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关于颁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自1990年5月9日颁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 真执行,对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降低压力容器事故发生率,特别是减少恶性事故 的发生和控制类似事故重复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一系列重要指 示,进一步做妤新形势下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监察工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新近对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规程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原劳动部1990年5月9日颁发的《压力容 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0]8号)即行废止。 联系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吴燕 联系电话:62022288转3917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关于颁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自1990年5月9日颁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 真执行,对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降低压力容器事故发生率,特别是减少恶性事故 的发生和控制类似事故重复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一系列重要指 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监察工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新近对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规程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原劳动部1990年5月9日颁发的《压力容 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0]8号)即行废止。 联系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吴 燕 联系电话: 62022288转 3917。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 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 0.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注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2)容积小于0.025m3的高压容器 (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 中的冷箱; 4)螺旋板换热器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 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 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 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 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 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 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I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 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l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 受压力大于等于0.MPa的压力容器)。 6.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 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第4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 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3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 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l)最高工作压力(Pw)(注l)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 m,且容积(V)(注 2)大于等于 0.025 m 3 ;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注3) 2. 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 m 3 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2)容积小于0.025m 3 的高压容器; (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 中的冷箱; (4)螺旋板换热器;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 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 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 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 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 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 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5. 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 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 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6. 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 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第4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 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5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 准、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6条本规程第2条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 种、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见附件一) 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10 a·m3):(注2) (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5 (5)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2MPam); (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注4) (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⑧)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a)的材料 制造的压力容器; (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 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 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10)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 11)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规定的除外): (1)中压容器; (2)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3.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除外)。 第7条设计、制造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应在学 习借鉴和实验硏究的基础上,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 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方可进行 试制、试用。通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后,报国家安全监察 机构备案。 第8条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含组焊,下同)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企业标准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并应符 合本规程第7条的规定。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9条进口压力容器的国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质 量许可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应按《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安 全性能的监督检验,并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进口压力容器或国内 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在国内使用的压力容器,其技术 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参照本规程第7条办理
4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5条 本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 准、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6条 本规程第2条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 种、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见附件一): 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l)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10 MPa·m 3 );(注2) (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 pV乘积大于等于0.5 MPa·m 3 ); (5)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2 MPa·m 3 ); (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注4) (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 540 MPa)的材料 制造的压力容器; (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 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 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10)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 50 m 3 ); (11)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 5 m 3 )。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规定的除外): (1)中压容器; (2)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3.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除外)。 第7条 设计、制造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应在学 习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 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方可进行 试制、试用。通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后,报国家安全监察 机构备案。 第8条 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含组焊,下同)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企业标准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并应符 合本规程第7条的规定。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9条 进口压力容器的国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质 量许可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应按《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安 全性能的监督检验,并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进口压力容器或国内 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在国内使用的压力容器,其技术 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参照本规程第7条办理
①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②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高 压力差值:对夹套容器指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 注2:P代表设计压力,P代表最高工作压力,V代表容积。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 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圆整,且不扣除内件体积的容积。多腔压力容器(如 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室、夹套容器等)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 类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但应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对 各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腔的设计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注3: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于 0.025m3,且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MPa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4:包括用途属于压力容器并主要按压力容器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的直接受火焰加热 的压力容器。 第二章材料 第10条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压力容器材料的生产应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 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上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 其他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国家安全监察机 构认可标志、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鉴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 晰,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获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质量 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 所获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第11条压力容器选材除应考虑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外,还应考虑与介质的相容性。 压力容器专用钢材的磷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应大于0.030%,硫含量不应大于0.020 %。如选用碳素钢沸腾钢板和碳素钢镇静钢板制造压力容器(搪玻璃压力容器除外),应 符合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规定。碳素钢沸腾钢板和Q235A钢板不得用于制造直接 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 第12条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其含碳量不应 大于0.25%在特殊条件下,如选用含碳量超过0.25%的钢材,应限定碳当量不大于0.45 %,由制造单位征得用户同意,并经制造单位压力容器技术总负责人批准,提供材料抗 裂性试验报告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按照本规程第7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13条钢制压力容器用材料(钢板、锻件、钢管、螺柱等)的力学性能、弯曲性能 和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GBl50的有关规定 第14条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1.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 2.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硫化氢含量大于100mg/L的压力容器。 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MPa的压力容器 4.GBl50第2章和附录C、GB1l51《管壳式换热器》、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及其 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钢板。 5.移动式压力容器。 钢板的超声检测应按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用于本条第1、第2 第5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不低于Ⅱ级;用于本条第3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 等级应不低于Ⅲ级,用于本条第4款所述容器的钢板,合格等级应符合GB150、GB151或
5 注1: ①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②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高 压力差值;对夹套容器指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 注2:P代表设计压力,Pw代表最高工作压力,V代表容积。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 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圆整,且不扣除内件体积的容积。多腔压力容器(如 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室、夹套容器等)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 类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但应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对 各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腔的设计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注3: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于 0.025m 3,且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a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4:包括用途属于压力容器并主要按压力容器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的直接受火焰加热 的压力容器。 第二章 材 料 第10条 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压力容器材料的生产应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 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上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 其他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国家安全监察机 构认可标志、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鉴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 晰,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获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质量 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 所获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第11条 压力容器选材除应考虑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外,还应考虑与介质的相容性。 压力容器专用钢材的磷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应大于0.030%,硫含量不应大于0.020 %。如选用碳素钢沸腾钢板和碳素钢镇静钢板制造压力容器(搪玻璃压力容器除外),应 符合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规定。碳素钢沸腾钢板和 Q235A钢板不得用于制造直接 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 第12条 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其含碳量不应 大于0.25%。在特殊条件下,如选用含碳量超过0.25%的钢材,应限定碳当量不大于0.45 %,由制造单位征得用户同意,并经制造单位压力容器技术总负责人批准,提供材料抗 裂性试验报告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按照本规程第7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13条 钢制压力容器用材料(钢板、锻件、钢管、螺柱等)的力学性能、弯曲性能 和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GBl50的有关规定。 第14条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1. 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 2. 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硫化氢含量大于100mg/L的压力容器。 3.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MPa的压力容器。 4. GB150第2章和附录C、GB151《管壳式换热器》、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及其 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钢板。 5. 移动式压力容器。 钢板的超声检测应按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用于本条第1、第2、 第5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不低于Ⅱ级;用于本条第3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 等级应不低于Ⅲ级,用于本条第4款所述容器的钢板,合格等级应符合GB150、GB151或
GB12337的规定。 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应每批抽2张钢板进行夏比(V形缺口)低温冲击试验,试验温度 为零下20℃或按图样规定,试件取样方向为横向。低温冲击功指标应符合GB150附录C的 规定。 第15条压力容器用铸铁的要求如下: 1.必须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范围内选用,并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铸造选用的材 料牌号。 2.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灰铸铁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大于0.8MPa,设计温度为0~250℃; (2)可锻铸铁和球墨铸铁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大于1.6MPa,设计温度为零下 10~350℃ 3.不得用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以及设计压力大于等于 0.15MPa的易燃介质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也不得用于管壳式余热锅炉的受压元件和移 动式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第16条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铸钢材料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选用,并 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铸造选用的材料牌号。压力容器筒体、封头不宜选用铸钢材 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已有使用经验并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除外) 第17条对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指铝、钛、铜、镍及其合金)的要求如下: 1.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有色金属,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范围内选用,对 有色金属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条件上注明。 2.制造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设专门场所存放 3.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用材料的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4.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焊接接头的坡口应采用机械方法加工,其表面不得有裂纹 分层和夹渣等缺陷。 第18条铝和铝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压力不应大于8MPa,设计温度范围为零下269~200℃ 2.设计温度大于65℃时,一般不选用含镁量大于等于3%的铝合金。 第19条铜及铜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一般应为退火状态。 第20条钛材(指工业纯钛、钛合金及其复合材料,下同)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 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温度:工业纯钛不应高于230℃,钛合金不应高300℃,钛复合板不应高于 350℃。 2.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钛材应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3.钛材压力容器封头成形应采用热成形或冷成形后热校形。对成形的钛钢复合板封 头,应做超声检测 4钛材压力容器一般不要求进行热处理,对在应力腐蚀环境中使用的钛容器或使用 中厚板制造的钛容器,焊后或热加工后应进行消除应力退火。钛钢复合板爆炸复合后, 应做消除应力退火处理 5.钛材压力容器的下列焊缝应进行渗透检测: (1)接管、法兰、补强圈与壳体或封头连接的角焊缝; 2换热器管板与管子连接的焊缝 3钛钢复合板的复层焊缝及镶条盖板与复合板复层的搭接焊缝 第21条镍材(指镍和镍基合金及其复合材料,下同)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应符 合下列要求
6 GB12337的规定。 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应每批抽2张钢板进行夏比(V形缺口)低温冲击试验,试验温度 为零下20℃或按图样规定,试件取样方向为横向。低温冲击功指标应符合GB150附录C的 规定。 第 15条 压力容器用铸铁的要求如下: 1.必须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范围内选用,并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铸造选用的材 料牌号。 2.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灰铸铁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大于0.8MPa,设计温度为 0~250℃; (2)可锻铸铁和球墨铸铁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大于1.6MPa,设计温度为零下 10~350℃。 3.不得用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以及设计压力大于等于 0.15MPa的易燃介质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也不得用于管壳式余热锅炉的受压元件和移 动式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第16条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铸钢材料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选用,并 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铸造选用的材料牌号。压力容器筒体、封头不宜选用铸钢材 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已有使用经验并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除外)。 第17条 对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指铝、钛、铜、镍及其合金)的要求如下: 1.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有色金属,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范围内选用,对 有色金属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条件上注明。 2.制造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设专门场所存放。 3.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用材料的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4.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焊接接头的坡口应采用机械方法加工,其表面不得有裂纹、 分层和夹渣等缺陷。 第18条 铝和铝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压力不应大于8MPa,设计温度范围为零下 269~200℃。 2. 设计温度大于65℃时,一般不选用含镁量大于等于3%的铝合金。 第19条 铜及铜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一般应为退火状态。 第20条 钛材(指工业纯钛、钛合金及其复合材料,下同)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计温度:工业纯钛不应高于230℃,钛合金不应高300℃,钛复合板不应高于 350℃。 2.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钛材应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3.钛材压力容器封头成形应采用热成形或冷成形后热校形。对成形的钛钢复合板封 头,应做超声检测。 4钛材压力容器一般不要求进行热处理,对在应力腐蚀环境中使用的钛容器或使用 中厚板制造的钛容器,焊后或热加工后应进行消除应力退火。钛钢复合板爆炸复合后, 应做消除应力退火处理。 5.钛材压力容器的下列焊缝应进行渗透检测: (1)接管、法兰、补强圈与壳体或封头连接的角焊缝; (2)换热器管板与管子连接的焊缝; (3)钛钢复合板的复层焊缝及镶条盖板与复合板复层的搭接焊缝。 第21条 镍材(指镍和镍基合金及其复合材料,下同)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应符 合下列要求:
1.设计温度:退火状态的纯镍材料不应高于650℃,镍-铜合金不应高于480℃,镍 铬-铁合金不应高于650℃,镍-铁-铬合金不应高于900℃ 2.用于制造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镍材应在退火状态下使用,换热器用纯镍管应 在消除应力退火状态下使用。 镍材压力容器封头采用热成形时应严格控制加热温度。对成形的镍钢复合板封 头,应做超声检测。 4.镍材热成形的加热温度及加热炉气氛应严格控制,防止硫脆污染。推荐的热加 工温度范围是: (1)工业纯镍(N6-2.5-1.5)为280~350℃ (2)蒙乃尔(NCU28-2.5-1.5)为350~500℃ (3) Incone(NS312)为470~550℃; (4) Hastelloy(NS334)为930~1200℃。 5.镍材压力容器一般不要求进行焊后热处理,如有特殊要求,应在图样上规定进 行焊后热处理。镍钢复合板爆炸复合后,应做消除应力退火处理。 6.镍材压力容器的下列焊缝应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 1)接管、法兰、补强圈与壳体或封头连接的角焊缝; ②)换热器管板与管子连接的焊缝 (3)镍钢复合板的复层焊接接头。 第22条压力容器受压元件采用国外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选用国外压力容器规范允许使用且国外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符 合材料生产国相应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有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2.制造单位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考试,并对化学成分、力学性 能进行复验,满足使用要求后,才能投料制造。 3.技术要求一般不得低于国内相应材料的技术指标 4.国内首次使用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a的材料,应按本规 程第7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国内材料生产单位生产国外牌号的材料时,应完全按照该牌号的国外标准规定的冶 炼方法进行生产,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试验的试样型式、尺寸、加工要求、试验方法等 验收要求也应执行国外标准,批量生产前应通过产品鉴定并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可按本条规定的国外钢材对待 第23条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新研制的材料(包括国内外没有应用实例的进 材料)或未列入GB150等标准的材料试制压力容器,材料的研制生产单位应将试验验证 资料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提交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并获得该 委员会出具的准许试用的证明文件(应注明使用条件),并按本规程第7条规定办理批准 手续。 第24条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通过对材料进行复验或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 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相应标准,在投用前应检査有效的材料 质量证明文件,并核对本规程第10条规定的材料上的有效标志。材料标志与质量证明书 应完全一致,否则不得使用 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切割(或加工)前应进行标记移植。 第25条压力容器的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膨胀节 开孔补强圈、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的设备主螺 栓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均作为主要受压元件,对其用材的复验 要求如下
7 1.设计温度:退火状态的纯镍材料不应高于650℃,镍-铜合金不应高于480℃,镍- 铬-铁合金不应高于650℃,镍-铁-铬合金不应高于900℃。 2.用于制造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镍材应在退火状态下使用,换热器用纯镍管应 在消除应力退火状态下使用。 3.镍材压力容器封头采用热成形时应严格控制加热温度。对成形的镍钢复合板封 头,应做超声检测。 4. 镍材热成形的加热温度及加热炉气氛应严格控制,防止硫脆污染。推荐的热加 工温度范围是: (1)工业纯镍(N6-2.5-1.5)为 280~350℃; (2)蒙乃尔(NCU28-2.5-1.5)为350~500℃; (3)Inconel(NS312)为470~550℃; (4)Hastelloy(NS334)为 930~1200℃。 5. 镍材压力容器一般不要求进行焊后热处理,如有特殊要求,应在图样上规定进 行焊后热处理。镍钢复合板爆炸复合后,应做消除应力退火处理。 6.镍材压力容器的下列焊缝应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 (1)接管、法兰、补强圈与壳体或封头连接的角焊缝; (2)换热器管板与管子连接的焊缝; (3)镍钢复合板的复层焊接接头。 第22条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采用国外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用国外压力容器规范允许使用且国外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符 合材料生产国相应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有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2.制造单位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考试,并对化学成分、力学性 能进行复验,满足使用要求后,才能投料制造。 3.技术要求一般不得低于国内相应材料的技术指标。 4.国内首次使用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 540 MPa的材料,应按本规 程第7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国内材料生产单位生产国外牌号的材料时,应完全按照该牌号的国外标准规定的冶 炼方法进行生产,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试验的试样型式、尺寸、加工要求、试验方法等 验收要求也应执行国外标准,批量生产前应通过产品鉴定并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可按本条规定的国外钢材对待。 第23条 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新研制的材料(包括国内外没有应用实例的进 口材料)或未列入GBl50等标准的材料试制压力容器,材料的研制生产单位应将试验验证 资料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提交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并获得该 委员会出具的准许试用的证明文件(应注明使用条件),并按本规程第7条规定办理批准 手续。 第24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通过对材料进行复验或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 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相应标准,在投用前应检查有效的材料 质量证明文件,并核对本规程第10条规定的材料上的有效标志。材料标志与质量证明书 应完全一致,否则不得使用。 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切割(或加工)前应进行标记移植。 第25条 压力容器的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膨胀节、 开孔补强圈、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的设备主螺 栓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 250 mm的接管和管法兰均作为主要受压元件,对其用材的复验 要求如下:
1.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钢板必须复验。复验内容至少包括:逐张检査钢板表 面质量和材料标志;按炉复验钢板的化学成分;按批复验钢板的力学性能、冷弯性能 当钢厂未提供钢板超声检测保证书时,应按本规程第14条的要求进行超声检测复验 2.用于制造第一、第二类压力容器的钢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复验 (1)设计图样要求复验的; (2)用户要求复验的 (3)制造单位不能确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 (4)钢材质量证明书注明复印件无效或不等效的。 3.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锻件复验要求如下: (1)应按压力容器锻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复验; (2)对制造单位经常使用且已有信誉保证的外协锻件,如质量证明书(原件)项 目齐全,可只进行硬度和化学成分复验,复验结果出现异常时,则应进行力学性能复验; (3)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锻制且供本单位使用的锻件,可免做复验 4.取得国家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证并有免除复验标志的材料,可免做复 验 第26条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按相应标准制造、检验和选用。 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志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 收制度 第27条压力容器制造或现场组焊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原则上应事先 取得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更改批准文件,对改动部位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载。对制 造单位有使用经验且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仅限16MR、20R、Q235系列钢 板,16Mn、10°、20°锻件或钢管的相互代用),如制造单位有相应的设计资格,可由制 造单位设计部门批准代用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须向原设计单位备案。原设计单位有异 议时,应及时向制造单位反馈意见。 第三章设计 第28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格、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符合《压力容器 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 位不准在外单位设计的图样上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机 构指定的图样除外) 第29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 效)。设计资格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对于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 存容器、高压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 第30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下列内容 1.压力容器名称、类别。 2.设计条件[包括温度、压力、介质(组分)、腐蚀裕量、焊缝系数、自然基础条件 等],对储存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应増加装量系数: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材料应注明腐蚀 介质的限定含量;对有时效性的材料应考虑工作介质的相容性,还应注明压力容器使用 年限 3.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4.主要特性参数(如压力容器容积、换热器换热面积与程数等)。 5.制造要求
8 1.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钢板必须复验。复验内容至少包括:逐张检查钢板表 面质量和材料标志;按炉复验钢板的化学成分;按批复验钢板的力学性能、冷弯性能; 当钢厂未提供钢板超声检测保证书时,应按本规程第14条的要求进行超声检测复验。 2. 用于制造第一、第二类压力容器的钢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复验: (1) 设计图样要求复验的; (2) 用户要求复验的; (3) 制造单位不能确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 (4) 钢材质量证明书注明复印件无效或不等效的。 3.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锻件复验要求如下: (1) 应按压力容器锻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复验; (2) 对制造单位经常使用且已有信誉保证的外协锻件,如质量证明书(原件)项 目齐全,可只进行硬度和化学成分复验,复验结果出现异常时,则应进行力学性能复验; (3)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锻制且供本单位使用的锻件,可免做复验。 4.取得国家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证并有免除复验标志的材料,可免做复 验。 第26条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按相应标准制造、检验和选用。 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志。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 收制度。 第27条 压力容器制造或现场组焊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原则上应事先 取得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更改批准文件,对改动部位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载。对制 造单位有使用经验且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仅限16 MnR、20 R、 Q235系列钢 板,16Mn、 10 #、 20 #锻件或钢管的相互代用),如制造单位有相应的设计资格,可由制 造单位设计部门批准代用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须向原设计单位备案。原设计单位有异 议时,应及时向制造单位反馈意见。 第三章 设 计 第28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格、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符合《压力容器 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 位不准在外单位设计的图样上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机 构指定的图样除外)。 第29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 效)。设计资格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对于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 存容器、高压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 第30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下列内容: 1.压力容器名称、类别。 2.设计条件[包括温度、压力、介质(组分)、腐蚀裕量、焊缝系数、自然基础条件 等],对储存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应增加装量系数;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材料应注明腐蚀 介质的限定含量;对有时效性的材料应考虑工作介质的相容性,还应注明压力容器使用 年限。 3.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4.主要特性参数(如压力容器容积、换热器换热面积与程数等)。 5. 制造要求
6.热处理要求 7.防腐蚀处理要求 8.无损检测要求。 9.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要求。 10.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特殊要求 11.压力容器铭牌的位置。 2.包装、运输、现场组焊和安装要求。 13.下列情况下的特殊要求 (1)夹套压力容器应分别注明壳体和夹套的试验压力、允许的内外差值,以及试验步 骤和试验的要求 2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和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应注明使用过程中定期检验 的技术要求; (3)对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应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和耐压 试验的要求; (4)对不能进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应注明计算厚度和制造及使用的特殊要 求,并应与使用单位协商提出推荐的使用年限和保证安全的措施; 5)对有耐热衬里的反应容器,应注明防止受压元件超温的技术措施; (6)为防止介质造成的腐蚀(应力腐蚀),应注明对介质纯净度的要求 (⑦)亚铵法造纸蒸球应注明防腐技术要求; ⑧)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制造、检验的特殊要求。 第31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 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第32条设计压力容器时,应有足够的腐蚀裕量。腐蚀裕量应根据预期的压力容器 使用寿命和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确定,还应考虑介质流动时对压力容器或受压元件的 冲蚀量和磨损量。在进行结构设计时,还应考虑局部腐蚀的影响,以满足压力容器安全 运行要求 为防止压力容器超寿命运行引发安全问题,设计单位一般应在设计图样上注明压力 容器设计使用寿命。 第33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技术条件、强度计算书,必要时还 应包括设计或安装、使用说明书。 1.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向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提供设计说 明书、设计图样和技术条件 2.用户需要时,压力容器设计或制造单位还应向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提供安装 使用说明书。 3.对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设计单位应向 使用单位提供强度计算书。 4.按JB4732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应力分析报告。 强度计算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设计条件、所用规范和标准、材料、腐蚀裕量、 计算厚度、名义厚度、计算应力等 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压力容器安全泄 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无法计算时,应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协 商选用安全泄放装置。 在工艺参数、所用材料、制造技术、热处理、检验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合同 中注明
9 6.热处理要求。 7. 防腐蚀处理要求。 8.无损检测要求。 9.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要求。 10.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特殊要求。 11.压力容器铭牌的位置。 12. 包装、运输、现场组焊和安装要求。 13. 下列情况下的特殊要求: (1)夹套压力容器应分别注明壳体和夹套的试验压力、允许的内外差值,以及试验步 骤和试验的要求; (2)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和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应注明使用过程中定期检验 的技术要求; (3)对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应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和耐压 试验的要求; (4)对不能进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应注明计算厚度和制造及使用的特殊要 求,并应与使用单位协商提出推荐的使用年限和保证安全的措施; (5)对有耐热衬里的反应容器,应注明防止受压元件超温的技术措施; (6)为防止介质造成的腐蚀(应力腐蚀),应注明对介质纯净度的要求; (7)亚铵法造纸蒸球应注明防腐技术要求; (8)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制造、检验的特殊要求。 第31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 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第32条 设计压力容器时,应有足够的腐蚀裕量。腐蚀裕量应根据预期的压力容器 使用寿命和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确定,还应考虑介质流动时对压力容器或受压元件的 冲蚀量和磨损量。在进行结构设计时,还应考虑局部腐蚀的影响,以满足压力容器安全 运行要求。 为防止压力容器超寿命运行引发安全问题,设计单位一般应在设计图样上注明压力 容器设计使用寿命。 第33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技术条件、强度计算书,必要时还 应包括设计或安装、使用说明书。 1.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向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提供设计说 明书、设计图样和技术条件。 2. 用户需要时,压力容器设计或制造单位还应向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提供安装、 使用说明书。 3.对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设计单位应向 使用单位提供强度计算书。 4.按JB4732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应力分析报告。 强度计算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设计条件、所用规范和标准、材料、腐蚀裕量、 计算厚度、名义厚度、计算应力等。 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压力容器安全泄 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无法计算时,应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协 商选用安全泄放装置。 在工艺参数、所用材料、制造技术、热处理、检验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合同 中注明
第34条盛装液化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规定如下 1.固定式液化气体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应不低于表3-1的规定
10 第34条 盛装液化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规定如下: 1.固定式液化气体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应不低于表3-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