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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范本 第五条常设机构 1.常设机构定义主要用于确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杈。按照第 七条规定,缔约国一方不得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利润征税,除非该企业通过其设在该缔约 国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 1.1在2000年前,来自独立个人劳务的收入由第十四条单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与对 营业利润的规定相似,但其使用了固定基地的概念,而不是常设机构,因为最初认为常设机 构适用于商业和工业活动。2000年删除了第十四条反映了在第七条中使用的常设机构概念 与第十四条中使用的固定基地概念没有显著差别,或者说根据第七条或第十四条计算的利润 和税款没有显著差别。因此第十四条的删除意味着常设机构的定义对以前的固定基地也适 用 第一款 2.第一款对“常设机构”用语做出了一般定义,指出了协定中常设机构的基本特征 即具有确定的“地点”和“固定的营业场所”。本款定义“常设机构”是企业进行全部或部 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因此,这一定义包含如下几个条件: (1)有一个“营业场所”,即设施,如商务用房屋,在某些情况下还有机器设备; (2)这个营业场所必须是“固定的”,即它必须建立在一个确定的地点,并且有一定的 永久性 (3)企业通过该固定场所进行营业活动,这通常是指以某种形式依附于企业的人(工 作人员)在固定场所所在国进行该企业的营业活动 3.有人认为,在一般定义中应提及常设机构的另一特征,即常设机构必须具有生产特 性,一一为企业的利润做出贡献。虽然这一特征在过去很重要,但在现行定义中未包括这 内容,因为经营管理良好的企业体系理所当然地被认定其整个生产凝聚着各部门的贡献。当 然,不能因为从企业的组织整体看某一个具体机构均具有“生产特性”就认为能准确地将 利润划分到该常设机构,从而计算在某管辖权内的税额(参阅第四款注释) 4.“营业场所”一语指企业用于从事营业活动的所有设施或设置,而不管是否也被用 于其他目的。如没有商用房屋,或者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不需要商用房屋而只需要一部分可支 配的空间,这种情况也可视为有营业场所。商用房屋、设施或装置究竞是自有、租用或通过 其他形式为企业所支配,均无关紧要。因此,一个营业场所可以仅为市场一个摊位,或长期 使用的海关仓库的一部分(用于存放应税商品),营业场所也可设在另一企业营业设施中, 例如可以是一个外国企业长期支配的而由另一企业拥有的全部或部分商用房屋。 4.1像上面所说的,一个企业用来从事商业活动的处于其控制下的一定空间,足以构成 营业场所。并没有要求有使用那个空间的正式合法权利。因此,例如,一个企业非法占用 定地方从事营业活动也构成常设机构。 42当某一特定空间构成常设机构并没有要求使用这一空间的正式合法权利时,一个企 业存在于一个特定的位置不一定意味着那个位置在那个企业的控制下。这些原则由下列例子1 OECD 范本 第五条 常设机构 1. 常设机构定义主要用于确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按照第 七条规定,缔约国一方不得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利润征税,除非该企业通过其设在该缔约 国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 1.1 在 2000 年前,来自独立个人劳务的收入由第十四条单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与对 营业利润的规定相似,但其使用了固定基地的概念,而不是常设机构,因为最初认为常设机 构适用于商业和工业活动。2000 年删除了第十四条反映了在第七条中使用的常设机构概念 与第十四条中使用的固定基地概念没有显著差别,或者说根据第七条或第十四条计算的利润 和税款没有显著差别。因此第十四条的删除意味着常设机构的定义对以前的固定基地也适 用。 第一款 2. 第一款对“常设机构”用语做出了一般定义,指出了协定中常设机构的基本特征, 即具有确定的“地点”和“固定的营业场所”。本款定义“常设机构”是企业进行全部或部 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因此,这一定义包含如下几个条件: (1)有一个“营业场所”,即设施,如商务用房屋,在某些情况下还有机器设备; (2)这个营业场所必须是“固定的”,即它必须建立在一个确定的地点,并且有一定的 永久性; (3)企业通过该固定场所进行营业活动,这通常是指以某种形式依附于企业的人(工 作人员)在固定场所所在国进行该企业的营业活动。 3. 有人认为,在一般定义中应提及常设机构的另一特征,即常设机构必须具有生产特 性,——为企业的利润做出贡献。虽然这一特征在过去很重要,但在现行定义中未包括这一 内容,因为经营管理良好的企业体系理所当然地被认定其整个生产凝聚着各部门的贡献。当 然,不能因为从企业的组织整体看某一个具体机构均具有“生产特性”,就认为能准确地将 利润划分到该常设机构,从而计算在某管辖权内的税额(参阅第四款注释)。 4. “营业场所”一语指企业用于从事营业活动的所有设施或设置,而不管是否也被用 于其他目的。如没有商用房屋,或者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不需要商用房屋而只需要一部分可支 配的空间,这种情况也可视为有营业场所。商用房屋、设施或装置究竟是自有、租用或通过 其他形式为企业所支配,均无关紧要。因此,一个营业场所可以仅为市场一个摊位,或长期 使用的海关仓库的一部分(用于存放应税商品),营业场所也可设在另一企业营业设施中, 例如可以是一个外国企业长期支配的而由另一企业拥有的全部或部分商用房屋。 4.1 像上面所说的,一个企业用来从事商业活动的处于其控制下的一定空间,足以构成 营业场所。并没有要求有使用那个空间的正式合法权利。因此,例如,一个企业非法占用一 定地方从事营业活动也构成常设机构。 4.2 当某一特定空间构成常设机构并没有要求使用这一空间的正式合法权利时,一个企 业存在于一个特定的位置不一定意味着那个位置在那个企业的控制下。这些原则由下列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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