一定是调查、处理和处罚犯规者或越轨者。因此,可以认 为,“合规机制”的首要职责是防止被监管者一一也就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一一的越轨或犯规行为 并就出现的问题进行补救。而“防范机制”的基本任务是通过调查各种金融犯法、犯规和越轨行为, 通过确定谁应该对这些行为负责以及通过对犯法者的处罚来确保被监管者的行为符合有关的金融法 律法规,以防止犯法者在未来继续出现犯法、犯规或者越规的行为。 55 2.合理、适度竞争原则 实施金融监管的目的是维护金融市场和金融业的安全有序、公平高效、健康稳定的发展。因此, 既要避免由于排斥竞争的高度垄断而丧失效率和活力,又要防止过度竞争而危害安全和稳定,保持 合理、适度竞争。 3.自我约束和外部强制相结合原则 如果被监管对象不配合、不协作.而且设法逃避,那么外部强制监管就难以收到顶期的效果; 如果仅仅依靠金融机构自觉自愿地自我约束,则难免存在种种冒险经营与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因此,需要“内控”和“外控”、即自我约束和外部强制相结合。 4.安全稳定和经济效率相结合原则 一方而,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开展经营活动,历来都是金融监管的中心目的;另一方而,社会 经济的发展要求金融业必须有相应的发展,而追求发展必须讲求效率。因此,需要协调防范风险和 提高效率的关系,坚持安全稳定和经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二、金融监管体系 (一)金融监管体系的构成 金融监管就是由监管主体(金融当局)为了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监管对象(金 融市场参与者的活动和行为)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和主动的干预和管理活动,这种干预活动的直 接结果是限制了被监管者(金融市场参与者)的选择。它涉及到监管主体(金融当局)与监管对象 (金融活动和金融行为)之间、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监管主体与其他相关 组织、监管对象与其他相关组织之间的关系的定位,这种关系定位构成了监管体系。就金融监管而 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监管体系一般可以用下图 15-1 表示。 在图中,根据立法要求创立了金融监管机构,目的是对金融业实施监管。一方面,金融行业的 活动将会对该行业的消费者产生影响,同时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供应量的变化又会影响到有关集团 的利益。另一方面,金融行业本身又受到来自消费者和有关利益集团的影响。除此之外,金融产品 和金融服务的消费者和有关利益集团,以及金融企业自己都可能向金融监管机构提出采取金融监管 行动的建议和要求,或者可能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金融方面法律法规的建议。同时,金融监管机构 所采取的某些监管行动,有可能被上诉到法院,而法院的判决则可能导致金融监管机构又改变自己 的行为。另外,金融监管机构本身可能向立法机关提出改变自己职责和使命的要求,而其他监管部 门也可以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法律法规的要求。 除了上面所描述的各种复杂的关系之外,一旦金融监管进入实施阶段,还有一个金融执法过程 中的决策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那么,金融监管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金融执法活动可以被 看成是一个“合规机制”或一个“防范机制”。“合规机制”的基本任务是通过一定的合规手段使 被监管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的行为符合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或者采取各种监管行动防止 被监管者可能的越轨或犯规行为,但并不一定是调查、处理和处罚犯规者或越轨者。因此,可以认 为,“合规机制”的首要职责是防止被监管者——也就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的越轨或犯规行为 并就出现的问题进行补救。而“防范机制”的基本任务是通过调查各种金融犯法、犯规和越轨行为, 通过确定谁应该对这些行为负责以及通过对犯法者的处罚来确保被监管者的行为符合有关的金融法 律法规,以防止犯法者在未来继续出现犯法、犯规或者越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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