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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我国的司法实践则不承认被宣告破产的企业法人的当事人能力,另辟蹊径来保护破产企 业的利益,在诉讼担当的角度解决了清算组织对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问题。虽然 法律未明确赋予清算组织以诉权,但在实际上破产程序中的清算组织被认为赋予了诉讼实施 权。司法解释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 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我们认为,上述情形下由清算组织担当 诉讼完全没有必要,企业法人当事人能力的终止应以“解散并清算完结”而不是宣告破产为 时间节点。我国民事实体法也确认了这样的标准,如《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 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是清理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 的法律关系,是法人最终消灭的程序,也是其当事人能力终止的时间标准。 3.非法人团体(其他组织) (1)其他组织的概念与种类 按照《民诉法意见》第40条的解释,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 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它须具备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的要件。积极要件包括:1) 合法成立:2)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有代表人或管理人):3)有自己的财产。消极要件为: 不具备法人资格。我国有关的司法解释对其他组织作了狭义上的界定,如果从广义上界定, 则除了上述要件外,其他组织还应具有下列要件:设有事务所或营业所、有自己的目的和章 程、有多数团体成员和团体名称等。在最广义上,对外是独立的经济个体,并可以随时选任 代表人或管理人的多数人团体就可以成为其他组织。对广义和最广义的其他组织,我国司法 解释是不予承认的。 根据《民诉法意见》的规定,我国其他组织有以下情形:)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 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 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 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9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 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除司法解释外,我国一些民事实体法也间接地对其 他组织作出了规定。 (2)赋予其他组织以当事人能力的必要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其他组织并非是民事主体,当然不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而1999年制定的《合同法》第2条却明确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该条规 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在合同法领域其他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足以表明承认其他组织 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我国立法的趋势。但毕竞《民法通则》属于上位法,法律层次上的冲突尚 待解决。 1991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早于《合同法》赋予了其他组织以当事人能力,该法第 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进步意义体现在于:1) 其他组织具有当事人能力方便了诉讼。尽管以《民法通则》来衡量其他组织欠缺民事权利能 18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上),台湾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156页。 9例如,经批准设立,领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就属于法人分 支机构,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领取营业执照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是否具有 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1997年8月22日发布)。118 我国的司法实践则不承认被宣告破产的企业法人的当事人能力,另辟蹊径来保护破产企 业的利益,在诉讼担当的角度解决了清算组织对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问题。虽然 法律未明确赋予清算组织以诉权,但在实际上破产程序中的清算组织被认为赋予了诉讼实施 权。司法解释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 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我们认为,上述情形下由清算组织担当 诉讼完全没有必要,企业法人当事人能力的终止应以“解散并清算完结”而不是宣告破产为 时间节点。我国民事实体法也确认了这样的标准,如《民法通则》第 40 条规定:“法人终止, 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是清理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 的法律关系,是法人最终消灭的程序,也是其当事人能力终止的时间标准。 3. 非法人团体(其他组织) (1)其他组织的概念与种类 按照《民诉法意见》第 40 条的解释,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 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它须具备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的要件。积极要件包括:1) 合法成立;2)有—定的组织机构(有代表人或管理人);3)有自己的财产。消极要件为: 不具备法人资格。我国有关的司法解释对其他组织作了狭义上的界定,如果从广义上界定, 则除了上述要件外,其他组织还应具有下列要件:设有事务所或营业所、有自己的目的和章 程、有多数团体成员和团体名称等。在最广义上,对外是独立的经济个体,并可以随时选任 代表人或管理人的多数人团体就可以成为其他组织。对广义和最广义的其他组织,我国司法 解释是不予承认的。 根据《民诉法意见》的规定,我国其他组织有以下情形:l)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 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 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 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119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 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除司法解释外,我国一些民事实体法也间接地对其 他组织作出了规定。 (2)赋予其他组织以当事人能力的必要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 1986 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其他组织并非是民事主体,当然不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而 1999 年制定的《合同法》第 2 条却明确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该条规 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在合同法领域其他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足以表明承认其他组织 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我国立法的趋势。但毕竟《民法通则》属于上位法,法律层次上的冲突尚 待解决。 1991 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早于《合同法》赋予了其他组织以当事人能力,该法第 49 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进步意义体现在于:1) 其他组织具有当事人能力方便了诉讼。尽管以《民法通则》来衡量其他组织欠缺民事权利能                                                               118 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上),台湾三民书局 2006 年版,第 156 页。 119 例如,经批准设立,领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就属于法人分 支机构,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领取营业执照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是否具有 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1997 年 8 月 22 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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