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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一个企业的代表在另一企业的商用房屋中。第一个例子是一个售货员有规律地拜访主 要顾客并接受订单,在采购经理的办公室里会见采购经理。在这种情况下,顾客的商用房屋 不在售货员工作的企业的控制下,因此不构成那个企业营业的一个固定地点(取决于具体情 况,不过,第五条可用于认定常设机构的存在)。 4.3第二个例子是一家公司的雇员,长时间使用另一家公司总部的办公室(例如,新建 的子公司),以保证后者遵循其与前者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雇员的活 动与其公司的商业有关,由他控制的在另一家公司总部的办公室将构成其雇主的常设机构, 假如这一办公室由他控制足够长的时间以至构成“固定的营业场所”(见第6至63点),并 且在那里进行的活动超出第四款规定的。 4.4第三个例子是一个陆路运输企业,为了送货给顾客,多年来每天使用顾客仓库的卸 货码头。在这种情况下,陆路运输企业在卸货码头的存在如此有限以致于企业不能认为那个 空间在它的控制下,构成它的常设机构。 45第四个例子是一位画家,两年来每周在他的主要客户的大办公楼里度过三天。在这 种情况下,那座办公楼是他进行最重要商业活动(即绘画)的地方,那位画家在办公楼的出 现构成了他的常设机构。 4.6单词“通过”应该给定广泛的意思,以便适用于任何商务活动在出于这个目的而处 在企业控制下的地方进行的情形。因此,例如,一家参加铺路的企业将被认为“通过”这项 活动发生的地方进行它的商业活动。 5.按照一般定义规定,营业场所必须是“固定”的。因此,营业场所通常必须与确定 的地理位置相联系。如果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不是在某一确定地点进 行,那么该企业经营时间的长短就不重要了。但这并不意味着构成营业场所的设备须固定在 所位于的土地上,只要将设备保存在某一确定的场所即可(但请参阅下文第20点)。 5.1当一个企业的商业活动经常在相邻的地方间移动时,确定是否有唯一的“营业场所” 可能有困难(如果两个营业场所都被使用且也符合第五条的其他要求,当然,这个企业有两 个常设机构)。下面第18和20点识别的单个营业场所,鉴于商业的特性,通常将认定存在 特定的位置,在此位置上移动的活动可能被认为在商业上和地理上构成一致的。 52这个原则可以用例子说明。一座矿清晰地构成一个营业场所,即使商业活动可能从 座非常大的矿里从一个位置转移到另一个位置,因为考虑到采矿生意,它构成了一个单独 的地理和商业单位。与此类似,咨询公司经常租的不同的办公室即“饭店办公室”可以被认 为这家公司的一个单独营业场所,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大楼构成了一整体地理,且饭店是咨 询公司的单独营业场所。出于同样的理由,一条步行街的户外市场或市集,商人经常在不同 地段摆摊,代表了这个商人的单独营业场所。 53对比起来,没有商业的连贯性,活动可能在一个有限的地理区域进行的事实不应该 导致那个区域被认定为一个单独的营业场所。例如,一位画家为一座大楼里的许多无关客户 在一系列无关的合同下连续工作,不能被认为是重新绘画大楼的一项单独工程,大楼不应因 为那项工作被认为是一个单独的营业场所。但是,在一个关于画家的不同例子里,在一份单 独的合同下,为一位客户在一座大楼承担工作,这构成了那位画家的一项单独的工程,整座 楼可以认作一个单独的营业场所,因为这项工作商业上和地理上都是连贯的。2 解释,一个企业的代表在另一企业的商用房屋中。第一个例子是一个售货员有规律地拜访主 要顾客并接受订单,在采购经理的办公室里会见采购经理。在这种情况下,顾客的商用房屋 不在售货员工作的企业的控制下,因此不构成那个企业营业的一个固定地点(取决于具体情 况,不过,第五条可用于认定常设机构的存在)。 4.3 第二个例子是一家公司的雇员,长时间使用另一家公司总部的办公室(例如,新建 的子公司),以保证后者遵循其与前者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雇员的活 动与其公司的商业有关,由他控制的在另一家公司总部的办公室将构成其雇主的常设机构, 假如这一办公室由他控制足够长的时间以至构成“固定的营业场所”(见第 6 至 6.3 点),并 且在那里进行的活动超出第四款规定的。 4.4 第三个例子是一个陆路运输企业,为了送货给顾客,多年来每天使用顾客仓库的卸 货码头。在这种情况下,陆路运输企业在卸货码头的存在如此有限以致于企业不能认为那个 空间在它的控制下,构成它的常设机构。 4.5 第四个例子是一位画家,两年来每周在他的主要客户的大办公楼里度过三天。在这 种情况下,那座办公楼是他进行最重要商业活动(即绘画)的地方,那位画家在办公楼的出 现构成了他的常设机构。 4.6 单词“通过”应该给定广泛的意思,以便适用于任何商务活动在出于这个目的而处 在企业控制下的地方进行的情形。因此,例如,一家参加铺路的企业将被认为“通过”这项 活动发生的地方进行它的商业活动。 5. 按照一般定义规定,营业场所必须是“固定”的。因此,营业场所通常必须与确定 的地理位置相联系。如果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不是在某一确定地点进 行,那么该企业经营时间的长短就不重要了。但这并不意味着构成营业场所的设备须固定在 所位于的土地上,只要将设备保存在某一确定的场所即可(但请参阅下文第 20 点)。 5.1 当一个企业的商业活动经常在相邻的地方间移动时,确定是否有唯一的“营业场所” 可能有困难(如果两个营业场所都被使用且也符合第五条的其他要求,当然,这个企业有两 个常设机构)。下面第 18 和 20 点识别的单个营业场所,鉴于商业的特性,通常将认定存在 特定的位置,在此位置上移动的活动可能被认为在商业上和地理上构成一致的。 5.2 这个原则可以用例子说明。一座矿清晰地构成一个营业场所,即使商业活动可能从 一座非常大的矿里从一个位置转移到另一个位置,因为考虑到采矿生意,它构成了一个单独 的地理和商业单位。与此类似,咨询公司经常租的不同的办公室即“饭店办公室”可以被认 为这家公司的一个单独营业场所,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大楼构成了一整体地理,且饭店是咨 询公司的单独营业场所。出于同样的理由,一条步行街的户外市场或市集,商人经常在不同 地段摆摊,代表了这个商人的单独营业场所。 5.3 对比起来,没有商业的连贯性,活动可能在一个有限的地理区域进行的事实不应该 导致那个区域被认定为一个单独的营业场所。例如,一位画家为一座大楼里的许多无关客户 在一系列无关的合同下连续工作,不能被认为是重新绘画大楼的一项单独工程,大楼不应因 为那项工作被认为是一个单独的营业场所。但是,在一个关于画家的不同例子里,在一份单 独的合同下,为一位客户在一座大楼承担工作,这构成了那位画家的一项单独的工程,整座 楼可以认作一个单独的营业场所,因为这项工作商业上和地理上都是连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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