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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受外国法的直接动因:废除领事裁判权 清道光23年(1843年)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和《中英五口 通商章程》,开英国人在华享有领事裁判权之恶例,此后法、美、挪、俄、德 荷等17国,通过不平等条约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8]领事裁判权的存在,当然 意味着中国国家主权的不完整。因此,自清末以来,一直致力于收回领事裁判权 光绪28年(1902年),清政府在上海与英、美、日、葡续订商约,四国先后承 诺,以中国律例及审断办法等皆臻完善为条件,放弃领事裁判权。因此,清末法 律家认为,"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变法自强之关键。 进入民国,北洋政府设立法典编纂会、修订法律馆,专事编纂各项法典,皆以 收回领事裁判权为目的。可以说,收回领事裁判权,成为中国民法近代化的形式 动因。[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民法典编纂提上日程,仍是围绕收回领事裁判 权这一目的。立法院在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关于”立法计划",谈到: "现在所缔结中比、中丹、中西、中意各商约,以十九年(1930年)一月一日或 是日以前颁布民商法为撤销领事裁判权之条件。即为安全社会生活计,为撤销不 平等条约计,民法之起草尤不容缓也。"[10] 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指出,近代各国制定民法典,都具有一定政治目的。中国 制定民法典的目的,与日本相同,皆在于废除领事裁判权及变法维新。但领事裁 判权一直到抗战末期的1944年才被废除,与民法典的制定并无直接关联。惟西 洋法律之继受,对中国法制之现代化,具有深远重大的影响。[ (四)为什么继受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 中国之继受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是受日本的影响。[12其所以不采英美法系 纯粹由于技术上的理由。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虽无优劣高下之分,但英美法是 判例法,不适于依立法方式予以继受。其所以不采法国民法而采德国民法之主要 理由,系德国民法典公布在后,其立法技术及内容均较法国民法典进步。[13]王 泽鉴先生指出,中国法制因继受德国法而科学化。制度可以修正、变更,甚至废 弃,但方法将永远存在。此为中国继受德国法之真正意义。[4] (五)中国民法学的诞生 中国继受西方民法的结果,形成一个与中国传统律例全然不同的民法规则体 系,及一个与中国传统律学全然不同的民法学知识体系。这套规则体系和知识体 系与其他近代意义的部门法和部门法学及法理学一起,构成一个更大的规则和知 识体系,即中国近代法和近代法学,从而替代了中国古代律例和律学。[15 法制史学者俞江指出:对中国民法学来说,古罗马法和近代西方民法学就像两 座巨大的雪山,丰富的水源从那里源源不断地输送过来。1880年同文馆法语教 习毕利干翻译的《法国律例:民律》即法国民法典,为20世纪前的中国知识界 提供了一个接近民法学的机会。20世纪初,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和立宪运动促成 了一场大规模地移植西方法学的活动。日本民法学在这一背景下也进入中国。从(三)继受外国法的直接动因:废除领事裁判权 清道光 23 年(1843 年)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和《中英五口 通商章程》,开英国人在华享有领事裁判权之恶例,此后法、美、挪、俄、德、 荷等 17 国,通过不平等条约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8]领事裁判权的存在,当然 意味着中国国家主权的不完整。因此,自清末以来,一直致力于收回领事裁判权。 光绪 28 年(1902 年),清政府在上海与英、美、日、葡续订商约,四国先后承 诺,以中国律例及审断办法等皆臻完善为条件,放弃领事裁判权。因此,清末法 律家认为,"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变法自强之关键。 进入民国,北洋政府设立法典编纂会、修订法律馆,专事编纂各项法典,皆以 收回领事裁判权为目的。可以说,收回领事裁判权,成为中国民法近代化的形式 动因。[9]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民法典编纂提上日程,仍是围绕收回领事裁判 权这一目的。立法院在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关于"立法计划",谈到: "现在所缔结中比、中丹、中西、中意各商约,以十九年(1930 年)一月一日或 是日以前颁布民商法为撤销领事裁判权之条件。即为安全社会生活计,为撤销不 平等条约计,民法之起草尤不容缓也。"[10] 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指出,近代各国制定民法典,都具有一定政治目的。中国 制定民法典的目的,与日本相同,皆在于废除领事裁判权及变法维新。但领事裁 判权一直到抗战末期的 1944 年才被废除,与民法典的制定并无直接关联。惟西 洋法律之继受,对中国法制之现代化,具有深远重大的影响。[11] (四)为什么继受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 中国之继受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是受日本的影响。[12]其所以不采英美法系, 纯粹由于技术上的理由。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虽无优劣高下之分,但英美法是 判例法,不适于依立法方式予以继受。其所以不采法国民法而采德国民法之主要 理由,系德国民法典公布在后,其立法技术及内容均较法国民法典进步。[13]王 泽鉴先生指出,中国法制因继受德国法而科学化。制度可以修正、变更,甚至废 弃,但方法将永远存在。此为中国继受德国法之真正意义。[14] (五)中国民法学的诞生 中国继受西方民法的结果,形成一个与中国传统律例全然不同的民法规则体 系,及一个与中国传统律学全然不同的民法学知识体系。这套规则体系和知识体 系与其他近代意义的部门法和部门法学及法理学一起,构成一个更大的规则和知 识体系,即中国近代法和近代法学,从而替代了中国古代律例和律学。[15] 法制史学者俞江指出:对中国民法学来说,古罗马法和近代西方民法学就像两 座巨大的雪山,丰富的水源从那里源源不断地输送过来。1880 年同文馆法语教 习毕利干翻译的《法国律例:民律》即法国民法典,为 20 世纪前的中国知识界 提供了一个接近民法学的机会。20 世纪初,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和立宪运动促成 了一场大规模地移植西方法学的活动。日本民法学在这一背景下也进入中国。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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