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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上述判断也同样适用。但假如这些人员有更广泛的职责,例如:参与 设备使用的决策,在出租方负责和控制下操作、服务、检查和保养设备,此时出租方的活动 可能已超出了单纯的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租赁的性质,且可能已构成了业主经营性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若符合永久性的标准,则可视为常设机构。当该项活动与第三款所述的活动 相关联或在性质上相类似时,则可适用12个月的时间期限。其他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9.然而,集装箱租赁是出租工业或商业设备的一个特例,有其特殊的特点。关于从事 集装箱租赁的企业应在何种情况下视为在另一国构成常设机构的问题,在题为“集装箱租赁 所得征税问题”的报告中进行了全面的讨论 10.公司的营业活动主要是与企业有报酬性雇佣关系的经营人或个人(员工)来组织实 施,这些人员包括雇员和按公司要求进行活动的其他人员(非独立代理人)。他们相对于第 三者行使的权力无关紧要,在固定营业场所的非独立代理人是否有权代表企业签订合同也无 关紧要(参阅下文第35点)。但若企业的经营活动主要通过自动化设备,而人员的活动仅是 装配、操作、控制及维修这些设备,便可构成常设机构。因此,判断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 约国另一方的自动赌博机、自动售货机及类似机械装置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取决于企业除安装 设备外,是否还从事其他活动。若企业安装设备后直接出租给另一企业,则不构成常设机构 但若企业除了安装设备,还为自己的经营操作、维护设备,则可视为构成常设机构。若这一 设备由公司的非独立代理人操作和维护,同样可构成常设机构。 1l.企业从开始通过其固定营业场所进行营业起即构成常设机构,包括为使该场所成为 永久性经营场所而在该场所进行的准备性活动。如果这一活动与固定营业场所的永久性活动 有本质上的区别,那么企业建立该固定营业场所本身的时间不应包括在内。常设机构是从固 定营业场所被转让或停止被转让,通过这一营业场所进行营业活动之时起终止存在,即所有 与该常设机构过去的活动有关的行为全部告终(停止现有的业务往来,设备维修)。不过, 业务活动的暂时中断,不可视为常设机构的终止。若企业将其固定营业场所出租给另一企业 则该固定营业场所仅为另一企业而非出租方的活动服务。一般地,出租方的常设机构即告终 止,除非其继续通过这一固定营业场所进行营业活动 第二款 12.本款列举了属于构成“常设机构”的例子,但并未穷尽。由于这些例子应参照第 款的一般定义这一背景加以理解,缔约国可以把列举的“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 等解释为只要这些营业场所符合第一款的要求,即构成常设机构。 13.协定单独提到“管理场所”一语,这是因为“管理场所”不一定就是“办事处”。 但若缔约国双方的法律未明确区分“管理场所”和“办事处”,在签定双边税收协定时,可 不必列举“管理场所”这一用语。 14.第(六)项规定了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任何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为常 设机构。“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一语的解释应广泛,例如,包括所有陆上或海上开采 碳氢化合物的场所, 15.第(六)项指开采自然资源,但未指海上或陆上自然资源的勘探。因此,从事这 动所取得的所得被视为营业利润时,该活动是否通过常设机构进行的,可按第一款规定加4 学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上述判断也同样适用。但假如这些人员有更广泛的职责,例如:参与 设备使用的决策,在出租方负责和控制下操作、服务、检查和保养设备,此时出租方的活动 可能已超出了单纯的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租赁的性质,且可能已构成了业主经营性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若符合永久性的标准,则可视为常设机构。当该项活动与第三款所述的活动 相关联或在性质上相类似时,则可适用 12 个月的时间期限。其他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9. 然而,集装箱租赁是出租工业或商业设备的一个特例,有其特殊的特点。关于从事 集装箱租赁的企业应在何种情况下视为在另一国构成常设机构的问题,在题为“集装箱租赁 所得征税问题”的报告中进行了全面的讨论。 10. 公司的营业活动主要是与企业有报酬性雇佣关系的经营人或个人(员工)来组织实 施,这些人员包括雇员和按公司要求进行活动的其他人员(非独立代理人)。他们相对于第 三者行使的权力无关紧要,在固定营业场所的非独立代理人是否有权代表企业签订合同也无 关紧要(参阅下文第 35 点)。但若企业的经营活动主要通过自动化设备,而人员的活动仅是 装配、操作、控制及维修这些设备,便可构成常设机构。因此,判断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 约国另一方的自动赌博机、自动售货机及类似机械装置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取决于企业除安装 设备外,是否还从事其他活动。若企业安装设备后直接出租给另一企业,则不构成常设机构; 但若企业除了安装设备,还为自己的经营操作、维护设备,则可视为构成常设机构。若这一 设备由公司的非独立代理人操作和维护,同样可构成常设机构。 11. 企业从开始通过其固定营业场所进行营业起即构成常设机构,包括为使该场所成为 永久性经营场所而在该场所进行的准备性活动。如果这一活动与固定营业场所的永久性活动 有本质上的区别,那么企业建立该固定营业场所本身的时间不应包括在内。常设机构是从固 定营业场所被转让或停止被转让,通过这一营业场所进行营业活动之时起终止存在,即所有 与该常设机构过去的活动有关的行为全部告终(停止现有的业务往来,设备维修)。不过, 业务活动的暂时中断,不可视为常设机构的终止。若企业将其固定营业场所出租给另一企业, 则该固定营业场所仅为另一企业而非出租方的活动服务。一般地,出租方的常设机构即告终 止,除非其继续通过这一固定营业场所进行营业活动。 第二款 12. 本款列举了属于构成“常设机构”的例子,但并未穷尽。由于这些例子应参照第一 款的一般定义这一背景加以理解,缔约国可以把列举的“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 等解释为只要这些营业场所符合第一款的要求,即构成常设机构。 13. 协定单独提到“管理场所”一语,这是因为“管理场所”不一定就是“办事处”。 但若缔约国双方的法律未明确区分“管理场所”和“办事处”,在签定双边税收协定时,可 不必列举“管理场所”这一用语。 14. 第(六)项规定了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任何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为常 设机构。“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一语的解释应广泛,例如,包括所有陆上或海上开采 碳氢化合物的场所。 15. 第(六)项指开采自然资源,但未指海上或陆上自然资源的勘探。因此,从事这一 活动所取得的所得被视为营业利润时,该活动是否通过常设机构进行的,可按第一款规定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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