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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与发展(1978-);四、中国民法学的进步;五、关系中国民法学进一步 发展的几个问题 中国民法学的诞生与前期发展(1900-1949) (一)中国历史上有无民法? 关于中国历史上是否有"民法",学者间意见分歧。肯定中国历史上有"民法"的 学者,以梅仲协[2]、胡长清[3]、张晋藩[4]等先生为代表;否定中国历史上有 民法"的学者,以梁启超、王伯琦、谢怀栻等先生为代表。 我们今天所谓的民法,特指近现代民法,即以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权利 义务结构和民事责任为特征的法律。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虽重视法典编纂,产生 过唐律、民律、清律等杰出的法典,均属于刑事法律。其中涉及民事生活关系的 条文,如户、婚、钱债等,不符合近现代民法的主体平等、意思自治、权利义务 结构和民事责任等特征,实质上仍属于刑法规范。至于一般民事生活关系,则由 类似习惯法的"礼"调整,因此应当肯定中国历史上不存在民法。[5] 中国历史上不存在民法,其根本原因,在于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统治者推行 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始终占居主体地位,商品生产和商 品交换被限制在狭小的范围,且在政治上实行专制主义统治,个人自由、平等 权利、义务等观念无由发生,不具备近现代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因此 现今中国民法,非中国所固有,而是清末从外国民法继受而来。 (二)为什么继受外国民法? 中国自甲午战败,日渐陷于被帝国主义列强肢解瓜分之绝境,有识之士提出各 种救国方策,均未奏效。因此维新派人士最早建议继受外国法律、变法图强。但 统治集团内部帝党与后党之间,关于应否变法,意见相左。至1900年,因八国 联军攻占北京,促使朝野上下达成共识:中国要富强,非学习西方法律制度不可! 1901年西太后颁布上谕,实行"新政改革"。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 法律,改订律例"。1907年委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为修律大臣,设立修订法 律馆,主持起草民刑法典。沈家本通过到日本考察的侍郎董康,邀请日本东京控 诉院判事松冈义正、帝国大学刑法教授冈田朝太郎、司法省事务官小河滋次郎、 帝国大学商法教授志田钾太郎来华,协助起草法典,并在京师法律学堂担任教习。 中国之继受外国法,于兹揭幕。 1908年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至1910年底,民法典起草完成,名为《大清民 律草案》[6]。其概念体系、编制体例及前三编内容,系参考德国民法典和日本 民法典。于1911年进入审议程序,未及正式颁行,清王朝即被辛亥革命所推翻 这一次民法起草的重要意义在于,将大陆法系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引入中国,由 此决定了中国民法学的基本走向。[7重生"与发展(1978-);四、中国民法学的进步;五、关系中国民法学进一步 发展的几个问题。 一、中国民法学的诞生与前期发展(1900-1949) (一)中国历史上有无民法? 关于中国历史上是否有"民法",学者间意见分歧。肯定中国历史上有"民法"的 学者,以梅仲协[2]、胡长清[3]、张晋藩[4]等先生为代表;否定中国历史上有" 民法"的学者,以梁启超、王伯琦、谢怀栻等先生为代表。 我们今天所谓的民法,特指近现代民法,即以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权利 义务结构和民事责任为特征的法律。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虽重视法典编纂,产生 过唐律、民律、清律等杰出的法典,均属于刑事法律。其中涉及民事生活关系的 条文,如户、婚、钱债等,不符合近现代民法的主体平等、意思自治、权利义务 结构和民事责任等特征,实质上仍属于刑法规范。至于一般民事生活关系,则由 类似习惯法的"礼"调整,因此应当肯定中国历史上不存在民法。[5] 中国历史上不存在民法,其根本原因,在于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统治者推行" 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始终占居主体地位,商品生产和商 品交换被限制在狭小的范围,且在政治上实行专制主义统治,个人自由、平等、 权利、义务等观念无由发生,不具备近现代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因此, 现今中国民法,非中国所固有,而是清末从外国民法继受而来。 (二)为什么继受外国民法? 中国自甲午战败,日渐陷于被帝国主义列强肢解瓜分之绝境,有识之士提出各 种救国方策,均未奏效。因此维新派人士最早建议继受外国法律、变法图强。但 统治集团内部帝党与后党之间,关于应否变法,意见相左。至 1900 年,因八国 联军攻占北京,促使朝野上下达成共识:中国要富强,非学习西方法律制度不可! 1901 年西太后颁布上谕,实行"新政改革"。1902 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 法律,改订律例"。1907 年委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为修律大臣,设立修订法 律馆,主持起草民刑法典。沈家本通过到日本考察的侍郎董康,邀请日本东京控 诉院判事松冈义正、帝国大学刑法教授冈田朝太郎、司法省事务官小河滋次郎、 帝国大学商法教授志田钾太郎来华,协助起草法典,并在京师法律学堂担任教习。 中国之继受外国法,于兹揭幕。 1908 年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至 1910 年底,民法典起草完成,名为《大清民 律草案》[6]。其概念体系、编制体例及前三编内容,系参考德国民法典和日本 民法典。于 1911 年进入审议程序,未及正式颁行,清王朝即被辛亥革命所推翻。 这一次民法起草的重要意义在于,将大陆法系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引入中国,由 此决定了中国民法学的基本走向。[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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