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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国柱:我国就天法立法所依托的国内法律环境分橱 治法》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巾华科研活动》、武器装备科研牛产《可以汤前火篇、 人民共知区突爱件应对法》等可杆适用子航天领卫星及币要分系统的研制和型号管埋等,包括承制 城,尤其是赖天活动可能造成环境损害和严重事放资格、科研生产许可。保密、质量体系认证等)、 的情况下。当然。从质用性角度看,还有许多法律航天全业的生产与经背活动、设备设盖管耳、技术 出活用于航天领战,如《中华人民共和回科学技术转化与知识产权保宁、航天产品与枝术进州口膏控 促送法》《中学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米转化法》 停环当成续域。存在着大量的相关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防专利条例》《中规章或规范性文杆, 华人民共和风政府深期法》《中华人民共和问招投 专门性法排仅存在于航天发射许可、空问物 标法》《中华人氏共和州中小全业促进法》等,其体宜记等少数领城,主安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存在, 他民事、行政等氨域的基本法律也可适用于一授的 此外,在民用航天料研项目管理、航天发射与运输 航天活动,在此不再警述。 服务的税收管理、航天生产和发射活动安全,空阿 价片汉级与防护等环节还存在不少星殖件文件,间 三、现状研判与分析评价 总体上依附于国斯H技工业行业管埋而存在。出于 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有限,且缘改变动较为娱繁, 【一)我国时首存在瑞多爱杂且常数的能天法 因此并非典母意义上的“法律”,其的束性相对 仁性其件,但并未形成珠是 校益. 经过多年的法出建设,我因目前己制定了与 《三)现有航天法律我盖性投广,但存在校多 航天活动有关的众多法律、法规、蜣章和烧范性文 的空白和灰色跑帝 件,其中的多部法律可一般性迪近月于航天利研、 如上所述,现有航天法什覆玉了肌天活动的 牛产和经营活动(并不限于航人活动):部分法规 诸多环节和续或。目前从航天企业的设立准入(有 则适用于航天活动的某一特定环节,知特定就天科 门楂有限制),科研生产《有许可、资面和安全要 研生产活动的许可、部分航天产品与技术的进出口 求),发射活动〔有民用航天发射许可和安全要 管控骨:部分规音白接针对特定航天5动,如发射 求》、在轨庆行(有中间价片汉级和防中婴求)等 许可、空向物体登记等:规范性文件则主安景中在 环节已经基本形成了体系化规定。在分航天活动 航天行业管理领域,有时也针对物定类型的就天活 领城,如导航,湿够(主要是数据分享)也发布了 动(知卫星导航、米斧等)或航天活动的某一环节 较多的规萄性文件。在与航天活动相关的线电、 (如卫生七线电规率管理,发射父全等),但总休 卫星电视播等领城,己经形成了从法样斜规家冉 而言,由于上述法律性文件位阶差并较大,发每部 到规范性文件的完聚体系。尽管如此。我门还应看 门各异,调整的领战或环节丰常分散,存在较多 到,夷行立法中存在着较多的空白和灰色地带,且 的法空白,且大量的规范性文牛缺乏足够的法律 各领城和环节怕立法深度参左不齐。 的泉力,因此,总体而言,目前适用于航天石动的 1.许可制度可驱较多 法律文件呈现体系虚杂、条块分割、空白较多的 目前航天领域的许可主要集中在科研生产环 特点。 节,发射环节和进出口环节, 「二》可适川孔天洛动的关性法律瓦林找 航人产品的科研生产在有体制下属于试器装 多。但专门性法律文件校少 备料研生产许可的一部分,这在逐上存在问愿, 所谓相关性法律,是指该法律原则上可以惠用 能否从中分离出不属于武器装备的航天产品。从而 于航天活动或其消整花田涵孟了斯天活动,但井不为大角定新的许可或备紫登记度?件效养装备许 尚队于航天衡域。所谐女门性法律,是指该法仅冠 可日求的溶减。最近因家国隐科工日公布了《武器 用于特定类型的航天活动或航天活动的某一环节。 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智行动法》,体现了一定的 如上所述,在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可酒盖航天 改市顿向,但未的及根木。发射许可环节知存在适 76 76 高国柱:我国航天法立法所依托的国内法律环境分析 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同样适用于航天领 域,尤其是航天活动可能造成环境损害和严重事故 的情况下。当然,从适用性角度看,还有许多法律 也适用于航天领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 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防专利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 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其 他民事、行政等领域的基本法律也可适用于一般的 航天活动,在此不再赘述。 三、现状研判与分析评价 (一)我国目前存在诸多复杂且零散的航天法 律性文件,但并未形成体系 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我国目前已制定了与 航天活动有关的众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其中的多部法律可一般性地适用于航天科研、 生产和经营活动(并不限于航天活动);部分法规 则适用于航天活动的某一特定环节,如特定航天科 研生产活动的许可、部分航天产品与技术的进出口 管控等;部分规章直接针对特定航天活动,如发射 许可、空间物体登记等;规范性文件则主要集中在 航天行业管理领域,有时也针对特定类型的航天活 动(如卫星导航、测绘等)或航天活动的某一环节 (如卫星无线电频率管理、发射安全等)。但总体 而言,由于上述法律性文件位阶差异较大,发布部 门各异,调整的领域或环节非常分散,存在较多 的立法空白,且大量的规范性文件缺乏足够的法律 约束力,因此,总体而言,目前适用于航天活动的 法律文件呈现体系庞杂、条块分割、空白较多的 特点。 (二)可适用于航天活动的相关性法律文件较 多,但专门性法律文件较少 所谓相关性法律,是指该法律原则上可以适用 于航天活动或其调整范围涵盖了航天活动,但并不 局限于航天领域。所谓专门性法律,是指该法仅适 用于特定类型的航天活动或航天活动的某一环节。 如上所述,在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可涵盖航天 科研活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可以涵盖火箭、 卫星及重要分系统的研制和型号管理等,包括承制 资格、科研生产许可、保密、质量体系认证等)、 航天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活动、设备设施管理、技术 转化与知识产权保护、航天产品与技术进出口管控 等环节或领域,存在着大量的相关性法律、法规、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专门性法律仅存在于航天发射许可、空间物 体登记等少数领域,主要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存在。 此外,在民用航天科研项目管理、航天发射与运输 服务的税收管理、航天生产和发射活动安全、空间 碎片减缓与防护等环节还存在不少规范性文件,但 总体上依附于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管理而存在。由于 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有限,且修改变动较为频繁, 因此并非典型意义上的“法律”,其约束性相对 较差。 (三)现有航天法律覆盖性较广,但存在较多 的空白和灰色地带 如上所述,现有航天法律覆盖了航天活动的 诸多环节和领域。目前从航天企业的设立准入(有 门槛有限制)、科研生产(有许可、资质和安全要 求)、发射活动(有民用航天发射许可和安全要 求)、在轨运行(有空间碎片减缓和防护要求)等 环节已经基本形成了体系化规定。在部分航天活动 领域,如导航、遥感(主要是数据分享)也发布了 较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航天活动相关的无线电、 卫星电视广播等领域,已经形成了从法规到规章再 到规范性文件的完整体系。尽管如此,我们还应看 到,现行立法中存在着较多的空白和灰色地带,且 各领域和环节的立法深度参差不齐。 1. 许可制度问题较多 目前航天领域的许可主要集中在科研生产环 节,发射环节和进出口环节。 航天产品的科研生产在现有体制下属于武器装 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一部分,这在逻辑上存在问题, 能否从中分离出不属于武器装备的航天产品,从而 为其确定新的许可或备案登记制度?伴随着装备许 可目录的缩减,最近国家国防科工局公布了《武器 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体现了一定的 改革倾向,但未触及根本。发射许可环节则存在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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