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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温度:退火状态的纯镍材料不应高于650℃,镍-铜合金不应高于480℃,镍 铬-铁合金不应高于650℃,镍-铁-铬合金不应高于900℃ 2.用于制造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镍材应在退火状态下使用,换热器用纯镍管应 在消除应力退火状态下使用。 镍材压力容器封头采用热成形时应严格控制加热温度。对成形的镍钢复合板封 头,应做超声检测。 4.镍材热成形的加热温度及加热炉气氛应严格控制,防止硫脆污染。推荐的热加 工温度范围是: (1)工业纯镍(N6-2.5-1.5)为280~350℃ (2)蒙乃尔(NCU28-2.5-1.5)为350~500℃ (3) Incone(NS312)为470~550℃; (4) Hastelloy(NS334)为930~1200℃。 5.镍材压力容器一般不要求进行焊后热处理,如有特殊要求,应在图样上规定进 行焊后热处理。镍钢复合板爆炸复合后,应做消除应力退火处理。 6.镍材压力容器的下列焊缝应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 1)接管、法兰、补强圈与壳体或封头连接的角焊缝; ②)换热器管板与管子连接的焊缝 (3)镍钢复合板的复层焊接接头。 第22条压力容器受压元件采用国外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选用国外压力容器规范允许使用且国外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符 合材料生产国相应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有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2.制造单位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考试,并对化学成分、力学性 能进行复验,满足使用要求后,才能投料制造。 3.技术要求一般不得低于国内相应材料的技术指标 4.国内首次使用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a的材料,应按本规 程第7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国内材料生产单位生产国外牌号的材料时,应完全按照该牌号的国外标准规定的冶 炼方法进行生产,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试验的试样型式、尺寸、加工要求、试验方法等 验收要求也应执行国外标准,批量生产前应通过产品鉴定并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可按本条规定的国外钢材对待 第23条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新研制的材料(包括国内外没有应用实例的进 材料)或未列入GB150等标准的材料试制压力容器,材料的研制生产单位应将试验验证 资料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提交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并获得该 委员会出具的准许试用的证明文件(应注明使用条件),并按本规程第7条规定办理批准 手续。 第24条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通过对材料进行复验或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 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相应标准,在投用前应检査有效的材料 质量证明文件,并核对本规程第10条规定的材料上的有效标志。材料标志与质量证明书 应完全一致,否则不得使用 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切割(或加工)前应进行标记移植。 第25条压力容器的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膨胀节 开孔补强圈、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的设备主螺 栓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均作为主要受压元件,对其用材的复验 要求如下7 1.设计温度:退火状态的纯镍材料不应高于650℃,镍-铜合金不应高于480℃,镍- 铬-铁合金不应高于650℃,镍-铁-铬合金不应高于900℃。 2.用于制造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镍材应在退火状态下使用,换热器用纯镍管应 在消除应力退火状态下使用。 3.镍材压力容器封头采用热成形时应严格控制加热温度。对成形的镍钢复合板封 头,应做超声检测。 4. 镍材热成形的加热温度及加热炉气氛应严格控制,防止硫脆污染。推荐的热加 工温度范围是: (1)工业纯镍(N6-2.5-1.5)为 280~350℃; (2)蒙乃尔(NCU28-2.5-1.5)为350~500℃; (3)Inconel(NS312)为470~550℃; (4)Hastelloy(NS334)为 930~1200℃。 5. 镍材压力容器一般不要求进行焊后热处理,如有特殊要求,应在图样上规定进 行焊后热处理。镍钢复合板爆炸复合后,应做消除应力退火处理。 6.镍材压力容器的下列焊缝应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 (1)接管、法兰、补强圈与壳体或封头连接的角焊缝; (2)换热器管板与管子连接的焊缝; (3)镍钢复合板的复层焊接接头。 第22条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采用国外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用国外压力容器规范允许使用且国外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符 合材料生产国相应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有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2.制造单位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考试,并对化学成分、力学性 能进行复验,满足使用要求后,才能投料制造。 3.技术要求一般不得低于国内相应材料的技术指标。 4.国内首次使用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 540 MPa的材料,应按本规 程第7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国内材料生产单位生产国外牌号的材料时,应完全按照该牌号的国外标准规定的冶 炼方法进行生产,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试验的试样型式、尺寸、加工要求、试验方法等 验收要求也应执行国外标准,批量生产前应通过产品鉴定并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可按本条规定的国外钢材对待。 第23条 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新研制的材料(包括国内外没有应用实例的进 口材料)或未列入GBl50等标准的材料试制压力容器,材料的研制生产单位应将试验验证 资料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提交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并获得该 委员会出具的准许试用的证明文件(应注明使用条件),并按本规程第7条规定办理批准 手续。 第24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通过对材料进行复验或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 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相应标准,在投用前应检查有效的材料 质量证明文件,并核对本规程第10条规定的材料上的有效标志。材料标志与质量证明书 应完全一致,否则不得使用。 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切割(或加工)前应进行标记移植。 第25条 压力容器的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膨胀节、 开孔补强圈、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的设备主螺 栓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 250 mm的接管和管法兰均作为主要受压元件,对其用材的复验 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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