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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柱:我风就天法文法所保托前内法律环境分折 用对象不清晰的月恩,按照国际通例,国家的发财 镶规。这一背景下产生了很多月恩:国有企业作为 行为无缓许可,在绝大多数发射行为属于国家行为企业要盈利。但国家的授入盈利的对象是谁?如果 的情况下,该许可存在适用储位相垂以适用的问 通过坐新力式获利,等于与民争利。从民企角度而 逸。进山口环节的可卷是现有肌天产格出口客入了 日,由于缺乏足够的技术、经验,受困于时有体制 军品出口和两用品出口范斯,但存在覆盖面不全的下的市场分割和坐斯,很避介入核心的航天产业。 月题。如民用卫是出口由谁负责?出口控制标淮和 目前虽然在火箭研制、小卫星制造和应用最务方面 程序如何制定?赛分痒度民川避喜卫星的出口其生 行所突鼓,但在放、管,影力面还缺乏有效的配在 关平国家安全,应当由零一密门或由那些部门联合指唐和机制,容易出暖一故就乱、一管就死的同 审查?这些现行法律均未涉及。 面。伟随着我国资木市场的活跃,部分民企参与航 2.未角定齐问物体损害责任度 天活动的目的是送图在资本市场上图装张利,这无 空问物体的损害贵任实成是一种高危行为引 助于我国航天事:的长久发展。因此,目前我国的 发的损害责任,但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权权责任 商业航天活动鱼龙混杂,存在制度缺位和制度失灵 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未将其归入“高度位险费的圆。未来航天法既要考虚为各类主体从事航天 任”的花斯内。值对注意的是,我倒的空问物体 活动创造半等机公,又艾考您改草联行的管理核 从所有者而言大多于国家所有,其损害火多属于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草,完普民品和竿卦采购制 “国家行为”引发的损害,目前国内法中尚无清庸度,促使民何资本大量流入航天领域,减轻国邃的 规定。因此,解决平等主体之问侵权责任的《中华巨孩投入,这方南任重而道远。 人民大和州仅权青任法》并不能直接沾川空问物体 隐此之外,其他诸如空何川促进、航天基础 的根害赌俗贵任。况且在涉及国家的情况下,仅从设葡的统筹建设、技术成果的转让与转化、载人航 所有者角度就无法确定具体的整俗义务机关。笔者天、小卫星监管、大规校星座等在立法方而都存在 的观点锋受到某位民舟法专家的造烈质疑,1对于较多的?白和灰色h带。 航大业界而言,这一可延本无疾争辩,因为它客观 〔四》现有的分食立法模无问为酸多,进切 存在。未米我国的航天法一定会对空间物体的损害 曼出台一部惊合性的就天法 醉使责任作出清麻的规定。 从目前规制我国航天活动的法律、法规、超章 3.峡乏效促进窗业空何活动的法律 (含依驾性法和相关性法律》以及行关或府邻门 我国的航天话动受管理体制和所有制能响,与基于行业管理活要或归口管理宿要制定的规范性文 美国和欢浙所称:的离业航天活动的内涵并不相同。件来看,其法律性质、约束效力和适用范田各不相 买州在航天领城并不存在什么州有企业,NASA属问,形成了·种情综复杂的还川于航天活动的法律 于联邦攻粉专们用于准透新空航天活动的事业件科体系,其立法透程体见了从计划经济管副到市场化 研机构。因此,只存在国家和私人两个层面。政府 改革过醒中对航天活动从不同层面和不同角度进行 研发(不考忠收益,主要是民用》。采啊(包括军监管的制度构建过程,这一过程中也休现了列益 品采购)与私人从航人产业〔向业航天)从中张 年和博蜂,也与杭人活动在价平在制上的成单息总 利,这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做别由于历史原因存在相关。多部门齐机共管的管理体制必然引爱分敏式 少量国有企业。因此主张公平参与、合理收益,其的立法,在部门权力边界不清的情况下容易导致立 商就天以盈利为依据。我国存左着国家者令生计法卒白或权力卧年,无法解认段国航天事业发犀中 划(日此也“泛米拟了招标的方式,主要由刊有企的重大和棘于月2, 业承担)、国有企业的白主研发经营活动(以登利 我国航天事业发展中所面伤的问题是非常复杂 为取向)和民曹企业的以益利为日的的航天活动。的,具体可分为三个层次:体制月题、机制问题和 州企以风家所行伯财通过问家授权力式享行经营 实随月遵。休制问卷涉及到多部门介人航天活动而 白主权,民企试图介入航天领域但存在门槛知禁入 形成的“九龙治水”月题,这需要界定部门权力和 7777 高国柱:我国航天法立法所依托的国内法律环境分析 用对象不清晰的问题,按照国际通例,国家的发射 行为无须许可,在绝大多数发射行为属于国家行为 的情况下,该许可存在适用错位和难以适用的问 题。进出口环节的问题是现有航天产品出口落入了 军品出口和两用品出口范畴,但存在覆盖面不全的 问题。如民用卫星出口由谁负责?出口控制标准和 程序如何制定?高分辨度民用遥感卫星的出口甚至 关乎国家安全,应当由哪一部门或由哪些部门联合 审查?这些现行法律均未涉及。 2. 未确定空间物体损害责任制度 空间物体的损害责任实质是一种高危行为引 发的损害责任,但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未将其归入“高度危险责 任”的范畴内。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空间物体 从所有者而言大多属于国家所有,其损害大多属于 “国家行为”引发的损害,目前国内法中尚无清晰 规定。因此,解决平等主体之间侵权责任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不能直接适用空间物体 的损害赔偿责任。况且在涉及国家的情况下,仅从 所有者角度就无法确定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笔者 的观点曾受到某位民商法专家的激烈质疑,但对于 航天业界而言,这一问题本无须争辩,因为它客观 存在。未来我国的航天法一定会对空间物体的损害 赔偿责任作出清晰的规定。 3. 缺乏有效促进商业空间活动的法律 我国的航天活动受管理体制和所有制影响,与 美国和欧洲所称的商业航天活动的内涵并不相同。 美国在航天领域并不存在什么国有企业,NASA属 于联邦政府专门用于推进航空航天活动的事业性科 研机构。因此,只存在国家和私人两个层面。政府 研发(不考虑收益,主要是民用)、采购(包括军 品采购)与私人从事航天产业(商业航天)从中获 利,这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欧洲由于历史原因存在 少量国有企业,因此主张公平参与、合理收益,其 商业航天以盈利为依据。我国存在着国家指令性计 划(目前也广泛采取了招标的方式,主要由国有企 业承担)、国有企业的自主研发经营活动(以盈利 为取向)和民营企业的以盈利为目的的航天活动。 国企以国家所有的财产通过国家授权方式享有经营 自主权,民企试图介入航天领域但存在门槛和禁入 领域。这一背景下产生了很多问题:国有企业作为 企业要盈利,但国家的投入盈利的对象是谁?如果 通过垄断方式获利,等于与民争利。从民企角度而 言,由于缺乏足够的技术、经验,受困于固有体制 下的市场分割和垄断,很难介入核心的航天产业。 目前虽然在火箭研制、小卫星制造和应用服务方面 有所突破,但在放、管、服方面还缺乏有效的配套 措施和机制,容易出现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局 面。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活跃,部分民企参与航 天活动的目的是意图在资本市场上圈钱获利,这无 助于我国航天事业的长久发展。因此,目前我国的 商业航天活动鱼龙混杂,存在制度缺位和制度失灵 的问题。未来航天法既要考虑为各类主体从事航天 活动创造平等机会,又要考虑改革现行的管理模 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完善民品和军品采购制 度,促使民间资本大量流入航天领域,减轻国家的 巨额投入,这方面任重而道远。 除此之外,其他诸如空间应用促进、航天基础 设施的统筹建设、技术成果的转让与转化、载人航 天、小卫星监管、大规模星座等在立法方面都存在 较多的空白和灰色地带。 (四)现有的分散立法模式问题较多,迫切需 要出台一部综合性的航天法 从目前规制我国航天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 (含依据性法律和相关性法律)以及有关政府部门 基于行业管理需要或归口管理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来看,其法律性质、约束效力和适用范围各不相 同,形成了一种错综复杂的适用于航天活动的法律 体系,其立法进程体现了从计划经济管制到市场化 改革过程中对航天活动从不同层面和不同角度进行 监管的制度构建过程,这一过程中也体现了利益纷 争和博弈,也与航天活动在管理体制上的改革息息 相关。多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必然引发分散式 的立法,在部门权力边界不清的情况下容易导致立 法空白或权力纷争,无法解决我国航天事业发展中 的重大和棘手问题。 我国航天事业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是非常复杂 的,具体可分为三个层次:体制问题、机制问题和 实施问题。体制问题涉及到多部门介入航天活动而 形成的“九龙治水”问题,这需要界定部门权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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