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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钢板必须复验。复验内容至少包括:逐张检査钢板表 面质量和材料标志;按炉复验钢板的化学成分;按批复验钢板的力学性能、冷弯性能 当钢厂未提供钢板超声检测保证书时,应按本规程第14条的要求进行超声检测复验 2.用于制造第一、第二类压力容器的钢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复验 (1)设计图样要求复验的; (2)用户要求复验的 (3)制造单位不能确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 (4)钢材质量证明书注明复印件无效或不等效的。 3.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锻件复验要求如下: (1)应按压力容器锻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复验; (2)对制造单位经常使用且已有信誉保证的外协锻件,如质量证明书(原件)项 目齐全,可只进行硬度和化学成分复验,复验结果出现异常时,则应进行力学性能复验; (3)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锻制且供本单位使用的锻件,可免做复验 4.取得国家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证并有免除复验标志的材料,可免做复 验 第26条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按相应标准制造、检验和选用。 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志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 收制度 第27条压力容器制造或现场组焊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原则上应事先 取得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更改批准文件,对改动部位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载。对制 造单位有使用经验且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仅限16MR、20R、Q235系列钢 板,16Mn、10°、20°锻件或钢管的相互代用),如制造单位有相应的设计资格,可由制 造单位设计部门批准代用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须向原设计单位备案。原设计单位有异 议时,应及时向制造单位反馈意见。 第三章设计 第28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格、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符合《压力容器 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 位不准在外单位设计的图样上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机 构指定的图样除外) 第29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 效)。设计资格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对于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 存容器、高压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 第30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下列内容 1.压力容器名称、类别。 2.设计条件[包括温度、压力、介质(组分)、腐蚀裕量、焊缝系数、自然基础条件 等],对储存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应増加装量系数: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材料应注明腐蚀 介质的限定含量;对有时效性的材料应考虑工作介质的相容性,还应注明压力容器使用 年限 3.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4.主要特性参数(如压力容器容积、换热器换热面积与程数等)。 5.制造要求。8 1.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钢板必须复验。复验内容至少包括:逐张检查钢板表 面质量和材料标志;按炉复验钢板的化学成分;按批复验钢板的力学性能、冷弯性能; 当钢厂未提供钢板超声检测保证书时,应按本规程第14条的要求进行超声检测复验。 2. 用于制造第一、第二类压力容器的钢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复验: (1) 设计图样要求复验的; (2) 用户要求复验的; (3) 制造单位不能确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 (4) 钢材质量证明书注明复印件无效或不等效的。 3.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锻件复验要求如下: (1) 应按压力容器锻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复验; (2) 对制造单位经常使用且已有信誉保证的外协锻件,如质量证明书(原件)项 目齐全,可只进行硬度和化学成分复验,复验结果出现异常时,则应进行力学性能复验; (3)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锻制且供本单位使用的锻件,可免做复验。 4.取得国家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证并有免除复验标志的材料,可免做复 验。 第26条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按相应标准制造、检验和选用。 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志。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 收制度。 第27条 压力容器制造或现场组焊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原则上应事先 取得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更改批准文件,对改动部位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载。对制 造单位有使用经验且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仅限16 MnR、20 R、 Q235系列钢 板,16Mn、 10 #、 20 #锻件或钢管的相互代用),如制造单位有相应的设计资格,可由制 造单位设计部门批准代用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须向原设计单位备案。原设计单位有异 议时,应及时向制造单位反馈意见。 第三章 设 计 第28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格、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符合《压力容器 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 位不准在外单位设计的图样上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机 构指定的图样除外)。 第29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 效)。设计资格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对于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 存容器、高压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 第30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下列内容: 1.压力容器名称、类别。 2.设计条件[包括温度、压力、介质(组分)、腐蚀裕量、焊缝系数、自然基础条件 等],对储存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应增加装量系数;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材料应注明腐蚀 介质的限定含量;对有时效性的材料应考虑工作介质的相容性,还应注明压力容器使用 年限。 3.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4.主要特性参数(如压力容器容积、换热器换热面积与程数等)。 5. 制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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