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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 作者:梁慧星发表日期:2007-2-5 目次 引言 、中国民法学的诞生与前期发展(1900-1949) 二、中国民法学的"转向"、"停滞"与"死亡”(1949-1977) 三、中国民法学的"重生与发展(1978-) 四、中国民法学的进步 五、关系中国民法学发展的几个问题 结语 引言 今天讲的题目是: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讲中国民法学,当然离不 开中国民法。无论中国民法或者中国民法学,均非中国本土所产,而是20世纪 初从西方继受而来 在大陆法系民法学的话语系统中,所谓"继受”一语,特指一个民族、国家自 主决定、采用某个外国的法律制度,为其所有、为其所用。"继受"一语,与所谓 法律移植"的区别,在于强调"继受"国的"自主性"。因此,我们常说德国继受罗 马法、日本继受德国法,而不说美国继受英国法、新西兰继受英国法。中国民法 学者习惯于使用"继受"一语的理由在此。 百年前,中华民族在面临被外国列强肢解瓜分的亡国灭种的危急时刻,为了 废除领事裁判权、为了救亡图存、为了民族复兴而继受外国民法。因继受外国民 法而在中国创立了一个崭新的民法体系和民法学科,使中国的民法和民法理论与 国际接轨成为可能。当年从德国民法继受而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 体系,已经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发芽、生根、开花、结果,已经融入中国社会之中, 成为中国立法、司法、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成为中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 的基础。 关于中国历史上继受外国法,台湾著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说,"充分显示 个古老民族如何在外来压力下,毅然决定抛弃固有传统法制,继受西洋法学思潮, 以求生存的决心、挣扎及奋斗!"法制史学者杨鸿烈先生说,民国时期的立法, 不过是完成清代的未竟之业而也!"[1]今天中国民法学界所从事的民法立法和民 法理论研究,何常不是以清末继受外国法为开端的中国民法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的 继续?! 我的报告分为五个部分:一、中国民法学的诞生与前期发展(1900-1949); 二、中国民法学的"转向”、"停滞"与"死亡"(1950-1977);三、中国民法学的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 作者:梁慧星 发表日期:2007-12-5 目次 引言 一、中国民法学的诞生与前期发展(1900-1949) 二、中国民法学的"转向"、"停滞"与"死亡"(1949-1977) 三、中国民法学的"重生"与发展(1978-) 四、中国民法学的进步 五、关系中国民法学发展的几个问题 结语 引言 今天讲的题目是: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讲中国民法学,当然离不 开中国民法。无论中国民法或者中国民法学,均非中国本土所产,而是 20 世纪 初从西方继受而来。 在大陆法系民法学的话语系统中,所谓"继受"一语,特指一个民族、国家自 主决定、采用某个外国的法律制度,为其所有、为其所用。"继受"一语,与所谓 "法律移植"的区别,在于强调"继受"国的"自主性"。因此,我们常说德国继受罗 马法、日本继受德国法,而不说美国继受英国法、新西兰继受英国法。中国民法 学者习惯于使用"继受"一语的理由在此。 一百年前,中华民族在面临被外国列强肢解瓜分的亡国灭种的危急时刻,为了 废除领事裁判权、为了救亡图存、为了民族复兴而继受外国民法。因继受外国民 法而在中国创立了一个崭新的民法体系和民法学科,使中国的民法和民法理论与 国际接轨成为可能。当年从德国民法继受而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 体系,已经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发芽、生根、开花、结果,已经融入中国社会之中, 成为中国立法、司法、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成为中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 的基础。 关于中国历史上继受外国法,台湾著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说,"充分显示一 个古老民族如何在外来压力下,毅然决定抛弃固有传统法制,继受西洋法学思潮, 以求生存的决心、挣扎及奋斗!"法制史学者杨鸿烈先生说,民国时期的立法," 不过是完成清代的未竟之业而也!"[1]今天中国民法学界所从事的民法立法和民 法理论研究,何常不是以清末继受外国法为开端的中国民法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的 继续?! 我的报告分为五个部分:一、中国民法学的诞生与前期发展(1900-1949); 二、中国民法学的"转向"、"停滞"与"死亡"(1950-1977);三、中国民法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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