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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相反,活动作为一个单独项目的一部分进行的区域,构成商业上的连贯性,可能缺 乏地理的连贯性可以被认为是单独的营业场所。例如,一个顾问在不同的分支机构在分开的 项目位置给银行培训雇员,每个分支机构应该分别考虑。但是如果顾问从同一个分支机构的 个办公室移动到另一个,他被认为处于同一个营业场所。单个分支机构拥有地理连贯性 而顾问在不同的分支机构之间移动时没有地理连贯性。 6.既然营业场所必须是固定的,那么可以认为只有当营业场所具有一定程度的永久 性,即不是纯粹临时性时,才视为常设机构。一个营业场所即使由于生意的性质只经营那么 短的时期,其实际存在的时间很短,仍可视为构成常设机构。确定是否属于这样的情况有时 是有困难的。就时间要求而论,各成员国的惯例不一致,经验表明当一项生意在一国的某个 营业场所经营时间少于6个月时,通常不认为构成常设机构(相反,实践表明很多情况下, 当营业场所经营时间多于6个月时,认为构成常设机构)。一个例外是当活动具有周期性时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场所的每次时间需要与场所使用的次数(可能延续许多年)联合起来考 虑。另一个例外是经营活动专门在那个国家进行:在这种情况下,经营可能因为它的性质是 短期的,但是由于它完全在那个国家进行,它与那个国家的联系更密切。为了便于管理,当 国家间对一个短期内存在的特别营业场所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产生不同意见时,可能要考虑这 些惯例 6.1像第11点和19点所提及的,经营活动的暂时中断并不导致常设机构的终止。相同 地,像第6点所讨论的,当一个特别的营业场所在短期内使用,但是这种使用在长期内定期 发生,这个营业场所不能认为具有完全暂时的性质。 62也可能有这样的情况,一个特别的营业场所由相同的或相关的人在很短的时间内用 来进行许多相似的生意,试图避免这个场所由于每一项生意而被认为不仅仅是纯粹的临时 性。对18点的评论,关于协调试图滥用第3点的12个月时期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这种情 6.3假如一个营业场所开始设立时仅为了短期目的,不构成常设机构,但实际存在的时 间已超出了临时的范围,则不能被认为是临时性的,成为了固定的营业场所,因此追溯性地 构成常设机构。一个营业场所即使实际存在的时间由于以下原因而很短,如由于特殊情况(例 如纳税人死亡,投资失败)而提前清算,仍可从其成立之初起视为常设机构。 7.常设机构必须是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正如第3点所解释的 营业场所的活动不需要具有生产特性。此外,永久性的意义不是说营业活动不可间断,而是 说营业活动必须有规律地进行 8.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其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营业场所,将有形资产(设施、工 业、商业或科学设备、建筑物等)或无形资产(专利、程序和类似资产),出租或租赁给第 三方,这一固定营业场所通常视为构成常设机构。通过固定营业场所提供资本作同样处理 若缔约国一方企业将设施、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建筑物等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出租或租 赁给缔约国另一方企业,但不为该项出租或租赁在该另一国设立固定营业场所,假如合同仅 限于单纯的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等的租赁,则所出租的设施、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建 筑物等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不构成出租方的常设机构。同样,即使出租方在安装设备后提供 操作人员,如果这些操作人员的职责仅限于在承租方指挥、负责和控制下对工业、商业或科3 5.4 相反,活动作为一个单独项目的一部分进行的区域,构成商业上的连贯性,可能缺 乏地理的连贯性可以被认为是单独的营业场所。例如,一个顾问在不同的分支机构在分开的 项目位置给银行培训雇员,每个分支机构应该分别考虑。但是如果顾问从同一个分支机构的 一个办公室移动到另一个,他被认为处于同一个营业场所。单个分支机构拥有地理连贯性, 而顾问在不同的分支机构之间移动时没有地理连贯性。 6. 既然营业场所必须是固定的,那么可以认为只有当营业场所具有一定程度的永久 性,即不是纯粹临时性时,才视为常设机构。一个营业场所即使由于生意的性质只经营那么 短的时期,其实际存在的时间很短,仍可视为构成常设机构。确定是否属于这样的情况有时 是有困难的。就时间要求而论,各成员国的惯例不一致,经验表明当一项生意在一国的某个 营业场所经营时间少于 6 个月时,通常不认为构成常设机构(相反,实践表明很多情况下, 当营业场所经营时间多于 6 个月时,认为构成常设机构)。一个例外是当活动具有周期性时;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场所的每次时间需要与场所使用的次数(可能延续许多年)联合起来考 虑。另一个例外是经营活动专门在那个国家进行;在这种情况下,经营可能因为它的性质是 短期的,但是由于它完全在那个国家进行,它与那个国家的联系更密切。为了便于管理,当 国家间对一个短期内存在的特别营业场所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产生不同意见时,可能要考虑这 些惯例。 6.1 像第 11 点和 19 点所提及的,经营活动的暂时中断并不导致常设机构的终止。相同 地,像第 6 点所讨论的,当一个特别的营业场所在短期内使用,但是这种使用在长期内定期 发生,这个营业场所不能认为具有完全暂时的性质。 6.2 也可能有这样的情况,一个特别的营业场所由相同的或相关的人在很短的时间内用 来进行许多相似的生意,试图避免这个场所由于每一项生意而被认为不仅仅是纯粹的临时 性。对 18 点的评论,关于协调试图滥用第 3 点的 12 个月时期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这种情 况。 6.3 假如一个营业场所开始设立时仅为了短期目的,不构成常设机构,但实际存在的时 间已超出了临时的范围,则不能被认为是临时性的,成为了固定的营业场所,因此追溯性地 构成常设机构。一个营业场所即使实际存在的时间由于以下原因而很短,如由于特殊情况(例 如纳税人死亡,投资失败)而提前清算,仍可从其成立之初起视为常设机构。 7. 常设机构必须是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正如第 3 点所解释的, 营业场所的活动不需要具有生产特性。此外,永久性的意义不是说营业活动不可间断,而是 说营业活动必须有规律地进行。 8. 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其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营业场所,将有形资产(设施、工 业、商业或科学设备、建筑物等)或无形资产(专利、程序和类似资产),出租或租赁给第 三方,这一固定营业场所通常视为构成常设机构。通过固定营业场所提供资本作同样处理。 若缔约国一方企业将设施、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建筑物等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出租或租 赁给缔约国另一方企业,但不为该项出租或租赁在该另一国设立固定营业场所,假如合同仅 限于单纯的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等的租赁,则所出租的设施、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建 筑物等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不构成出租方的常设机构。同样,即使出租方在安装设备后提供 操作人员,如果这些操作人员的职责仅限于在承租方指挥、负责和控制下对工业、商业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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