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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六年四月 第二编物 第四章作为权利客体的物 民法是权利法,因而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围绕权利形成的,包括权利的主体、权利的客 体和权利的内容。其中,权利的主体以自然人、法人(统称为法律上的“人”)为限,处于 对特定利益的主动的支配地位:而作为权利的客体,则处于被动的受主体支配的地位。 权利的客体因权利种类的不同而不同。例如,人格权的客体是权利人本身的人格:物 权的客体为有形财产;准物权,其客体为一定的权利,如,权利质权:债权的客体为债务人 的(作为的或不作为)行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为无形的智慧财产等等,不一而足。 王泽鉴先生认为,权利得以物或精神财富作为客体,此为第一阶层的权利客体:权利 本身又得作为权利人处分的对象,是第二阶层的权利客体。作为第二阶层的权利客体,除了 物权、无体财产权及债权以外,还包括一定的法律关系,如买卖、租赁等。1 由此可见,权利的客体本来不以“物”为限。但是,由于人们的一切财产关系究其根 本无不与“物”发生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因此,也有学者称“物”为债权的间接客体。2正 因为物所处的作为权利客体的根本性地位,所以“物”在法律上的地位就不仅仅处于物权编 按照多数国家的立法例,如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关于“物”的一般性条文通常规定 在民法典的总则部分。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人们对智慧产物的日益关注,与物不同的另一类权利客体 越来越受到重视,这就是智慧财产。它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是客观的 存在,但却是非物理的虚拟的“物”3。对于智慧财产,我国民法界多数学者认为,不应将 其作为未来我国民法典的一编,而应当以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民法典外的民事特别 法来规范。4 第五章物的意义 民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5但民法世界又不是对生活世界的直观描述,而是用民法 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05页, 2刘得宽著:《民法总则(理论与实用》,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9月修订新版,第149页 3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第14页 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载于《民商法论丛》第21卷, 5邱本、崔建远:《论私法制度与社会发展》,载《天津社会科学》,1995年(3)。二 00 六年四月 第二编 物 第四章 作为权利客体的物 民法是权利法,因而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围绕权利形成的,包括权利的主体、权利的客 体和权利的内容。其中,权利的主体以自然人、法人(统称为法律上的“人”)为限,处于 对特定利益的主动的支配地位;而作为权利的客体,则处于被动的受主体支配的地位。 权利的客体因权利种类的不同而不同。例如,人格权的客体是权利人本身的人格;物 权的客体为有形财产;准物权,其客体为一定的权利,如,权利质权;债权的客体为债务人 的(作为的或不作为)行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为无形的智慧财产等等,不一而足。 王泽鉴先生认为,权利得以物或精神财富作为客体,此为第一阶层的权利客体;权利 本身又得作为权利人处分的对象,是第二阶层的权利客体。作为第二阶层的权利客体,除了 物权、无体财产权及债权以外,还包括一定的法律关系,如买卖、租赁等。1 由此可见,权利的客体本来不以“物”为限。但是,由于人们的一切财产关系究其根 本无不与“物”发生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因此,也有学者称“物”为债权的间接客体。2 正 因为物所处的作为权利客体的根本性地位,所以“物”在法律上的地位就不仅仅处于物权编, 按照多数国家的立法例,如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关于“物”的一般性条文通常规定 在民法典的总则部分。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人们对智慧产物的日益关注,与物不同的另一类权利客体 越来越受到重视,这就是智慧财产。它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是客观的 存在,但却是非物理的虚拟的“物”3。对于智慧财产,我国民法界多数学者认为,不应将 其作为未来我国民法典的一编,而应当以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民法典外的民事特别 法来规范。4 第五章 物的意义 民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5但民法世界又不是对生活世界的直观描述,而是用民法 1 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 205 页。 2 刘得宽著:《民法总则(理论与实用)》,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 年 9 月修订新版,第 149 页。 3 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第 14 页。 4 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载于《民商法论丛》第 21 卷,。 5 邱本、崔建远:《论私法制度与社会发展》,载《天津社会科学》,1995 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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